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人力資源)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粵財綜〔2008〕197號)精神,自2009年開始,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免收證書工本費。為做好領取核發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書核發
1、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我廳統一核發,授權廣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該市高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
2、 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其授權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省直單位的,其中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確認及其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我廳核發;省屬高校、中專、中師中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省教育廳核發;考核認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授權由省直主管部門或其受權的有關部門核發。
3、 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省直單位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省直主管部門或其受權的有關部門核發。
4、 市、縣(區)委托評審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按管理權限由委托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
5、 高、中級及省直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省統一編號;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由市、縣(區)統一編號。各市縣(單位)自行編排高、中級資格證號所發的資格證書無效。
二、證書領取
1、省高、中級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省直各有關部門在評審、確認工作結束后,向我廳報送規定的材料、系統數據,按核準取得資格的人數領取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省直各有關單位在中、初級考核認定和初級評審、確認工作結束后,向我廳報送資格審批發證表及相關系統數據備案,并按取得資格人數領取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省教育廳在完成核準省屬高校、中專、中師中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資格工作后,向我廳報送資格審批發證表及相關系統數據備案,按通過報備人數領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
2、廣州、深圳高評委會評審結果經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由廣州、深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我廳上報通過人員的《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及相關系統數據備案,并按通過報備人數領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
3、各地市、縣(區)在當年度中、初級評審、考核認定、確認工作結束后,向我廳上報經核準擬發證人員的中、初級系統數據,并按通過報備人數領取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
4、各有關單位按有關規定完成遺失(損壞)證書材料的核實工作后,向發證機關報送《廣東省遺失補證人員()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相關系統數據及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相關材料(見附件3),按核實人數領取補(換)發的資格證。
5、2000版專業技術資格證使用到2010年7月30日,2010年8月1日啟用2010版省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所持有的符合規定的原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證仍有效。
專業技術資格證,是政府對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能力評價的憑證,核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政策性強,涉及每一個專業技術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現行證書發放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工作的領導,嚴肅頒證紀律,嚴格發放程序,確保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安全、及時發放到專業技術人員手中。對在證書發放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責任,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1、《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使用說明》
2、《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地區代碼表》
3、《遺失(破損)證書的(換)發的辦理程序》
附件1:
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使用說明
一、2010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塑料外殼,內頁使用證券紙,具有防偽功能,在電子驗鈔機熒光下,證書第1頁的國徽及第2頁的省人社廳水印清晰可見,證書編號的正下方打印“密碼區”,可使用激光或CCD閱讀器識讀。
二、2010版證書編號沿用2000版編號規則,證書編號統一由1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通過職稱軟件生成。
第1、2位數字為年份碼(如10表示2010年);第3至6位數字為地區代碼,其中,第3、4位數字為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及省直、部屬單位代碼,第5、6位數字為縣、區代碼(如0101的01表示廣州市,01表示越秀區);第7位數字為資格等級代碼,其中1表示高級,2至4表示中級,5至9表示初級;第8至13位數字為證書順序碼。普查換證證書的編號在13位阿拉伯數字后加“H”;遺失(損壞)補發證書的編號由補發證書系統重新編號,在13位阿拉伯數字后加“B”。2010版證書編號始于2010年8月1日,順序碼從000001開始編號。
三、高、中、初級證書必須按《廣東省職稱信息管理軟件》規定的程序打印。證書打印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評審(考核認定、考試)通過年月、評委會(考核認定機構、資格考試)名稱、專業技術資格名稱、證書編號、二維碼、發證時間。二維碼含證書打印內容及持證人身份證號碼。
附件2:
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地區代碼表
附件3:
遺失(破損)證書補(換)發的辦理程序
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業)資格證遺失(破損)的補(換)發,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規定如下:
一、申報材料
(一)提交個人申請(遺失證書應說明遺失原因及過程),并在個人申請中承諾所提交補(換)發證書的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愿意接受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二)填寫《廣東省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證書申報表》一式3份(見附表)。
(三)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提交下列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驗印章:
1、屬評審獲得資格證的提交《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為“評審表”);
2、屬考核認定獲得資格證的提交《廣東省大中專畢業生初次認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或《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為“申報表”);
3、屬確認的提交《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發證申報表》;
4、屬參加全國統考獲得資格證的人員提交《資格考試報名發放登記表》。
(五)屬資格證書遺失的提交在地級市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完整的報紙原件(應包括姓名、證書名稱、專業、級別、證書編號、發證時間及原資格證書作廢等內容);屬資格證書損壞的提交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六)在《貼資格證相片頁》貼上本人正面近期身份證或護照證件類大一寸相片。
二、申辦程序
(一)補(換)發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執)業資格證書的辦理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并向所在單位提交上述申辦材料。
2、經所在單位核實并加具意見后,縣、市屬單位報所在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報省主管廳(局)。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還應持申辦材料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并由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在《申報表》上提出意見。
3、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通過核對已歸檔的《廣東省()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的記錄,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原資格核準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合并或撤銷的,報變更后新發證機關,下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含原廣東省人事廳)核準發證的,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廳(局)負責匯總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4、原資格核準機關經核對無誤后,補(換)發新資格證書,并在《申報表》及《審批發證表》原件上加蓋已補發新資格證書印章及發證機關公章,并按報送途徑退回《廣東省補(換)發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證書申報表》存入個人人事檔案,退回《廣東省遺失補證人員()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由填報單位人事部門保管備查。
5、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應持補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備案。
(二)補(換)發全國統考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證書辦理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并向所在單位提交上述申辦材料,并在個人申請中承諾所提交補(換)發證書的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愿意接受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經所在單位核實并加具意見后,到所在地縣、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構登記(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報送省人事考試局),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還應持申辦材料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并由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在《申報表》上提出意見。
3、地級以上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構核對登記后,將相關材料匯總上報省人事考試局。
4、省人事考試局審核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領證書后補(換)發新證書,證書上已說明補發時間。
5、有資質注冊認證的專業(如建筑、路橋等專業),申請人必須持補(換)發的資格證書到同級資質注冊認證機構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