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1]54號)
一、充分認識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重要意義
2006年起,國務院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全面免除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書本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費,但是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農村中小學生營養不良問題仍然存在,貧困地區尤為突出。
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啟動國家試點。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啟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
(二)支持地方試點。對工作開展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改善就餐條件。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為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并妥善解決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
(五)完善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費政策。
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落實基本標準所需資金按照50%的比例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把食品安全擺在首要位置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學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購買供餐服務、個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檢查。
縣(市)級人民政府要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縣級人民政府是學生營養改善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
供餐模式包括學校食堂供餐,向具備資質的餐飲企業、單位集體食堂購買供餐服務,偏遠地區在嚴格規范準入的前提下可實行個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內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課間餐。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帳核算,集中支付、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補助資金應足額用于為學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