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社會保險局(中心):
為加強離退休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工作,規范和完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廣東省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審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可向我局待遇核發部反映。
二○○四年四月五日
廣東省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
基本養老金資格審驗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工作,規范和完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本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含因工致殘退休人員)實行領取基本養老金(含工殘退休金)資格審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離退休人員原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公安部門、社區管理機構為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的協查機構;居住異地的,除以上協查機構外,居住地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為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的協查機構。
第四條 離退休人員每年必須進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審驗,通過調查核實離退休人員的健在狀況后,對仍具備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審驗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20日,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此時間內提前或推后進行。
第五條 離退休人員由原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發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審驗通知并提供《XXXX年xx月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名冊》(下稱《核查名冊》格式附后),通過單位調查核實,以匯總表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申報表》(簡稱《申報表》格式附后),同時附上《核查名冊》。
單位無法確認離退休人員健在狀況的,應商請離退休人員居住地的街道、公安部門、社區管理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任一部門協助提供健在證明。
第六條 已實行街道、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按照第五條的規定,由街道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申報表》及附上《核查名冊》。
第七條 原單位已不存在、以社會人員身份申領待遇且尚未移交街道、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本人發放《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工殘退休金)資格驗證表》(簡稱《驗證表》,格式附后),委托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街道、社區管理機構協助提供健在證明;《驗證表》未蓋章確認的,本人可攜帶退休證、身份證(或戶口本)到發放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
第八條 離退休人員居住省內異地,進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審驗時,如需通過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查驗證的,按《廣東省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實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暫行辦法》(粵社保[2003]32號)執行。
第九條 出境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必須提供由我駐外使領館出具并公證的本人健在證明;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并已與我國建交的使領館認證或憑當地公證機構的證明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認證手續;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離退休人員,必須提供由當地工會聯合會提供的《內地退休、退職人員生存證明書》;居住臺灣地區的離退休人員,憑當地公證機構的證明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認證手續。健在證明必須是當年的方為有效。
出境定居的離退休人員回國期間,憑本人的有效護照或有效證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手續。
采用國際匯兌方式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其基本養老金的匯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報表》、《核查名冊》由單位蓋章確認;《驗證表》由本人親筆簽名,并按指模印,經公安、街道、社區管理機構或異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任一部門確認后,送達或寄給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報表》、《核查名冊》及《驗證表》后,對離退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資格進行審驗,確認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離退休人員。未按時提供健在證明的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暫停發放該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查明其健在狀況后,根據政策再行補發或沖減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 對虛報、冒領基本養老僉的,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通過單位帳戶或委托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部門從個人養老金存折帳戶扣回冒領款項及利息或由直接責任人直接退回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冒領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年度審驗結束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年度審驗中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進行實地稽核。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和健全舉報制度,設立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舉報電話,并為舉報人的有關資料保密。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獎勵基金,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第十四條 已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地區,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審驗參照本辦法執行。供養直系親屬領取供養待遇人員的資格審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外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對居住我省的離退休人員實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時,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積極配合,按規定要求協助辦理有關資格認證。
第十六條 采用指紋驗證辦法是防止基本養老金虛報冒領的一種有效辦法,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和推行指紋驗證辦法的開展。本暫行辦法實施后,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實行較有效的核查辦法可繼續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1.XXXX年XX月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名冊(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查看)
2.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僉資格申報表(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查看)
3.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工殘退休金)資格驗證表(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查看)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