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東省 海洋生態紅線的批復
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海洋與漁業廳: 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海洋生態紅線〉的請示》(粵海漁〔2017〕200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廣東省海洋生態紅線》。
二、全面建立實施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與漁業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嚴標準、限開發、護生態、抓修復、減排放、控總量、提能力、強監管”的總體思路,認真執行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切實做到用最嚴格的制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我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廣東省海洋生態紅線》劃定了13類、268個海洋生態紅線區,確定了我省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海島自然岸線保有率、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等控制指標,是我省海洋生態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線,必須嚴守,不得突破。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管轄海域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的海洋生態紅線制度落實機制;要從嚴控制紅線區開發利用活動,不得擅自改變紅線區范圍或調減紅線區面積,禁止在紅線區圍填海;要深入推進紅線區生態保護與整治修復工作,強化紅線區及周邊區域污染聯防聯治,細化制定具體管控措施和實施方案。
四、省海洋與漁業廳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建立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及監督檢查,構建全覆蓋的綜合監視監測體系,及時監測、分析、評價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和海洋生態環境狀況;要加強執法監管,嚴肅查處違反生態紅線管控要求、破壞紅線區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海洋生態紅線制度落實到位、各項控制指標達到要求。
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適時對紅線區進行動態調整,有關事宜按程序辦理。
《廣東省海洋生態紅線》文本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