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的決定,規范探礦權轉讓、變更、延續、保留、注銷登記和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審批權限委托下放實施管理的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將省級探礦權新立登記委托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將不跨地級市的探礦權轉讓審批,非擴大勘查范圍和不跨地級市的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的審批事項,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審批,均下放給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省下放實施的審批權限再次下放。
二、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探礦權新立登記,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探礦權新立及變更勘查范圍登記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電[2009]167號)規定的要求和程序辦理。探礦權人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時,直接向項目所在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其他探礦權仍按照原規定的審批發證權限辦理。
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地質勘查丙級資質,應嚴格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7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1號)規定的要求辦理,其中勘查技術人員等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后向國土資源部統一核查。原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在辦理變更、補證和注銷登記時,由申請人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三、各地級以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辦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其中探礦權新立核查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時限分別為10個工作日。探礦權新立、轉讓、變更、延續、保留、注銷和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審批的有關申請資料詳見附件1-2。
四、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延續、保留、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審批手續后,應將一套完整的審批資料報省國土資源廳,由省國土資源廳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統一配號或統一編號。辦理探礦權注銷手續后,應向省國土資源廳及時備案,同時應督促探礦權人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9號)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匯交有關地質資料。
五、各地級以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堅持依法依規,程序合法、規范運作、嚴格把關,切實負起審批和監管的責任。對不按照規定履行探礦權、地質勘查資質審批職責而引起嚴重后果的,我廳將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內各相關探礦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并提供咨詢服務。各地在實施委托下放審批事項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附件: 1探礦權新立、變更(含轉讓)、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申請資料目錄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