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辦法
?。◤V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1年12月30日以粵建法〔2011〕111號發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開展本行政區域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與修訂工程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監督發現的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施監督和依照委托權限執法,定期對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監督機構開展其它相關工作,并辦理委托手續。
第四條 監督機構受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項目下列材料:
?。ㄒ唬┕こ藤|量監督申報(登記)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ㄋ模┛辈臁⒃O計、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限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投標工程項目);
?。ㄎ澹┛辈?、設計、施工、監理、勞務、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合同;
(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資格)證書;
(七)施工、監理單位派駐項目施工管理、監理人員的任命(聘任)文件和執業資格證書;
?。ò耍┦┕そM織設計和監理規劃;
?。ň牛斕峤坏钠渌Y料。
監督機構應當將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登記)表的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五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制訂監督工作計劃。工作計劃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工程質量行為抽查內容與方案,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內容與方案,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工程實體質量抽測內容與方案,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內容與方案,實施監督的措施及責任落實人員等。
第六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工程質量行為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情況;
?。ǘ┯嘘P項目管理人員到位和履行質量管理職責情況;
(三)項目質量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四)對發現的工程質量隱患和問題落實整改情況。
第七條 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主要檢查按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情況,實體外觀質量及尺寸,施工質量控制資料,重要和隱蔽部位施工情況及施工過程拍攝的照片或視頻等。
第八條 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工程實體質量抽測,可采用便攜式檢測儀器檢測,或在監督人員見證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九條 監督機構應當重點抽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驗收情況,防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仍進行后續施工。
第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ㄒ唬┕こ淌欠窬邆浞ǘǖ目⒐を炇諚l件;
?。ǘ┛⒐を炇战M織形式、參與驗收單位和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三)竣工驗收過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一條 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報告。
監督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こ袒靖艣r;
(二)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情況;
(三)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情況;
?。ㄋ模┲饕ㄖ牧稀⒔ㄖ嬇浼肮こ虒嶓w質量抽測情況;
?。ㄎ澹┏椴?、抽測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
?。┌l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及處理情況;
?。ㄆ撸┕こ藤|量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情況;
?。ò耍┕こ炭⒐を炇毡O督情況;
?。ň牛┕こ炭⒐を炇諅浒附ㄗh。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確定工程永久性標牌的設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完成標牌的制作和鑲嵌。標牌上應載明工程名稱、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名稱及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應當對受監工程項目建立完整反映工程質量監督情況的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こ藤|量監督申報(登記)表及有關材料;
?。ǘ┕こ藤|量監督通知(告知)書;
?。ㄈ┕こ藤|量監督工作計劃;
(四)工程質量行為抽查記錄;
?。ㄎ澹┥婕肮こ讨黧w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記錄;
?。┲饕ㄖ牧?、建筑構配件及工程實體質量抽測記錄;
?。ㄆ撸┑鼗A、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驗收抽查記錄;
?。ò耍┕こ炭⒐を炇毡O督記錄;
(九)工程質量整改和停工(局部停工)通知書及責任單位整改回復資料,工程復工通知書;
?。ㄊ┕こ藤|量事故調查處理材料;
(十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建議書;
?。ㄊ┕こ藤|量監督報告;
(十三)工程質量監督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照片、視頻。
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提高信息化水平的要求,逐步建立工程質量監督電子檔案。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質量監督情況,對監督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按季度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以抽查為主、以監督執法為特征的工程質量監督模式,采取差別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現場和建筑市場聯動管理、質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效能。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考核和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考核,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ㄒ唬┬略O立的監督機構和新上崗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由省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認證考核;
(二)省建設主管部門對所屬省級監督機構,并委托所屬省級監督機構對地級以上市監督機構、地級以上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所轄縣(區)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
?。ㄈ┦〗ㄔO主管部門對所屬省級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并委托地級以上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
省建設主管部門對受委托單位實施驗證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