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價[2000]334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其收取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條例》制定城市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城市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