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口計生委〔2009〕21號
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 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粵發〔2006〕9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粵發〔2007〕12號),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決定,從 2008年10月開始,在全省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新時期的人口問題更加復雜,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省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 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群體。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 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 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 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 更好地體現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 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 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因此, 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群眾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扶助對象是: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按月發放一定的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滿49周歲才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終止發放扶助金。
(二)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扶助標準。
(三)扶助對象確認。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具體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請;
——村(居)委會資格初審;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
——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
——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基本原則、資金來源和資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則。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省人口計生委依據上述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省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 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春風送溫暖”、“關愛女孩”等活動結合起來, 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二)資金來源和財政分擔辦法。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各級財政負擔, 安排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不含江門的恩平市、臺山市和開平市)的扶助資金由地方財政自行安排;16個貧困縣的扶助資金按扶助基本標準省財政補助60%,市、縣財政負擔40%;江門市的臺山市和開平市的扶助資金按扶助基本標準省財政補助35%,市、縣(區、市)財政負擔65%;其他地區(含江門的恩平市)的扶助資金按基本標準省財政和市、縣(區、市)財政各負擔50%。
各地財政部門必須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對全部資金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三)資金管理和發放形式。
1、資金發放。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每月發放一次。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發放機構領取扶助金。
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2、資金管理。
(1)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地方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 分別核算省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并及時足額將扶助金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 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將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
(2)人口計生部門及時掌握并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3)代理發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并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和撥付資金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四、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等部門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 具體組織實施。
(二)評估與檢查監督。
1、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每年進行一次制度實施工作的綜合評估,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績效考評,對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2、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
3、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各級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三)工作考核。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工作納入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在工作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執行制度出現重大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
2、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規定嚴肅查處。
3、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實處。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關系到社會的和諧進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過各種宣傳形式,讓廣大計劃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內容,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勞動保障、殘聯等部門要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代理發放機構要按代理服務協議要求,確保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積極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三)繼續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要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三結合”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要認真做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經出臺的相關制度的銜接。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但又屬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同時退出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范圍;對于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制定和落實扶持優惠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提供再生育的各項服務。
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扶貧、助殘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 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 及時總結經驗, 不斷完善各項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定期將制度實施情況報告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