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
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加強我省臨時用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臨時用地范圍
臨時用地的范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一)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辦公用房、預制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材料堆場、施工便道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規范臨時用地審批
(一)臨時用地的審批條件申請使用臨時用地應遵循依法報批、節約集約、合理使用的原則。要堅持節約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臨時建設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損壞水利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項目建設施工應盡量避開基本農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項目建設施工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臨時用地的審批權限臨時使用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災后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三)臨時用地的審批程序臨時使用土地由臨時用地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下同)提出申請,具體的申報與審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請。臨時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單位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臨時用地單位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其中臨時使用已納入土地儲備的國有土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臨時用地單位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整治的措施,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2)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臨時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用地選址意見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3)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提交土地復墾方案;申請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有土地復墾義務的,同時提交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報告。
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的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對可能因挖損、塌陷、占壓等原因破壞的土地范圍、面積、地類和程度等進行科學合理預測,提出土地復墾的技術路線和方法,明確土地復墾的時間,落實土地復墾費用措施等。
(4)在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外取土、取石的,提交采礦許可證;臨時使用林地的,提交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臨時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5)土地權屬證明材料;標注臨時用地位置和范圍的地形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現狀圖,及電子坐標文件。
2.用地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臨時用地申請,重點審查:用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申請的各種文件、圖件資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規范;臨時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是否準確;臨時用地補償費的標準、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土地復墾整治的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3.用地批準。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要件齊全并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其中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省國土資源廳應當自收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臨時用地申請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農用地或轉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前,應對土地復墾方案征求農業、林業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臨時用地單位作出臨時用地批準文件或轉發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前,應當通知臨時用地單位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四)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單位應當在使用期滿前2個月內,持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到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占用耕地的,臨時用地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三、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補償
臨時用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臨時使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計算;臨時使用建設用地的,按當地國有土地年租金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計算;臨時使用未利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青苗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標準征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由其轉付給原土地承包經營者,并予以公示。
臨時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
四、加強臨時用地監管
(一)認真落實土地復墾義務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臨時用地單位為土地復墾的責任單位,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時,復墾義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措施、技術標準實施土地復墾,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和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的監督,確保土地復墾任務落到實處。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土地復墾費支付給復墾任務承擔單位。臨時用地申請單位存在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臨時用地申請。臨時使用林地限期屆滿后,要限期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林地用途,加強生態建設。
(二)強化耕地保護預制場、拌合場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壞的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取土場應選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質地,合理設計控制取土深度,嚴禁在基本農田范圍內取土。棄(土)渣場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慮永久性征收與臨時用地相結合,合理劃定棄(土)渣場范圍。施工便道要與鄉村規劃道路相銜接,嚴格控制新占用土地,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臨時用地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及時將耕作層的熟土剝離并堆放在土地復墾方案確定地點,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嚴格臨時用地監督管理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公示于施工現場。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臨時用地使用的監督檢查,凡發現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或超過批準面積使用臨時用地的,要依法查處;發現改變臨時用地用途、性質和位置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批、土地復墾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