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玩人人添人人澡东莞,中文有码无码人妻在线,越猛烈欧美xx00动态图,国产精品一区二区AV

首頁 > 政務公開 > 文件庫 > 政策法規庫

廣東省工會經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 2013-04-11 11:15:23 來源 : 本網
【打印】 【字體:

廣東省工會經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V東省總工會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2013年4月11日以粵工總〔2013〕63號發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工會經費、工會建會籌備金(以下統稱“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有效發揮工會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會經費的收繳、撥付和管理。

  第三條 工會經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代收。

  第四條 工會經費實行收付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代收范圍與繳費標準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是工會經費繳費單位;開業或設立滿6個月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是工會建會籌備金繳費單位。

  繳費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交工會經費。

  第六條 經全國總工會批準獨立管理經費的鐵路、民航、金融所屬單位按原渠道繳交工會經費,暫不納入地稅代收范圍。

  實行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廣東省總工會和廣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計撥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工總財[2005]198號)規定繳交工會經費,暫不納入地稅代收范圍。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月及時足額直接劃撥本級地方總工會。

  第七條 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

  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頒布的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工資總額難于計算的,按照統計部門發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地方總工會負責工會經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負責工會經費的日常撥付和管理;

 ?。ǘ┴撠煿涃M收繳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

 ?。ㄈ┴撠熇U費單位信息的維護;

 ?。ㄋ模款^開展工會經費數據和賬務的核對;

 ?。ㄎ澹┴撠煿涃M的退費審批;

 ?。┴撠煿涃M的催報催繳;

  (七)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欠費單位的支付令、提起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工會經費收繳工作,主要包括:

 ?。ㄒ唬┌蠢U費單位申報數額及時足額收取工會經費;

  (二)負責將地方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及時足額劃入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在國庫設立的賬戶;

  (三)協助地方總工會做好工會經費的催報催繳;

 ?。ㄋ模┒ㄆ趯⑶焚M單位名單反饋地方總工會;

 ?。ㄎ澹┴撠熍c國庫部門開展工會經費對賬;

  (六)協助地方總工會開展工會經費收繳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

 ?。ㄆ撸┦〉囟惥重撠煂⒐涃M代收數據及時傳送給省總工會。

  第十條 國庫部門負責工會經費的匯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ㄒ唬┴撠煿涃M匯繳和核算;

 ?。ǘ┌匆幎▽⒋盏墓涃M及時劃轉至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含地級市和順德區總工會,下同)指定的賬戶;

 ?。ㄈ┳龊门c地方稅務機關的對賬。

  第十一條 省總工會指定的商業銀行負責與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的對賬工作,并按工會的要求將工會經費及時、完整地劃轉至指定賬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同級國庫部門開設“工會經費匯繳戶”,并在國庫部門預留印鑒。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設立“工會經費匯繳戶”,用于核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收繳和劃轉業務。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工會經費匯繳戶”,用于核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收繳和劃轉業務。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在省總工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統一開設兩個賬戶,分別用于地稅代收的工會經費從國庫“工會經費匯繳戶”的轉入、歸集和工會經費的分配,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

  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應符合人民銀行關于備案類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報省總工會和同級地方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庫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統一使用預算外科目核算工會經費。

 

第五章 代收及匯繳管理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收繳實行屬地管理,由繳費單位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第十六條 工會經費實行按月申報繳費。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如實填寫申報表,在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一并申報繳交上月應繳的工會經費。

  第十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統一使用稅收票證,繳費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可憑繳費票證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逾期未申報繳交工會經費,由所在地地方總工會牽頭,會同地方稅務機關催報催繳。

  第十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就地繳入在國庫開設的“工會經費匯繳戶”。地方稅務機關與國庫部門核對無誤后,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開具劃款憑證,加蓋預留印鑒,將上月代收入庫的所有工會經費交同級國庫部門辦理資金劃轉。

  第二十條 國庫部門根據地方稅務機關的劃款憑證,審核無誤后,將工會經費劃轉到各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在商業銀行開設的工會經費歸集賬戶。

  第二十一條 工會經費納入地稅征管系統統一管理,代收數據由省地稅局通過統一的數據接口系統及時傳送省總工會。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減、免、緩繳工會經費。對有特殊困難的繳費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工會經費后,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總工會提出申請,由地方總工會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處理。

 

第六章 對賬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庫部門在每日賬務處理完畢后,打印工會經費預算外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交地方稅務機關用于核對當日工會經費收繳情況,一份國庫留存。

  國庫部門每月(年)末提供一式兩份的工會經費預算外收入對賬報表等相關資料,在次月3個工作日內交地方稅務機關作對賬單。地方稅務機關在收到對賬單后3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并簽署對賬結果,一份返還國庫留存。

  第二十四條 省地稅局每月將代收的工會經費的實收數據按地區分類匯總,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統一傳送給省總工會。

  第二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和省總工會之間的對賬管理以代收地區為單位,按月對賬。代收數據以省地稅局實際傳送的代收核銷的數據為準,資金以國庫部門收到并劃入工會經費歸集賬戶的資金為準,實現代收地區的數據與資金對應匹配。

 

第七章 撥付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總工會按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的規定辦理地稅代收工會經費的分成結算。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后的次月15個工作日內,將基層工會應分成部分的工會經費回撥繳費單位工會賬戶。對未能提供工會經費賬戶的基層工會,暫不撥付分成經費。

  第二十八條 撥繳建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其應分成部分全額返還;三年后建立工會組織的,建會當年的分成部分返還,建會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國總工會《工會經費呆賬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會經費因錯繳造成多收費款的,由繳費單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并加蓋公章后,送地方總工會辦理退費,多繳的費款直接從工會經費賬戶中退還給繳費單位。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地方總工會應加強對工會經費申報、繳交情況的監督檢查;針對繳費單位工會經費的申報、繳交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欠費單位名單反饋給地方總工會,由地方總工會牽頭,會同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催報催繳。欠費單位在催繳限期內仍未補繳的,地方總工會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方總工會應定期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同時接受各級工會經審組織的審查、審計監督。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糾正、督促整改;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總工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


  • <button id="mgvds"></button>
  • <del id="mgvds"></del>

  • <dfn id="mgvds"></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