財綜[2007]10號
遼寧、大連、河北、天津、山東、青島、江蘇、上海、浙江、寧波、福建、廈門、廣東、深圳、廣西、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洋廳(局):
為貫徹落實《海域使用管理法》,適應海洋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現就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監繳。用海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核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聯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財綜[2006]24號)的規定執行,規范申請減免及審批程序。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名義違規越權減免海域使用金。
對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體實施步驟和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統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海域使用金統一按照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算征收。其中,對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對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計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過6個月的,按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經營性臨時用海按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對于一次性計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海域等別詳見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詳見附件2,用海類型界定詳見附件3。
考慮到各地農業填海造地用海、鹽業用海、養殖用海具體情況不同,上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暫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備案后實施。
今后,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海洋局根據用海類型、海域使用權價值、用海需求情況、對海域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海域等別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三、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權配置市場化
為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國防建設項目用海、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單位或個人的,應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按照招標、拍賣的成交價款確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時,招標、拍賣的底價不得低于按照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相應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海域使用面積以及使用年限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
四、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金繳庫管理
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海域使用金,應當向海域使用單位和個人發送《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通知海域使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金額、期限、方式以及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繳納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應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以及“一般繳款書”第四聯復印件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涉及應繳地方國庫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抄送項目用海所在地省級(指省或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備查。《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應明確用海面積、適用的征收等別、征收標準、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數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繳庫方式、適用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相關內容。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項目用海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由國家海洋局負責征收,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繳庫時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財政機關”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填寫“中央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養殖用海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由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繳庫時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財政機關”填寫相應級次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地方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除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用海項目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由有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30%繳入中央國庫,70%繳入用海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地方國庫。30%繳入中央國庫時,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財政機關”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填寫“中央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70%繳入地方國庫時,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財政機關”填寫相應級次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地方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在省級和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按照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已經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海域使用金的繳庫方式,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數額的一定比例核撥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業務費,海域使用金征管業務費及招標、拍賣所需相關費用,一律通過預算從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統籌安排。
五、建立健全海域有償使用統計制度
建立健全海域有償使用統計報表體系,統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統計口徑,確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無誤,為加強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海域有償使用統計報表(式樣)詳見附件4。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海域有償使用統計報表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海洋局一式一份并附EXCEL匯總的報表電子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六、強化海域使用金監督檢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海域使用金及時足額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監繳入庫工作,確保應繳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及時足額解繳入庫,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滯納日期及滯納金額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繳入相應級次國庫。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繳、截留、擠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本通知后,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抓緊做好相關工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備案。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1.海域等別
2.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3.用海類型界定
4.海域有償使用統計報表(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