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玩人人添人人澡东莞,中文有码无码人妻在线,越猛烈欧美xx00动态图,国产精品一区二区AV

首頁 > 政務公開 > 文件庫 > 政策法規庫

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時間 : 2022-03-24 11:16:34 來源 : 廣東人大網
【打印】 【字體:

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2008年9月19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并經201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珠海市服務業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

  第四章  環境污染防治

  第一節  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節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節  水污染防治

  第五節  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節能減排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四條  本市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推行清潔生產,促進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能力建設,使其與國家、省制定的能力建設標準相適應。

  區(含經濟功能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工作實績考核內容,實行生態環境考核不合格否決制、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落實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七條 自然資源、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水務、衛生、農業農村、交通等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國土空間規劃、舊城舊村改造、工業園區建設等有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時,必須對環境影響進行論證,論證結果應當作為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參與環境保護、知悉環境信息、監督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控告破壞環境行為的權利。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義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環境保護技術和材料,促進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的發展,倡導綠色消費,鼓勵生產、銷售具有環境和節能標志的產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規劃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據,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內容相銜接。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環境保護規劃進行修編。修編的內容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應當保障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修編所需的經費。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或者修編,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環境保護規劃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經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城市區域噪聲標準適用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環境功能區劃,經依法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區域開發建設、城市布局或者產業結構調整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環境質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時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綜合整治期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根據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建設環境監測網。

  第二十條  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污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并納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自動監控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排污者應當保證自動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閑置、拆除、改裝、損壞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故意造成監測數據與實際排污情況不符。自動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污者應當立即修復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符合有關規定并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可后,可以作為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污染物排放未實行自動監控或者污染物不在自動監控范圍內的,排污者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環境監測,并提供監測數據。

  第二十二條  排污者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環境管理臺賬。環境管理臺賬應當載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和維護的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如實、按時填報環境統計表,不得假報、拒報、遲報、漏報。

  第二十四條  本市依法實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二十五條  規劃編制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采用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依法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采用便利公眾知悉的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

  第二十六條  擬在住宅區、學校、機關、醫院等環境敏感區域設立可能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熱污染或者其他污染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有效保護周邊環境的措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審查。

  第二十七條  本市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市環境質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提請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市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市依法實行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條  排污者在設置排污口時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規范、標準。

  排污口及其標志、采樣測流設施,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動。

  第三十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并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排污者因環境保護設施維修、故障等原因無法達標排放的,應當采取限產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其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且立即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立即停產,停止排放污染物。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在計劃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前十五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拆除、閑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建立嚴格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體系,制定、公開并演練相關預案,切實履行職責,保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組織排查整治環境風險隱患,制定修訂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配備相關應急設備、物資,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導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責令排污者停止污染侵害,盡快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及可能受到影響的臨近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對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市民參與環境保護。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受理環境信訪投訴的地址和電話,并按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相關的環境質量信息,至少每半年發布一次本轄區的環境狀況公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被列為重點污染源的單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列入環境保護信息系統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環境污染防治

第一節  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督檢查,對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責令建筑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時,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建筑施工噪聲防治方案,并對施工現場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等情況,安裝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除搶修、搶險等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夜間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定時間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在夜間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定時間內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批準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建設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快速路,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種植綠化帶、采用低噪聲路面技術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聲污染。

  已建設好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快速路,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兩側建設住宅等噪聲敏感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有效的噪聲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禁止每日的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十九時至次日七時從事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修活動。

  第四十一條  高考前十日內和高考期間,在居住區、文教區不得從事產生噪聲、振動超標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酒吧、歌舞廳、餐廳等服務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本場所不得產生超標準的噪聲。

  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噪聲嚴重擾民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與受其污染的單位和居民組織協商,采取調整生產經營時間及其他補償措施,并將達成的協議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  本市實行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產生、利用和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是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責任主體。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使用不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場所和設施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第四十五條 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無明確責任人的危險廢物或者責任人不具備責任能力的,應當由危險廢物所在地的區或者經濟功能區安排財政資金,采取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環境。

  第四十六條  在本市范圍內轉移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或者移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超出本市范圍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市推行城鄉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綜合利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逐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實現城鄉垃圾的分類處理。

  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的廢棄油脂應當妥善處理。禁止用廢棄油脂加工食品,禁止銷售使用廢棄油脂加工的食品。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非指定場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塑料、皮革、建筑廢料、垃圾、電線電纜、電子廢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的物質。

  第五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提倡公眾使用環保餐具和環保購物袋,減少環境污染。

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生產或者燃用重油、煤(含以煤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以及國家或者省確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排氣應當符合本市依法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五十四條  新車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

  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不符合本市新車注冊登記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

  機動車經檢測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予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在城市道路行駛和停放的機動車的排氣污染情況進行抽檢。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生態環境、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

  在道路上行駛的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經遙感檢測、黑煙車抓拍等電子設備確認超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交通、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數據信息傳輸系統,共享數據庫,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定期聯系協調制度。

  鼓勵公眾對機動車的排氣污染進行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接到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舉報后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機動車車主進行排氣污染檢測。

  第五十七條  禁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和推廣使用低污染車用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潔車用燃料。

  第五十八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必須依法經市場監管部門計量認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已經設立的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沒有與本市依法執行的新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

  第五十九條  在住宅區、學校、機關、醫院、停車場、旅游景點等環境敏感區域停候的機動車,應當熄火,避免排放廢氣和噪聲。

第四節  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條  提倡社會公眾珍惜水資源,減少使用化學洗滌劑,防止水污染。

  第六十一條  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對被劃定、調整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鎮、村,由市、區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投入,使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達到或者超過國家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各類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處理專項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建設和驗收排水設施,嚴格實行雨、污分流。

  原有城市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限期整改完畢。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地區,禁止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連接。

  第六十四條  洗車、機動車維修、餐飲等服務業項目以及建筑施工場地的廢水,不得直接露天排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禁止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連接。

  第六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有特殊價值的水域內,禁止設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其他近岸海域應當按照規劃,嚴格限制設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應當執行有關排放標準。

第五節  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條  設置產生輻射污染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設置行為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措施并報告。

  第六十八條  本市中心城區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使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第六十九條  燈光照明和霓紅燈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

第五章  節能減排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對工業污染物實施集中處理;嚴格控制污染、高耗能項目,加強主城區工業項目升級改造和搬遷,新增工業項目全部進入工業園區。

  第七十一條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鼓勵企業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消耗的能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十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不得批準明令淘汰的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及國家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項目。不得新建專業電鍍、化學制漿、紡織印染、制革、冶煉、發酵等重污染項目。

  第七十三條  提倡公共建筑內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戶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二十六攝氏度。

  第七十四條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擴建的,鼓勵安裝空調廢熱回收裝置。

  第七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及其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開展綠色機關建設,做好政府機構辦公設施和設備節能工作,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辦公設施和設備。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環境和節能標志產品。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人文遺跡、紅樹林、水松林、防護林、風景林、山林、綠地、濕地、海灘、溫泉、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的保護,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態環境破壞。

  禁止獵捕、殺害野生鳥類及屬于保護范圍的野生動物,以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第七十八條  引進外來生物物種或者轉基因生物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影響生態安全的,不得引進。

  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美化綠化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綠地,不得毀壞自然景觀。

  第八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造林綠化規劃和公眾義務植樹規劃,鼓勵單位和個人認種認養林木、林地和綠地,積極參加義務植樹造林。

  第八十一條  山系和獨立的山體應當受到嚴格保護。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線以下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內的區域,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依山就勢建設,保持山體原貌,嚴禁開挖山體。

  第八十二條  本市對開山采石、取土和取砂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禁止擅自開山采石、取土和取砂。

  采石取土的,應當對破壞的山體和取土點進行治理和恢復,實現裸露山體和取土點恢復綠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復綠責任,逐步完成對破壞山體和取土點的復綠,實現裸露山體恢復綠化。

  第八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劃分禁止開發區、生態發展區、集聚發展區、提升完善區等功能分區,開展生態示范創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第八十四條   在旅游區、公園以及海濱浴場,禁止興建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禁止建設與旅游或者觀賞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有效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征求公眾意見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相關的環境質量信息、未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或者有違反環境保護規劃行為的;

  (四)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五)拒接舉報電話、拒不受理舉報或者不及時處理舉報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公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七)有其他違反相關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違法閑置、拆除、改裝、損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故意改變自動監控系統獲取數據的,或者自動監控設備出現故障不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監測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或者未載明有關事項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排污者未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如實、按時填報環境統計表,假報、拒報、遲報、漏報環境統計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遵守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規范、標準設置排污口的,依法予以處罰;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改動排污口及其標志、采樣測流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由于環境保護設施維修、故障等原因無法達標排放,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產或者停止使用產生污染的設施,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對施工單位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安裝、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搶修、搶險等特殊情況或者經批準的因特殊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從事建筑施工作業之外,在夜間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定時間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禁止裝修的時間內進行裝修,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使用不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場所和設施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遵守轉移聯單制度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用廢棄油脂加工、銷售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非指定場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塑料、皮革、建筑廢料、垃圾、電線電纜、電子廢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生產或者燃用煤(含以煤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重油等國家或者省確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未取得計量認證的,由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住宅區、學校、機關、醫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停候的機動車,未依照規定熄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本市范圍內已經實行雨、污分流的地區,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連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依法予以處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拆除。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在發生輻射事故時,未依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措施并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新建專業電鍍、化學制漿、紡織印染、制革、冶煉、發酵等重污染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或者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排污者,是指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

  (二)夜間,是指北京時間晚二十二點以后至次日晨六點以前的期間。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button id="mgvds"></button>
  • <del id="mgvds"></del>

  • <dfn id="mgvds"></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