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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境外投資管理的實施細則

時間 : 2015-12-05 11:11:43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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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境外投資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商務廳2015年11月5日以粵商務合字〔2015〕20號發布 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合函〔2014〕6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為規范我省境外投資管理,促進境外投資便利化,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廣東省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或其他方式,投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或權益,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

  第四條 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廣東省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下稱省內企業或企業)的境外投資。

  第六條 在粵中央企業、中央企業在粵下屬企業及深圳市企業的境外投資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七條 省商務廳負責對我省企業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橫琴片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片區內企業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我省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通過省商務廳報商務部核準。

  實行核準管理的敏感國家(地區)是指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以及商務部必要時另行公布的其他國家和地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可通過外交部中國領事服務網查詢,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可通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網站查詢。

  敏感行業分兩類,一類是以技術或設備等實物作價出資,相關技術、設備等涉及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具體包括實行配額管理和國營貿易管理的,屬于限制和禁止出口技術目錄的,以及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管理的產品和技術;一類是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行業,主要指涉及跨國境的交通、水利和油氣、礦產資源開發類投資以及在有領土爭議地區投資的情況。

  第九條 省商務廳負責辦理下列境外投資的備案:

  (一)中方協議投資額在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的;

  (二)省屬國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

  其他境外投資的備案,省商務廳委托地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條 省商務廳和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自貿區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統一通過“廣東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下稱系統)對省內企業境外投資實行管理。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和地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第十二條 《證書》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最終目的地是指企業投資最終用于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申請企業提交的《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或《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均應根據最終目的地企業填寫。對未設立境外平臺公司、直接在最終目的地投資的,《備案表》或《申請表》中的境外企業名稱與投資路徑的企業名稱一致;對通過設立境外平臺公司再到最終目的地投資設立企業的,平臺公司將作為境外投資路徑顯示,名稱與最終目的地企業名稱不同。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企業利用其經營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如向境外銀行貸款等)再投資實體企業的,境內主體應填寫《境外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并按本細則前款規定向所屬權限內的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商務主管部門向報告企業出具《境外企業再投資報告確認表》。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備案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備案表》,企業應當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二)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備案實行無紙化管理。

  企業通過系統填寫《備案表》,并上傳打印蓋章的《備案表》和營業執照掃描件。

  如《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準確、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負責辦理備案的省商務廳及地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

  申請企業通過系統查詢備案事項獲得通過后,憑受理回執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到發證機關領取《證書》。

  第十七條 企業不按法定形式如實、完整、準確填報《備案表》的,商務主管部門將不予備案。

第五章 核準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境外投資核準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擬設立的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二)《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五)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務廳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務廳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二十條 省商務廳應當在受理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并在收到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回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核準通過的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省商務廳應在收到商務部的書面核準決定后向企業轉發,并向企業頒發《證書》。

  申請企業通過系統查詢核準事項獲得通過后,憑辦理回執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到發證機關領取《證書》。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包括境內主體名稱、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額、出資幣種、出資方式、投資構成、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企業應辦理變更手續。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事項變更,除提交本細則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材料外,還應交回原證書,換發新的《證書》。

  第二十三條 企業終止已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注銷等手續后,通過系統填寫并提交《企業境外投資終止報告表》,并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交回《證書》原件。商務主管部門在系統予以注銷后向企業出具加蓋本部門公章的《企業境外投資注銷確認函》。

  對變更或注銷后企業交回的舊證書,商務主管部門應存檔保管。

第七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注意防范風險。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企業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投資目的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在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妥善處理。企業應當做好外派人員的選審、行前安全、紀律教育和應急培訓工作,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依法辦理當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許可。

  第二十八條 境外企業辦妥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天內,應由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持《證書》及企業注冊登記文件等相關材料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到駐所在國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其中在港澳地區設立的企業通過由省商務廳指定機構向駐港澳中聯辦經濟部報到登記,在未建交國家設立的企業向代管該未建交國家的駐外機構報到登記。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統計資料,以及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困難、問題,并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三十條 《證書》是開展境外投資的合法憑證,企業應妥善保管。《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如《證書》遺失,企業應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證書》應在備注欄注明“原證書遺失作廢,現予補發”字樣。

  第三十一條 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商務主管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將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準。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投資出現《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該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省屬企業系指廣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的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及其所屬企業,以及我省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集團。

  第三十九條 省內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境外分支機構指企業在境外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資格組織,境外分支機構沒有獨立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和公司組織架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一般包括項目公司、分公司、代表處和辦事處等。

  第四十條 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細則執行。對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商務部門為其辦理備案并頒發《證書》后,應將《證書》復印抄送同級臺辦。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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