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6〕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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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發〔2006〕4號)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決定》(粵發〔2005〕14號)精神,努力建設創新型廣東,特制定以下促進自主創新的若干政策。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一)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各級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以擴大產學研合作為重點,2007年省級財政科技投入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力爭到2010年,廣東省財政科技投入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達到4.5%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區應明顯高于廣東省財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東西兩翼、北部山區逐步接近廣東省財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以財政科技投入引導全社會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逐年提高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到2010年,廣東省研究開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低于1.8%,使科技投入水平與建設創新型廣東的要求相適應。
(二)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組織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術的聯合攻關、公共服務技術平臺建設、基礎和共性技術研究、產學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試等。合理安排科研機構正常運轉、政府科技計劃和科研條件建設等資金。重視公益性行業科研能力建設,建立對公益性行業科研的穩定支持機制。對企業開展的投入高、周期長、風險大的中長期關鍵技術等的研究開發,財政資金給予一定的補貼。
(三)切實保障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按照部門預算的編制原則,對政府財政的科技經費投入預算采取基本支出預算和專項項目支出預算的預算管理方式,有序實施《廣東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兑巹澗V要》所確定的重大專項,要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進一步進行全面深入的技術、經濟等可行性論證,并根據廣東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情況,報經省政府批準后,統籌落實專項經費,以專項計劃的形式逐項啟動實施。
(四)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財政資金通過直接投入、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進一步鞏固企業在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企業的研發投入占上年銷售總額的比例,省重點工業企業(集團)、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依托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優勢企業應高于5%,并爭取逐年有所增長??萍夹姓块T牽頭制定自主創新型企業認定標準體系,組織認定并實行動態管理。經認定的自主創新型企業,可優先享受政府的各類資金扶持。
(五)完善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與監督制度。規范財政科技資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圍,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與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實現財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按照“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后評價”的要求,加強對財政科技資金的全程監督。建立各責任主體使用財政科技資金的誠信檔案和相應的約束機制,完善專家評審、公開招標和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科學決策機制。
二、認真執行國家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
(六)實施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允許企業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企業購置軟件,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最短折舊年限為3年。企業建立的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技術中心,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品,可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七)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國家規定,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屬于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八)扶持轉制科研機構和科技中介機構。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后,根據國家政策加以完善。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于各行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鼓勵創業投資和社會資金支持自主創新活動。對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資助的研究開發經費,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引導金融業加大對自主創新的資金支持
(十)引導政策性銀行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引導政策性銀行對廣東省內的重大科技專項、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服務。
(十一)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自主創新的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對省級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資信良好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創新能力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授信額度和多樣化金融服務。
(十二)努力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積極支持、協調有關方面參與創業板市場、代辦轉讓系統和柜臺交易市場的建設和試點,支持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開展證券發行和交易試點,推動高新科技企業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快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對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補稅、資產重組確權稅費、工商登記等費用依法給予合理的優惠。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等新擔保方式的試點,建立適合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擔保方式,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十三)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依法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備案和管理。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法律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和境外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或設立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積極吸引保險資金投資省內高新技術企業。
四、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通關政策
(十四)為自主創新型企業提供高效便捷通關服務。落實《海關積極參與和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10項措施》,創新海關監管模式,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對自主創新型的企業或項目,以及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業,優先納入信用管理,在登記備案、辦理手續、貨物通關等方面給予相應便利。
(十五)為自主創新型企業提供優先檢驗檢疫服務。推行風險管理制度,幫助和支持自主創新型企業申請檢驗檢疫分類管理一類企業,減少其出口產品抽檢批次。優先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自主創新型企業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其出口產品實行優先辦理報檢、優先檢驗檢疫和免于口岸查驗、直接換證放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新型企業申請實行出口免驗制度,對其出口產品免檢和優先簽證放行。轉變監管模式,實現對自主創新型企業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前推和后移。對自主創新型企業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或其他建設物資,實行“全天候、無假日”預約工作制度,提供優先報檢、優先檢驗檢疫服務。
五、建立健全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制度
(十六)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標準,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并向全社會公告。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確定廣東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每半年向廣東省公布一次。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支出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省級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并明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總價值的60%。
(十七)建立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評標辦法。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5%-10%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5%的,優先獲得政府采購合同。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評審,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5%-10%的價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報價計算其價格得分。
(十八)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省內企業、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符合政府采購需求條件的,由政府或采購人進行直接首購和訂購。對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并建立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將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采購范圍,優先安排訂購和使用國產首臺(批、套)重大裝備的重點工程。
(十九)規范購買外國產品程序。采購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優先購買本國產品。采購人需要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在中國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需由國家權威認證機構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采購外國產品時,堅持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廣東省轉讓技術的產品。
(二十)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的審核和監督,對拒絕接受或提供合同約定自主創新產品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糾正,對拒絕糾正的不予支付采購資金。財政部門應把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對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考核內容之一,把政府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產品政策落到實處。
六、大力開展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十一)建立引進重大技術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統籌協調機制。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根據國家鼓勵引進技術目錄和廣東的實際,編制引進技術指南。根據國家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在對重大項目裝備進口實行審批備案時,限制進口國內、省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技術。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裝備和技術。
(二十二)加強重大工程技術設備引進和消化的管理。凡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制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內容,經審批(核準)后實施。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須經省發展改革、經貿、科技和外經貿等部門聯合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咨詢論證,明確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計劃、目標和進度,并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對引進項目驗收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二十三)鼓勵重點企業與重點區域開展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企業在機械裝備、成套設備等國內市場需求大的領域,引進先進設備開展消化、吸收、創新,開發替代進口的科技產品。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示范基地,鼓勵企業開展合作創新,進行專利技術、核心技術、標準技術和知識產權的交叉授權許可,組建平等的技術戰略與知識產權戰略聯盟。
(二十四)繼續實施科技興貿行動計劃。對廣東省列入“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的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出口品牌企業參加由商務部或省組織的境外市場開拓活動、“高交會”的攤位費給予補貼。選擇廣東省有優勢的傳統出口產品,通過引進技術和消化創新,提高加工設備、生產工藝等技術水平,提升產品技術和知識產權含量,增加產品附加值。推動成熟工業化技術出口帶動廣東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支持企業到境外建立研發機構。
七、努力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
(二十五)健全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政策法規及體制機制。加快《廣東省專利條例》和《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的立法,制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知識產權執法協作、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商標保護等工作機制。逐步建立重點行業、重點技術領域和出口產品的預警機制,建立主要出口產品、支柱產業技術貿易壁壘風險預警系統,開展重點國家和地區技術貿易壁壘的動態分析與對策研究。
(二十六)鼓勵創造知識產權和參與研制技術標準。鼓勵發明創造,企事業單位依法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從事業費中列支。引導企業注冊、使用自有商標,重點扶持科技型企業申報認定省著名商標和創立馳名商標,以商標帶動企業發展。繼續推動產業集群和試點地區創建區域品牌。支持企業和相關單位研制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支持以企業為主體,聯合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和高等學校共同承擔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加強社會領域的技術標準研制工作。
(二十七)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鼓勵廣東省行業、區域建立保護聯盟,形成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網。積極鼓勵具有明顯地域特征的產品在出口時申請地理標志保護和原產國標記保護,增強自主創新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影響力。組織專項行動,集中力量偵破涉及侵犯注冊商標、專利、版權以及商業秘密等大要案件,嚴厲打擊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二十八)加強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服務體系建設。加快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鼓勵建立以專利技術為主要交易對象的技術產權交易平臺。發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機構,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管理和引導。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系統建設,提高廣東省知識產權信息利用的技術和水平。建立公共檢測技術平臺,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檢測體系、環境保護檢測體系和計量基標準體系等公共檢測技術體系,鼓勵和支持建設國家級檢測機構和實驗室。
八、積極推進產學研合作
(二十九)加大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的投入。從2006年起,省財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億元設立廣東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2007年產學研省部合作財政專項資金增加到2億元,從2008年至2010年每年投入不少于2億元。重點吸引國家“863”和“973”等重大項目到廣東省落戶和產業化,獲得一批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創新基地,完善區域創新體系,培育和形成若干戰略創新產業。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研究部署產學研合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合作中的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設立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鼓勵、引導創業投資投入到省部產學研合作,形成多渠道投融資機制。
(三十)大力支持產學研聯合體承擔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參與的產學研聯合體,形成優勢互補、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運行機制。優先支持在重點產業中由產學研合作組建的技術平臺。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地方政府或企業聯合建設研究開發機構、科技研發機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聯合建設一批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行業性技術創新平臺,支持產學研聯合建設科技信息平臺、技術標準與檢測服務平臺、科學儀器共享平臺和數據共享平臺等基礎條件平臺。加快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區域性產學研聯合、以重點產業為主導的行業性產學研聯合。推進產學研結合示范基地建設,扶持一批影響大、輻射面廣、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對企業、行業協會和高等學校共同建設、培育并達到較高水平的產學研基地,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和獎勵。由高等學校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企業參與聯合投入的,允許雙方按出資比例,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共享創新成果所有權。
(三十一)實行聯合招標和攻關。省科技行政部門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圍繞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要,共同編制并定期發布《廣東省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繼續推進關鍵領域重點突破工作,實行項目招標、投標制和監理制,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圍繞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關鍵技術與重要產品,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突破一批重點領域核心技術,獲取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繼續組織推進粵港聯合招標,發揮兩地優勢,促進兩地科技和經濟的進一步緊密合作。
九、加強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
(三十二)推動科技園區加強創新設施建設。省安排專項計劃和資金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營科技園、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等科技園建設創新平臺、信息平臺、企業孵化器等服務機構,為企業開展自主創新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科技園區成為高新技術孵化基地、特色產業集群和產學研合作示范區。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設立留學生創業園。組建廣東高新區科技顧問專家委員會,為廣東高新技術產業區發展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三十三)加快區域產業公共創新平臺建設。圍繞廣東省支柱產業和戰略創新產業的發展需要,建設一批達到國家一流水平的產業公共科技創新平臺。扶持廣州生物醫藥與健康研究院,廣州、深圳、珠海集成電路設計中心,廣東軟件研發基地,深圳南方國際技術產權交易中心等做強做大。積極建設廣州中國科學院工業技術研究院、東莞電子工業研究院、佛山精密制造研究院、南海數字媒體技術研究院、順德家電研究院、江門精細化工研究院。
(三十四)繼續建設國家和省級各類實驗室。鼓勵廣東省大企業、高等學?;蚩蒲袡C構采取產學研合作方式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進一步加大對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投入,鼓勵和推動省重點實驗室建成國家級實驗室。對運行較好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實驗室,在運行經費或購置大型科研儀器等方面給予補貼。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轉制科研機構或大企業,集成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力量,在重點領域建設一批省級工程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的競爭前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究,引導和鼓勵其參與區域產業公共創新平臺建設。繼續加強廣東省公共實驗室建設,主要承擔國家、省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高新技術研究和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和要求,進一步明確省級公共實驗室的功能定位,并給予相應財政扶持。
(三十五)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的穩定支持力度。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公益類科研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對已實行分類改革的省屬公益類科研機構,經驗收合格后,按照重新核定的非營利科研編制,從2007年起提高對其投入力度,達到與其承擔科研任務和公益服務相適應的水平。
(三十六)建立科技創新平臺開放共享機制。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則,通過政策、資金引導和市場化運作,激勵現有科技條件資源開放共享,建設一批實驗室體系共享平臺、自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科學數據共享平臺、科技文獻共享平臺,以及面向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與測試平臺等,逐步形成廣東省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平臺網絡。有條件的工程技術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創新平臺、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基地等各類國家、省級技術研發平臺,應向社會和行業開放,充分發揮其公共服務效能。建立和完善省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制度,把面向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作為考核其運行績效的重要指標。省直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制定對開放式、專業化、共性研發平臺的支持方式和補貼政策。大力支持專業鎮建設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共性服務的技術創新中心。
十、培養和引進自主創新人才
(三十七)實施創新型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實施高層次人才培養計劃,著力培養造就一批創新能力強的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和創新團隊。加大省財政科技經費對自主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項目的資金扶持力度。在科技計劃項目評審、驗收、重點實驗室評審、科研基地建設綜合績效評估中,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的考評指標。完善國際合作、崗位實踐、在職進修、交流和掛職等多種途徑的培訓制度。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申請建立碩士、博士培養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要支持科技人員以借用、聘用或兼職等方式到企業從事研究開發工作,或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及中介機構。努力引進一批具有創新精神和自主創新能力、掌握世界領先技術的創新型人才。鼓勵境外創新型人才通過項目合作、兼職、考察講學、學術休假、擔任業務顧問等多種形式為廣東服務。引導企業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種形式,積極吸引各類創新人才到企業工作。
(三十八)改革和完善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分類推進專業技術職務改革,全面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業單位可以自主設立各級創新崗位,自主聘用。實行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人員使用與項目、課題相結合的制度。除涉密崗位外,推行關鍵崗位和科研項目負責人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制度。對科研機構的新進人員可實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勵科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員向企業流動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規范科研單位工資分配制度,建立以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為主要內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違反規定將政府科研項目經費用于分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創新型人才激勵和考核機制。設立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獎勵人數不超過2名,每名獎勵200萬元,其中50萬元獎勵個人,150萬元用于資助獲獎者主持的自主創新活動,獲獎者享受省級勞動模范待遇。引進創新型人才的薪酬、福利,由用人單位根據其專業水平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通過項目公開招標聘用海外創新型人才在海外為廣東省企事業單位進行項目研發的,可以由我方單位根據簽訂的合同將報酬用外匯直接匯入其個人賬戶。鼓勵企業從其凈資產增值部分中提取股份,以紅股或股份期權的形式獎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所有人及對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研發有重大貢獻的科技和管理人員。創新型人才可以其專利、發明、技術、管理、資金等要素投資入股并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鼓勵試行年薪制,實現責、權、利的有機結合。對聘請海外創新型人才擔任國有企業高級技術、管理職務的,可以參照對國內人員實施期權激勵的辦法進行獎勵。在每兩年一次的市、縣黨政領導推動科技進步實績考核中,強化對科技人才工作的考核,把抓好科技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作為實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十一、不斷優化自主創新環境
(四十)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培育一批邊緣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的重點學科體系。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人事制度和評價體制改革,建立符合推動科技發展要求的多元化考核評價體系,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大量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學生主動探索、獨立思考、敢于創新的精神和能力。
(四十一)積極發展科普事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建設創新文化,形成尊重科學、崇尚創新的濃厚氛圍。大力開展農民科技培訓、科技下鄉等科普活動,提高農村群眾的科學文化素質。以城鎮社區為依托,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提高城鎮勞動人口科學素質。舉辦講座、報告會等科普活動,提高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科學素質。建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眾開放制度。建立協調機制,實現科普資源的有效共享。切實加強科普場館與設施建設。
(四十二)保護創新者和改革者的積極性。公檢法部門要慎重對待體制改革和自主創新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對總體上符合中央、省委的精神和改革方向,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不輕易立案。對改革創新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1)改革創新方案制定和實施程序符合有關規定;(2)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3)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十三)推動自主創新區域與國際合作。健全區域創新資源合作交流機制。聯合港澳建設區域性國際科技合作創新中心,重點建設粵港澳工業設計公共平臺。加強粵港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共同開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聯合行動。認真履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和《泛珠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合作“十一五”專項規劃》。加強與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工作的交流與合作,推進泛珠三角技術標準和商標品牌的合作。積極推進廣東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各種科技合作。
(四十四)建立廣東省自主創新工作統籌機制。廣東省自主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解決廣東省自主創新工作的重大問題。自主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廣東省年度和中長期自主創新與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通報和交流各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情況。充分發揮省政府科技咨詢委員會、省關鍵領域重點突破聯席會議等機構在推進自主創新中的決策咨詢和組織實施功能。發揮廣東省科技裝備動員辦公室的作用,研究戰時科技和裝備動員需求,建立軍用、民用自主創新信息平臺,促進軍用、民用技術研究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創新成果的雙向轉移。
(四十五)上述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各部門要依據本文件要求制定相關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