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農〔2014〕20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農業廳
2014年7月4日
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與運行監測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30號),參照農業部《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0〕11號),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中介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按照“扶強、扶大、扶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作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支持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提升競爭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二、申報條件及標準
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必須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其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要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除外),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一定標準,以及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有效帶動一定數量農戶。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具體指標見附件1。
三、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申報材料
1.《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件2);
2.工商營業執照;
3.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4.企業開戶銀行出具企業在日常經濟往來中守法、誠信、運行正常的證明;
5.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6.與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合同、協議以及占所帶動農戶20%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或相關證明材料;
7.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年度納稅情況說明;
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證明;
9.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10.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據實出具)。
(二)申報程序
省屬農業企業直接向省農業廳申報。其他農業企業逐級推薦申報,具體程序如下:
1.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申報,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在申報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印章后上報到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
2.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市政府名義向省農業廳推薦。
(三)審核及認定程序
1.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受省農業廳委托,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省農業廳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并征求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商務、國土資源、科技、林業、稅務、海洋漁業、工商、供銷以及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等單位意見。
2.省農業廳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各單位意見確定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通過“廣東農業信息網”和廳政務公開屏向社會公示15天。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省農業廳報請省政府認定。經省政府認定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省農業廳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廳名義授予“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如公示有異議,由省農業廳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省農業廳及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工作效率。
四、運行監測
(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調查
每年2月底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填報《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統計表》(附件3),由所在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于當年3月15日前報省農業廳。省屬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于每年3月15日前直接報送省農業廳。
(二)定期運行監測
省農業廳牽頭組織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具體程序參照申報認定程序(企業填寫《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附件4。所需材料適當簡化),監測結果由省農業廳報請省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下一監測年度免予監測。
我省的國家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省的監測范圍,有關工作與農業部組織的監測一并進行。各地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跟蹤服務,及時將所在地國家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生產經營動態反饋省農業廳。
五、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并在3年內不得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監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5.省農業、財政、審計部門通過正式文件要求企業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
6.提供虛假材料的;
7.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六 、附則
(一)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提供營業執照等有關材料,由市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廳予以審核確認后,通報有關單位。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農業廳審查確認。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粵農〔2007〕85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附件:1.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2.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3.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統計表
4.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監測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