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沿海各級行政區毗鄰的海域,目前只有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有明確的管理范圍,其他區域尚未明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海洋開發活動在廣度和深度上的不斷拓展,由于沒有確定的海域界線,爭海、爭灘、爭島的矛盾日益突出,海域使用和歸屬糾紛屢有發生,在個別地方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為此,國務院決定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開展海域勘界工作情況復雜,時間緊、任務重、技術要求高、政策性強,為確保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海域勘界的范圍、原則和任務
(一)海域勘界的范圍。海域勘界的范圍為我國管轄內海和領海,界線的起點從陸域勘界向內海一側的終點開始,界線的終點止于領海的外部界限。其中,渤海和瓊州海峽區域,從起點向海止于 12海里處;瓊州海峽窄于24海里區域,從起點向海止于海峽中間線。
(二)海域勘界的原則。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協商、協調與裁決相結合的辦法,按照堅持有利于沿海地區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有利于國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保護,有利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則進行。
(三)海域勘界的任務。爭取用4年左右的時間,全面完成省際間海域勘界工作。福建省與臺灣省之間的海域勘界工作可留待以后進行。
2002年、2003年分別啟動遼魯線、津冀北線、津冀南線、蘇魯線、浙閩線、粵桂線和冀魯線、滬蘇線、滬浙線、粵瓊線、桂瓊線的省際間海域勘界工作。縣際間海域勘界工作,2002年進行試點,2003年全面啟動。2005年前基本完成全國海域勘界工作總結和成果匯總工作。
二、關于省際間海域勘界的實施步驟
(一)資料搜集。根據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對相鄰行政區域海域的歷史沿革、海洋經濟開發現狀等進行全面的調查,掌握盡可能完整的資料;深入了解灘涂、淺海、島嶼等歸屬爭議的緣由;搜集與勘界有關的自然要素資料及圖件。
(二)外業調查。外業調查主要包括:淺海測深調查、淺海底質調查、淺海地貌調查、淺海底棲生物調查、岸灘綜合調查、岸灘穩定性調查等。按照海域勘界技術規程對調查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
(三)擬定劃界草案。根據相鄰行政區域海域資料和調查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劃界方法,依據劃界原則與島嶼歸屬原則,由國家海洋局組織擬定省際間海域行政區域劃界草案。
(四)簽定劃界協議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擬定的省際間海域行政區域劃界草案進行充分協調,商定協議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家海洋局負責協調。
(五)審批劃界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定的省際間海域行政區域劃界方案,統一由國家海洋局報國務院批準。
三、關于縣際間海域勘界工作
縣際間海域勘界工作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步驟可參照省際間海域勘界的實施步驟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的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劃界方案,由國家海洋局分別報國務院批準。
四、關于海域勘界的經費保障
省際間海域勘界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責解決,具體數額由國家海洋局編制經費預算,報財政部核批,按年度予以安排。
縣際間海域勘界工作所需經費,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財政負責解決。
五、關于海域勘界的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海域勘界工作的組織協調,由國家海洋局牽頭,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測繪局、國家檔案局和海軍司令部等部門參加,建立全國海域勘界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商、解決省際間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際間海域勘界工作。
在勘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保持海域使用現狀,不得挑起海域爭議;對已存在爭議的,當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對借機挑起事端、干擾海域勘界工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勘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對于維護沿海地區社會穩定、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加強海域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精心組織,加強管理,充分借鑒陸地勘界和海域勘界試點工作的經驗,高質量地完成海域勘界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密切配合,本著顧全大局、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海域勘界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