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 |
(廣東省建設廳2008年2月29日以粵建設字〔2008〕24號發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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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條 為加強我省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投資,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實行分級審查制度。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本地區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東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規劃設計要點的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2、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供); 3、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包括節能設計專篇的說明書、圖紙、設計概算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投資立項、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要求,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二)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 (三)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編制是否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七)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關專業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保護環境的要求; 2、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設計方案是否優化; 3、是否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適用、可靠。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對專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納的書面意見,并報組織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加強對其所建專家庫及評審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審專家的具體評審活動。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嚴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復意見,并責令改正: (一)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存在嚴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應當對相關審查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 笫十四條 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并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修改后的初步設計報請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等主要內容的調整還須經原項目立項及有關部門同意后,再辦理有關調整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對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等手續。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廣東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此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