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函〔201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和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3號)精神,切實做好留學回國人員自主創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并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留學回國人員比照國內高校畢業生,享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二、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憑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和教育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在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工商登記、融資服務、稅費減免、場地扶持、人事代理、檔案保管、職稱評定、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等各項服務和政策優惠。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明確留學回國人員享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扶持政策的工作流程,指導各地留學回國人員服務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留學人員工作站等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機構不斷創新服務手段和方式,加強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工商、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銜接,將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機構作為統一受理窗口,有條件的可實行一站式服務,為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享受創業優惠政策提供便利。
四、各地要高度重視留學回國人員自主創業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投入,充實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機構工作力量,將這項工作納入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體系建設和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實施工作考核范疇,確保政策落實、服務到位。
五、各地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反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