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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等5個部門轉發國家宗教事務局等5個部委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時間 : 2010-12-10 11:39:02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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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等5個部門

轉發國家宗教事務局等5個部委關于妥善解決

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粵民宗發〔2012〕45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委)、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宗教和外事僑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稅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

  現將國家宗教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國宗發〔2010〕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適用本通知的人員范圍為按照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經我省宗教團體認定并報我省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宗教教職人員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社會保險,或可以所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為單位,按屬地原則參加社會保障。教區在省內跨兩個以上統籌區域的,參保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個統籌區參加養老保險。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作為單位參保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宗教團體可以幫助自養困難的宗教活動場所繳納部分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宗教教職人員參保時應提供由我省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教職人員身份的相關證明。

  四、宗教教職人員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其中,以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場所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在廣東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由單位自行申報確定。宗教教職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保所在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給予一定支持。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審核后執行。

  五、宗教教職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月起開始繳費并按實際繳費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參保繳費時間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2月。參保前擔任宗教教職人員的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六、在本通知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仍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我省戶籍宗教教職人員,可自愿按照屬地原則,一次性繳費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年限依據其60周歲前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繳費基數不低于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執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于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繳費比例為20%.原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一次性繳費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未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現行有關政策繼續繳費。

  七、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八、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有關規定,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在核定救助對象時,對長期脫離家庭獨自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可按一戶核算。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衛生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

國宗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民政局、衛生局:

  宗教教職人員在宣傳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團結教育信教群眾、維護宗教和睦、促進社會和諧、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妥善解決好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使他們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按照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并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基本原則

  (一)屬地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所在的地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宗教教職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作為一個單位參加社會保障。

  (二)自愿原則。在尊重宗教教義教規基礎上,宗教教職人員自愿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先行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的城鄉低保和基本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

  (三)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宗教教職人員應履行繳費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保障辦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問題。宗教教職人員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在核定救助對象時,對長期脫離家庭獨自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可按一戶核算。

  (二)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職人員參加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在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可自愿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宗教教職人員也可以個人身份參保。在農村地區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宗教教職人員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為年滿60周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11號)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的繳費問題。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的繳費基數、比例,由各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宗教教職人員,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個人按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地方政府可對宗教教職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給予一定支持,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四、組織實施

  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由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牽頭協調,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五、加強領導

  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強,影響面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復雜性。各地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經費,明確一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成立工作班子,抓好落實,力爭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此項工作。中央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地落實情況要及時上報中央有關部門。國家宗教事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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