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統計局規范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審批(備案)管理規定 |
(廣東省統計局2008年6月4日以粵統字〔2008〕17號發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實現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規范化,杜絕重復統計現象,減輕被調查者負擔,提高政府統計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本省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開展的收集地區性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項目。 本規定所稱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中央駐粵單位、省直機關(省統計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省直事業單位、經省政府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省級以上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省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單獨組織實施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 第二條 省統計局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實施審批或備案管理。 第三條 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或備案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ㄒ唬┙y計調查必須有明確的調查目的、范圍和服務對象; ?。ǘ┙y計調查所需的調查條件(包括設備、人員和經費)要有相應的保障; (三)調查方法要力求科學合理,資料的取得應充分利用現有行政部門掌握的資料,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統計指標、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和省統計局的相關規定。 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原則和要求的,省統計局將不予審批和備案。 第四條 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審批類和備案類。 (一)審批類項目,具體包括: 1、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單獨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以及擬建經常性統計調查的試點項目; 2、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單獨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普查、大型調查項目; 3、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對省統計調查制度、方案(包括經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種形式)的表式、內容、基層表調查范圍和調查頻率等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4、各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時,其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內,與本部門不具有直接隸屬關系的統計調查項目。 (二)備案類項目,具體包括: 1、地級以上市統計局為滿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專項(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 2、各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時,其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與本部門具有直接隸屬關系的統計調查項目。 第五條 審批或備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ㄒ唬﹫蠼泴徟騻浒傅慕y計調查項目,必須備齊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必須有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報審批或備案的函件;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必須有地級以上市統計局發出的申請審批的請示。 2、填寫申報表。各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通過廣東統計信息網政務公開行政許可欄目下載《地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見附表1)一份,并對申報表內的每一個相關項目進行填寫。 3、調查方案或調查制度。調查方案包括調查目的、范圍、方法、表式和資料使用、公布對象。調查制度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等。調查方案或調查制度同時應明確表述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4、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相關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二)編制正確的統計表號。 1、部門統計調查表號的編制方法:粵+部門名稱第一個字+1位項目標識碼+2位順序碼。如省衛生廳申報的第一個統計調查項目可用標識碼為“1”,第一個表順序碼為“01”,完整的表號為“粵衛101表”,第二個表表號為“粵衛102表”,依此類推;第二個統計調查項目的標識碼為“2”,第一個表順序碼為“01”,完整的表號為“粵衛201表”,第二個表表號為“粵衛202表”,依此類推。 2、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表號的編制方法:地區名稱第一個字簡稱+專業代碼(見附表2)+1位項目標識碼+2位順序碼。如廣州市統計局申報的第一個工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第一個表表號為“穗B101表”,第二個表表號為“穗B102表”,依此類推;第二個工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第一個表表號為“穗B201表”,第二個表表號為“穗B202表”,依此類推。 ?。ㄈ徟騻浒傅某修k機構。省統計局法規制度處為具體承辦機構,負責接收各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申報的統計調查項目。 ?。ㄋ模徟騻浒傅木唧w程序。省統計局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1、相關專業審查; 2、法規制度處審查; 3、局領導審批; 4、發函批復。 第六條 審批或備案的期限。省統計局在收到各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依照第五條第(一)項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第七條 法定標識。各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在省統計局批準同意實施統計調查項目后,在該表的右上角列明法定標識,標識內容包括:表號(由主辦單位按照上述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編制表號)、制表機關名稱(為主辦單位全稱)、批準機關或備案機關名稱(為廣東省統計局)、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為批文上的文號)、有效期限(為批文上列示的具體期限)。 第八條 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調查范圍、調查頻率變更的,應重新申報審批或備案。 第九條 地方和部門在統計調查項目完成后20個工作日,將調查結果報送省統計局相關專業處室一份。 第十條 特殊情況處理。以中央駐粵單位、省直有關部門為主,聯合省統計局制定的無論是經常性的還是專項(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按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護合法的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順利實施,省統計局將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省統計局定期通過廣東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或備案目錄。 ?。ǘ⒌胤胶筒块T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或備案列入省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管理范圍。 ?。ㄈ┒ㄆ趯Φ胤胶筒块T統計調查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列入省統計工作巡查內容。 ?。ㄋ模`反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省統計局將予以廢止,并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針對縣(市、區)統計局和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注:附表(1、地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2、專業代碼)此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