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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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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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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專利合同備案與認定登記、專利統計的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3.將有關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涉及專利案件的咨詢、技術判定、鑒定意見的具體實施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有關知識產權的職責劃入省知識產權局。
2.增加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以及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職責。
3.增加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職責。
4.增加組織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協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2.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專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發展規劃。
(二)負責組織協調全省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
(三)組織開展全省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
(四)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參與知識產權的涉外談判,牽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五)負責全省專利工作,貫徹落實專利優惠、獎勵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組織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考核制度。
(七)負責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初審工作,指導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協調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與管理。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知識產權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人事)室(與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監察、紀檢、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審核重要文稿;承擔、指導有關行政應訴、行政復議等工作;負責指導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指導專利中介機構;對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進行初審。
(三)規劃發展處。
承擔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相關工作;承擔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工作;擬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承擔專利優惠、獎勵政策及措施的組織落實工作;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考核制度的相關工作;指導市縣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協調與合作處。
承擔組織協調全省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推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市縣知識產權工作;牽頭開展知識產權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參與知識產權的涉外談判。
(五)產業促進處。
承擔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并推動相關工作的開展,審查、監管專利方面的工作;指導、協調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承擔組織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相關工作;承擔牽頭協調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等工作。
(六)執法與監督處。
承擔牽頭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組織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及涉外應對機制。
四、人員編制
省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用于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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