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文旅市〔2018〕39號
各地級以上市文廣新局(文體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隊,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現將《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市發〔2014〕41號,下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調整準入標準和申辦程序
在2013年,全省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簡稱“上網服務場所”)準入試點、取消對上網服務場所的總量和布局限制、對上網服務場所經營方式限制的基礎上,按《通知》要求,進一步降低上網服務場所的設立條件,上網服務場所最低營業面積統一調整為不低于20平方米,計算機單機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今后,凡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審批。
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實行“先照后證”,即申請人應先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籌建申請,獲得《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意見書》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意見書依法辦理信息網絡安全等相關手續,取得相關批準文件后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辦理(具體指引詳見附件)。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二、開展長效機制試點
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上網服務場所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工作。允許試點地區不對上網服務場所營業時間作出統一規定;允許上網服務場所經營非網絡游戲;允許將上網服務場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立調整為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允許農村地區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續的合法公共建筑依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設立上網服務場所。
重申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關于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上網服務場所的規定。其中“200米范圍”的測量方式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及相關法律解釋執行。
三、加強執法監督,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各地各部門應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分工協作,加大對無證照經營上網服務場所的查處力度。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取締,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各地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文化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轉發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粵文市〔2015〕87號)同時廢止。
附件: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指引(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網站)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廣東省消防總隊(代章)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