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60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后娛樂服務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