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 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
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
意,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省各有關行政主
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執法。我省貫徹《招標投標
法》配套地方性法規及實施辦法、綜合性政策,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省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并按程序報請批準執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和
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行業實施細則和規定,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我省職責分工,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履行各
自職責。要依法加強對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
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對發現的問題要堅
決依法處理,并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視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安排、
撥付。要做好對有關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
三、建設單位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提出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
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按國家、省法規、規定應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必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
四、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省重大建設項目
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 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
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五月三日
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
有關部門“三定”規定,現就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
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
門擬定《招標投標法》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
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國務院批準;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
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規、
政策,可聯合或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
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
案)。項目審批后,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方式和范圍等情
況。
三、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
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
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
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
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
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
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
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四、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
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
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國家重
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上述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
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
定,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招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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