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7日以粵衛〔2011〕128號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做好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管理工作,確保免疫規劃正常運轉和保護受種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法規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范圍內接種疫苗引起的,依據《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經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調查診斷或者地級市以上醫學會鑒定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的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五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殘程度等級鑒定由地級市以上醫學會負責,分級標準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第六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的補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在省財政設立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專項經費中列支。
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第二章 補償標準
第七條 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一次性補償金額,按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本辦法所指醫療費為受種者出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后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憑據支付(不包括原發病治療費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后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不再補償。
(二)誤工費:受種者在住院治療期間其家屬(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種者的誤工費,按照申請補償年份的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確認的傷殘等級,按照申請補償年份的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長補償20年,每個病例殘疾生活補助費=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傷殘等級系數,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的傷殘等級系數為100%遞減至10%,每等級相差10%.
(四)殘疾用具費:因受種者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請補償年份的上一年度單個國產普通型輪椅的價格作為補償費用標準,每5年更換一次,補償計算20年。
(五)傷殘鑒定費:憑據支付。
(六)死亡撫恤金:20萬元。
(七)交通費:受種者和1名陪護人員實際必需使用的交通費(包括因病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原則上按乘坐的汽車或火車票據憑據支付,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八條 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傷殘程度分級。
(一)一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死亡。
2.一級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三級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四級系指造成受種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第九條 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一次性補償金額上限。
(一)一級甲等一次性補償總金額上限:《廣東省統計年鑒》的《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表中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15倍。
(二)一級乙等一次性補償總金額上限:《廣東省統計年鑒》的《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表中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30倍。
(三)二級甲等至三級戊等共9等級,每等級的一次性補償金額上限=一級乙等補償金額上限×傷殘等級系數;二級甲等至三級戊等的傷殘等級系數由90%遞減至10%,每等級相差10%。
(四)四級的一次性補償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第三章 補償費支付
第一節 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支付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公室,負責本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管理工作。
省衛生廳對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資金實行專賬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每年據省衛生廳的申請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專項經費劃撥到省衛生廳賬戶,由省衛生廳負責專項經費管理,實行專賬核算,每年結算一次,結余的專項經費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在省財政下年度劃撥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要求補償的,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法定繼承人應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書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書之日起90日內,憑身份證或戶口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書等原件,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償申請并填寫《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下稱“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核、核算補償金額并加具意見,上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上報省衛生廳審核認定。
省衛生廳應當在收到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復審意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認定并將結果送達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并抄送省財政廳。
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審核認定結果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送達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省衛生廳的審核結果認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種者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法定繼承人簽訂補償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預防接種基本情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鑒定結論、傷殘程度等級、補償金額、補償費用收款人賬戶(收款人為受種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法定繼承人)和為及時救治患者而先行墊支相關費用的單位賬戶號和金額,責任和義務,并由受種者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法定繼承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發生后為及時治療患者,相關單位墊支的費用應在一次性補償費中扣除。
第十五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受種者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法定繼承人簽訂補償協議書后,7個工作日內將補償協議書報送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補償協議書并審核無誤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后的補償協議書報省衛生廳,省衛生廳在收到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將一次性補償費用支付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一次性補償費用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一次性補償費用支付到收款人和墊支單位賬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補償費支付程序自動中止:
(一)受種者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結果有異議提請地級市以上醫學會鑒定的;
(二)已提請民事或刑事訴訟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者。
第二節 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支付
第十八條 因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要求補償的,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法定繼承人應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書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書之日起90日內,憑身份證或戶口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傷殘程度等級鑒定結論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書等原件,由疫苗接種單位、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其與疫苗生產企業簽署補償協議書。疫苗生產企業應在補償協議書簽署后7個工作日內將一次性補償金額支付到收款人和墊支單位賬戶。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預防接種,是指預防接種單位為上述目的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在人體接種相應疫苗的醫療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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