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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 : 2008-11-14 17:39:46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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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人事廳2008年11月14日以粵人發〔2008〕275號發布自2008年11月14日起施行)

 

  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崗位設置管理總則

  1.本實施意見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中承擔管理工作、專業技術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職責,并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的工作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綜合管理工作,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3.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依據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實現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的根本轉變。

  二、實施范圍

  4.本意見適用于我省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并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

  5.行政類事業單位按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其他事業單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的在冊正式工作人員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6.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7.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

  8.下列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1)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

  (3)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

  (4)已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

  三、崗位總量控制和類別設置

  9.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10.行政類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控制標準,按核定的編制總數確定。其他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控制標準,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數量,結合事業發展需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確定的崗位總量不作為增加編制和財政撥款的依據。

  11.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為主體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70%以上。

  (2)主要以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為主體的事業單位,管理崗位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3)主要以承擔技能操作維護和服務保障等職責為主體的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工作要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四、特設崗位設置

  12.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急需聘用特殊的高層次人才,經主管部門審核,按管理權限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人事廳核準后,可以設置特設崗位。

  13.特設崗位屬非常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14.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1)承擔國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項目或課題,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2)引進獲“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暫無空缺的;

  (3)符合國家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特設崗位設置具體規定的;

  (4)其他確需設置的。

  五、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5.根據我省實際,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分別對應三至十級(見附表1)。

  16.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規格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7.專業技術崗位按高級、中級、初級,設13個等級。高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由高至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見附表1)。

  18.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設置,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省屬和副省級市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地級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另行制訂。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9.工勤技能崗位分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由高至低分為一至五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崗位(見附表1);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0.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

  六、崗位結構比例設置

  (一)管理崗位的數量和結構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21.事業單位領導崗位和內設機構領導崗位,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設置。其他承擔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設置,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

  22.未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的事業單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比照確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設置。

  23.事業單位中的黨群組織,除國家和省有具體政策規定的外,原則上不單獨設置職員崗位,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員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各自章程產生。

  (二)專業技術崗位的數量和結構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24.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總體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1∶3∶6.其中,省屬和副省級市屬事業單位為3∶4∶3;地級市和副省級市區屬事業單位為2∶4∶4;縣(市、區)和副省級市街道辦事處屬事業單位為1∶3∶6;鄉鎮屬事業單位為0.5∶3.0∶6.5,經濟發達、人才密集的鄉鎮,其比例可相對高于其他一般鄉鎮。

  25.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5∶5。

  26.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職責任務和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崗位和輔系列崗位。專業技術主系列崗位的數量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80%。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應低于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27.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8.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按照全省總體控制標準,由事業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主管單位審核后,報省人事廳核準確定。

  (三)工勤技能崗位數量和結構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29.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其中,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專業技術輔助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較多的單位,其比例可適當高于其他單位。

  30.技術工一級崗位按照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由事業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報

  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主管單位審核后,報省人事廳核準確定。

  七、崗位基本條件

  31.各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32.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三級職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四級職員崗位上工作2年以上;四級職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五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五級職員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六級職員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七級職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八級職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九級職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在十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十級職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33.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任職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4.專業技術二至十三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二級崗位還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第一完成人;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遴選進入第二輪遴選的院士候選人;“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專業技術三級崗位上連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12年的人員;其他為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業內公認的專業技術人員。

  (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3)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5.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技術工三級、四級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或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技術工五級崗位。

  36.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在不低于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下,可以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各類、各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

  八、崗位設置的程序

  37.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附表2);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編制崗位說明書;

  (4)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通過;

  (5)組織實施。

  九、崗位設置的審核

  38.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嚴格按照以下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確定:

  (1)省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直接報省人事廳核準;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廳核準;

  (2)地級以上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地級以上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縣(市、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屬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由該直屬機構審核匯總,報省人事廳核準后,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39.事業單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和工勤技能一級崗位,需另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正高二級崗位擬聘人員審核表》(附表3)和《廣東省事業單位工勤技能技術工一級崗位擬聘人員審核表》(附表4),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省人事廳核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和工勤技能一級崗位聘用后,須及時將聘用人員名單報省人事廳備案。

  40.事業單位需要設置特設崗位的,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審核表》(附表5),附專題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其中,省屬事業單位報省人事廳核準;市屬及以下事業單位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1.對單位規模小、人員數量少、分布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崗位設置方案,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42.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報經核準后,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出現國人部發〔2006〕70號文第27條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實施意見第38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十、崗位聘用

  43.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國家崗位設置管理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精神,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進行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實施意見和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現有聘用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按規定程序備案和確定崗位工資待遇,并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44.事業單位要嚴格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45.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應使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按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不得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46.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本實施意見第38條管理權限核準,在上報崗位設置方案和統計人員崗位類別時,須另附說明。

  47.事業單位三類崗位人員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公務員或流動到企業的,其原崗位身份和等級不再保留;從本單位調到另一個事業單位工作的,要重新確定崗位等級。

  48.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后,應寫出書面工作總結,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結果審核表》(附表6)、《廣東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聘用人員情況表》(附表7)、《廣東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人員情況表》(附表8)和《廣東省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聘用人員情況表》(附表9),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管理權限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人事廳對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完成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十一、其他事項

  49.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的,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能夠參照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50.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事業單位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51.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訂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報省人事廳備案后組織實施。

  52.在事業單位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各地、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復雜性,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好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實施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對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兌現工資待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3.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附件:(1.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等級表;2.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3.廣東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正高二級崗位擬聘人員審核表;4.廣東省事業單位工勤技能技術工一級崗位擬聘人員審核表;5.廣東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審核表;6.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結果審核表;7.廣東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聘用人員情況表;8.廣東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人員情況表;9.廣東省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聘用人員情況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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