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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 : 2019-07-06 08:45:30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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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發布,根據201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3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和登記,創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登記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公交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工地圍墻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車輛車身等戶外設施,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氣球、實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發布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本單位登記注冊地址以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原則,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節能環保原則,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采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三)品質原則,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空間的整體景觀相協調,鼓勵創意設計,提高戶外廣告設置品質。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專項規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各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是轄區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審批,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城管部門戶外廣告審批業務的監督,制定具體的監督辦法。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內容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

  第七條  規劃國土、交通運輸、公安、氣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有關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城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信息、監督主管部門的審批和執法情況。

  第九條  深圳市廣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規劃

  第十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則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城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區城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城市重點地區、景觀敏感地區、重要景觀道路、特殊商業區等特定區域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提升戶外廣告品質。

  特定區域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特定區域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城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學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帶;

  (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或者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車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頂外輪廓線以外空間;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載體。

  在依法劃定的機場范圍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不得設置以氣球為載體的戶外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

  第十四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設置權。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讓使用權或者政府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以及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

  第十五條  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拍賣工作。屬于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城管部門在制定拍賣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位于道路兩側的,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的,由城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上繳財政。

  出讓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城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過5年,具體有效期限由城管部門根據公共用地實際情況在拍賣公告中明確,并在出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條  在非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區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規定,依法取得設置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經出讓使用權的土地以及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置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材料;

  (五)擬設置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第十九條  在非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批準有效期限為:

  (一)墻體廣告為2年;

  (二)電子顯示屏廣告、立柱廣告為3年;

  (三)其他類型廣告為5年。

  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土地或者建(構)筑物屬于租賃的,其批準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期限。

  第二十條  在非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申請續延,凡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專項規劃以及特定區域專項規劃要求的,由區城管部門批準續延。

  每次批準續延期限與初始批準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土地或者建(構)筑物屬于租賃的,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期限。

  戶外廣告設置人申請續延期限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區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重點企業申請跨區設置統一標準戶外廣告的,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實行集中統一辦理。

  重點企業申請在自有物業范圍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設置指引要求的,區城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

  鼓勵物業服務單位對臨街建筑外立面的戶外廣告進行統一設計,集中申報,區城管部門應當集中統一辦理。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根據《深圳市公益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在舉辦重大國際性活動或者重大慶典活動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應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和預警信息內容,通知電子顯示屏廣告設置人在電子顯示屏中免費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置人應當在收到應急和預警信息發布通知后2小時內組織發布。

  第四章  戶外廣告維護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文件載明的要求設置;

  (二)設計和施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滿足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等要求;

  (三)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文號和登記證號;

  (四)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設置招牌類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文件載明的要求設置;

  (二)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三)在登記注冊地址以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

  (四)體積、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協調。

  第二十七條  利用公共交通車輛車身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履行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規定的義務并建立安全檔案。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氣象部門發布臺風、大風黃色以上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換。

  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接到公眾有關安全隱患投訴的,應當責令戶外廣告設置人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畫面有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缺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第三十一條  城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不良行為記錄數據庫,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準文件、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設置或者發布戶外廣告、拒不履行發布公益廣告義務等行為,載入不良行為記錄數據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城管部門在對各區戶外廣告審批業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審批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通報,被通報3次以上的,市城管部門可以收回該區戶外廣告審批權。

  城管部門等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責任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經城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廣告、支架式廣告、電子顯示屏廣告和墻體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1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實行按日計罰,每日罰款1萬元,計罰期間自城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城管部門查驗確已拆除之日止;當事人申請查驗的,城管部門應當于申請當日實施查驗,未能于申請當日實施查驗的以申請日為查驗日;按日計罰累積處罰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未經城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其他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5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或者應急、預警信息的,處1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四)項規定,未按批準文件要求設置,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在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標明批準設置文件文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要求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履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維護管理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觀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安裝亮度調節裝置或者未按批準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八)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戶外廣告設置權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撤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刊載的內容違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城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戶外廣告設置人拒不履行拆除義務的,城管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企業是指經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大型連鎖企業、行業骨干企業以及納入大企業直通車服務名錄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修訂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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