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資函〔2017〕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各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2016年9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2016年10月,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以下簡稱《備案辦法》),明確備案機構、備案程序、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事項;2017年7月,商務部發布《關于修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2號),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為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繼續有效實施《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取消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后續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5〕160號),現就進一步做好備案適用范圍內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減免稅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30日起,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條目并適用備案程序設立或增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企業或其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在線填報相關備案報告表時,應填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有關信息,包括: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項目性質、項目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美元值)、進口設備用匯額(美元值)、項目建設年限等。企業投資經營活動涉及多項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的,應當按照相關條目分別填報上述信息。
對于上述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有關信息(進口設備用匯額和項目建設年限除外)發生變更的,備案機構應要求企業在線填報變更事項。對于增資的,應在變更事項中填報本次增資額和進口設備用匯額以及增資后的投資總額和進口設備總用匯額。
對于僅涉及進口設備用匯額和建設年限發生變更的,企業可向主管海關提交說明材料,由主管海關予以審核確認。
二、備案機構通過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后,企業或其投資者可以向備案機構領取“備注”欄中含有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有關信息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統稱《備案回執》)。
省級以下備案機構應將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有關信息及企業其它備案信息一并通過系統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比對,收到反饋結果后,應通過系統告知企業或其投資者。企業或其投資者可以向備案機構領取《備案回執》。
三、備案機構應切實履行備案監督管理責任,依據《備案辦法》對企業填報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存在違反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項下進口設備減免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通報有關直屬海關。
四、自2016年10月8日至本通知印發期間,適用備案程序已設立或增資的企業,對其中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條目,尚未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取消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后續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5〕160號)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手續的,備案機構應當填寫《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信息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格式見附表)。
省級以下備案機構應于2017年9月30日前將《匯總表》報所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比對匯總,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將所轄范圍內比對匯總完畢的《匯總表》發送相關直屬海關,抄送商務部(外資司)。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項下進口設備涉及減免稅手續的相關事宜,仍按照《商務部關于做好取消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后續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5〕160號)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各備案機構與各直屬海關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必要時向商務部(外資司)、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