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科技成果登記
與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2013年12月10日以粵科管字〔2013〕127號發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規范廣東省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工作,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信息,加速科技成果技術轉移和產業化,為我省科技成果轉化和宏觀科技決策服務,提升政府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所取得的具有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重要進展和重要結果。科技成果一般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
基礎理論成果是指發現并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及其內在聯系的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和應用基礎理論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學論文和專著。
應用技術成果是指可用于生產或指導生產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獨立應用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主要表現為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新設計、新方法、新裝置、新裝備、新資源及其他應用技術。
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和著作等。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記和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指定信息公開平臺的日常建設和維護。省直各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本地區的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研究開發,或屬我省為第一完成單位與省外合作研究開發,通過鑒定、驗收、評估等方式進行評價,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科技成果,均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
凡執行國家、省(部)、市、廳(局)各類科技計劃(含基金、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計劃外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具體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環境、生態、資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不得組織成果評價和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省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技術轉移。科技成果登記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是指具備承接科技成果登記業務能力,獨立接受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提供科技成果登記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或社會組織。
登記機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予以確定,并進行公布。
登記機構可承接全省范圍內科技成果登記申報業務,負責登記成果的材料審核、登記證書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負責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不得重復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完成評價的科技成果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有財政投入的各級、各類科技計劃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在成果評價之后3個月內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
(四)不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科技成果報送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單位在線填寫。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指定的網絡平臺在線完成賬戶注冊后,選擇登記機構,按要求填報完成《科技成果登記表》,并在線提交以下材料:
1.技術研究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告;
2.評價證明
(1)基礎理論成果: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或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和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2)應用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評價證明;
(3)軟科學研究成果:軟科學成果評價證書或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書;
3.有關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動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質量標準及相應檢測、驗證材料;
4.第三方應用證明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5.對成果按貢獻大小排序的加蓋公章的完成單位名單及其本人簽名的完成人員名單。
所提交的技術文件資料應符合技術檔案管理和相關行業規范的要求,第三方應用證明、效益證明以及評價證明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二)登記機構網上審核。登記機構在收到成果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如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填報信息,應退回申請登記單位修改。
(三)成果完成單位書面材料提交。成果登記申請被網上審核通過后,成果完成單位應將審核確認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和相關材料打印成冊,書面材料一式1份,提交登記機構進行書面審查。
(四)登記機構書面材料審查。登記機構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單位修改或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對審查通過的科技成果進行公示,公示發布之日起30日內為科技成果登記異議期。同時成果完成單位應在本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注明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異議的調查處理由登記機構與成果評價(含驗收)部門進行。
凡存在異議的科技成果,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經調查核實,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不予登記。
匿名提出異議、未簽署真實姓名、未加蓋單位公章、異議期滿后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后無爭議的科技成果,由登記機構發放“廣東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依法制定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開規范制度,建設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登記機構應在證書發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送成果登記信息。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根據科技成果的信息登記情況,開展成果信息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在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上建立登記成果的信息查詢系統,按照登記成果的名稱、完成單位、應用情況、研究起始時間、研究終止時間、成果轉移聯系方式等信息設置查詢內容。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歸口管理并負責開展登記科技成果的統計工作,具體實施科技成果的統計、分析等工作,應重點關注成果知識產權、轉化情況、社會經濟效益,為科技管理決策提供有效支撐。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登記數據可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各類企業研發機構的參考依據。
對企業自籌經費取得的科技成果,經登記上報后,可作為抵扣研發經費的依據。
第十八條 加強重大科技成果的宣傳報道。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經濟效益顯著的科技成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定期統一發布,宣揚科技成就,進一步激發全社會自主創新動力。
第十九條 沒有進行成果登記的科技成果,不具備被推薦參加省級有關科技成果獎勵的評審資格。
第二十條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促進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的科學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將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列入科技計劃信用記錄。
對于執行本辦法規定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和個人,在科技計劃立項時,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對于不按要求在成果評價后進行成果登記而影響科技成果信息統計和信息公開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科技計劃管理機構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1~2年不受理其申報或參與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加強自身管理制度建設,明確成果登記工作的流程、要求等事項,并及時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登記機構對外公開科技成果的相關信息應征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同意。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對登記機構進行跟蹤監督,每年組織考核評估,定期公布新增的登記機構名單,同時公布因未通過考核評估、未年檢、年檢不合格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而不再承接科技成果登記業務的登記機構名單。
第二十二條 對于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經成果評價機構確認,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書,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利用成果登記異議侵犯他人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利用公開的科技成果信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以及負責信息公開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