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0〕41號
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
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A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并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
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后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并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準,增加基礎養老金。
?。ㄒ唬┨岣邆€人繳費標準。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準,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準高于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ǘ┰黾踊A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A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ㄈB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準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
?。ǘ┯袟l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
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于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
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
(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
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征收農用地以被征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
(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征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準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征收的土地屬于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
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后,該筆資金用于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并記入個人賬戶。
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
對于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準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并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并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準后,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后)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準,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
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于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
附件:1.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2.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