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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16 17:17:29 來源 : 廣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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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委)、科技局(委),順德區財稅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省直有關部門,中直駐粵有關單位:

  為加強廣東省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及有關制度規定,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制定了《廣東省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4年8月28日


廣東省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31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課題)經費監管的暫行規定》(粵監發〔20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省政府同意,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產學研協同創新和國際科技合作、創新載體和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營造創新創業環境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注重績效、公平公正、杠桿引導、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牽頭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同發布申報指南,審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制訂專項資金的年度安排總體計劃,牽頭編制并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計劃,公開專項資金有關信息,對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自評,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結題等。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及時將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下達至下一級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加強對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的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承擔項目推薦審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加強推薦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查。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申報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圍和分配方法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如下:

  (一)產學研協同創新與國際科技合作。重點支持省部院產學研結合形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開展實質性產學研合作的企業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公共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在我省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及省際或國際科技合作產生的重大成果產業化項目。高校、科研院所等牽頭承擔的項目支持方式為事前立項補助,企業牽頭承擔的項目支出方式為后補助,有協議的涉外項目可按協議方式支持。

  (二)重大科學工程創新與應用。重點支持國家部委在我省布局的大科學工程的產業化項目。支持方式為事前立項補助和后補助相結合。

  (三)創新載體與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高新區、專業鎮、孵化器、可持續發展試驗區、民營科技園、農業科技園區等創新載體及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各類專業鎮中小微企業公共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創新技術轉移機制,完善技術交易體系,組織科技成果展覽,知識產權轉化應用和優秀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方式為事前立項補助和后補助相結合。

  (四)創新創業環境的營造。支持中小學舉辦科技競賽等科普活動,支持建設省級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科普載體,支持地方開展區域特色科普活動;支持企業或科技園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支持開展廣東省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支持方式為事前立項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評審檢查、審計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經費,由省科技廳提出,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分配方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專家評審為主并結合集體研究等方式進行競爭性分配,具體分配方式按《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2013〕125號)規定辦理。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或其他有關規劃要求。

  (二)項目承擔單位為省內注冊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項目承擔單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誠信、社會信譽和綜合實力,其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較好,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好,具備項目經費單獨核算管理的條件。

  (四)項目研發及實施地在廣東省境內。

  (五)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具體實施項目復式審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審批。省科技廳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15個工作日內提出年度資金安排總體計劃,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報省領導審批。

  (二)年度具體實施項目審批。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報省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提出申報程序和相關要求。

  (二)專項資金項目采取逐級申報、擇優推薦的方式。申報單位依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過管理平臺辦理項目申報,同時提供紙質資料。申報單位應按隸屬關系向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申報,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審查后匯總擇優,通過管理平臺向省科技廳申報。

  (三)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在管理平臺上進行前置審查,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予以退回并說明原因。

  (四)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通過前置審查的申報項目組織評審,嚴格執行內部制衡機制。

  (五)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方案,并在管理平臺上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請省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具體各領域的支持方式在當年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并按照有關配套的操作細則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通過社會招標程序遴選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承擔科研項目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事務性及管理性工作,建立健全監管、評價機制。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同一研究項目不得重復、多頭申報。省財政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結合信息公開工作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建立申報項目查重機制,申報項目必須經過查重程序,防止重復、多頭申報。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投票制評審未達到半數同意的或評分制評審得分排名在同一評審組最后40%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入下一評審階段(需多輪評審的項目)或進行立項。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逐步納入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實行項目庫管理后,有關審批方式及程序具體按《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對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項資金安排文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合同書應當包括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補助經費額、項目實施期限等。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租賃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的費用。項目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支出。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外協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租賃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租賃外單位的專用儀器、設備、車輛、場地、試驗基地等發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員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及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人員費最高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30%,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件開發類項目人員費用列支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0%。

  11.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12.其他支出: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與項目相關的直接費用,如技術引進費等。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關項目管理發生的支出。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并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15%;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8%;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5%。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由項目主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申報書與合同書中明確,并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項目主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在批準的范圍及開支標準內,保證按資金使用計劃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科技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嚴禁擅自轉撥資金,嚴禁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嚴禁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人員費和專家咨詢費,嚴禁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調賬變動支出、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規范使用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當采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六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審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同書的規定組織項目的實施和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致使項目不能依約完成、需要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予以調整或變更。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實施項目和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報省科技廳批準。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省科技廳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課題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期滿,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決算,并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結余資金按財政結余結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除因涉密要求外,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規定在管理平臺、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項目、資金管理的相關信息。公開信息包括: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資金分配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審批方式等。

  (五)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項目所屬單位、項目負責人等。

  (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和驗收結果(結論),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自評、重點評價和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七)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八)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條 因項目性質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組織申請)的項目,應當公開說明,做好方案論證工作,并將論證結果和經費開支預算審核情況對外公開。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紀檢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駐省科技廳紀檢組應當推動省科技廳針對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并對科研項目管理全過程特別是立項審批開展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經費總額的3%。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組織結題驗收。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總結,編制項目決算,按時提交驗收或結題申請,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省財政資助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應當在結題驗收前組織財務驗收,財務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按不通過驗收處理。驗收不通過的,受資助人及其用人單位應在接到通知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內整改完善并重新接受驗收。第二次驗收仍不通過或者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按合同約定并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資金,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降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施項目全過程痕跡管理。省科技廳按照過程留痕原則,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指南編制、專家評審、立項及資金安排、實施、評價等核心環節信息,對視頻與會議評審等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和《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粵財評〔2004〕1號)的規定,組織各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其他評價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專項經費安排、調整、撤銷以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對各級財政、科技主管部門相關責任人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登記不良信用記錄信息。

  (三)評審專家利用評審權索取、收受申報單位或個人財物的,省科技廳建立黑名單制度,登記其不良信用記錄信息,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項目組織單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取消其評審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參與科研項目評審、評估、監督、成果評價與推廣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機構采用提供虛假的評估、檢測結果或鑒定結論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責令改正、列入黑名單、取消資格等處罰。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委托單位收回購買服務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市縣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存在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施后補助管理的項目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定》實施。《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定》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教〔2006〕180號)、《廣東省專業鎮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工〔2012〕4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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