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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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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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ㄒ唬⒃∪耸聫d、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ㄈ⒕惩饩蜆I管理的職責劃給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ㄋ模┘訌娊y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ㄎ澹┘訌姶龠M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液褪∮嘘P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ǘM訂并組織實施本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ㄈ┴撠煷龠M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ㄎ澹┴撠熅蜆I、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嘘P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ㄆ撸嘘P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ò耍嘘P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ㄊ嘘P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ㄊ┏修k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ㄒ唬┺k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ǘ┱哐芯刻帲ㄅc宣傳處合署)。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制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五)財務處。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并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省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及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ň牛┱{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ㄊ├^續教育處(與職業能力建設處合署)。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一)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及相關政策并實施指導;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承擔技工學校(廣州、深圳除外)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ㄊI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高評委設置、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和本省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遴選工作;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本省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關工作。
?。ㄊ模┺r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審核指定的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處。
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七)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十八)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
(十九)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劃;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二十)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支付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承擔省直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ǘ唬┕kU處(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計劃;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擬訂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并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鑒定和省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處(與交流合作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二十五)公務員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具體承擔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二十六)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四、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制22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7名(其中1名兼任公務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7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外國專家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后勤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ǘ└叩葘W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三)用于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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