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2〕97號
外交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港澳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了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決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征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免征相關收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進網許可標志工本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
農業部門
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財政部門
4、收費票據工本費(中央本級)
海關部門
5、ATA單證冊調整費
6、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7、稅務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國務院港澳辦和地方外事辦公室
8、《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
9、《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費
10、《派駐香港澳門身份證明》工本費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船舶停泊費(各省區市)
2、鐵路用地管理費(內蒙古自治區)
3、鐵路用地管理費(新疆自治區)
4、借用鐵路土地管理費(福建省)
5、占河(灘、堤)管理費(遼寧?。?/p>
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辦公室
1、因公護照費(含加急費)
公安部門
2、戶口簿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的工本費)
3、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準遷證收取的工本費)
國土資源部門
4、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礦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企業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地方水電經營管理費(吉林?。?/p>
2、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費(吉林?。?/p>
3、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黑龍江?。?/p>
4、港口管理費(黑龍江省)
5、酒類批發許可證工本費(山西省)
6、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廣東?。?/p>
7、房屋租賃管理費(廣東省深圳市)
附件下載: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