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修改
為《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落實《旅游法》第三十一條關于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規定,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發〔2009〕25號,以下簡稱舊辦法)修改為《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修改為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在《旅游法》實施后,繳納數額、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執行,使用范圍除執行《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條用于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內容。
2.新辦法在保留舊辦法整體結構及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在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以及附件《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中增加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緊急救助費用的內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申請書》、《關于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決定書》兩個附件。
現將修改后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