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交通局(委)、財政局、物價局,省公路局、省物價檢查所:
根據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損壞公路路產賠償、罰款的具體標準,由省公路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合制發”的規定,1992年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制訂的《損壞公路路產賠償、罰款標準》(粵交公[1992]261號)已實施多年,由于材料價格、人工費、汽車臺班費、機械使用費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需要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項目和標準也需列補。為了貫徹《公路法》和《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我們重新制訂了《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理公路路產損壞賠償,由公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收取的路產賠償費由公路管理部門或交由公路經營單位用于被損壞的路產修復。
二、損壞公路路產賠償金額,按被損壞公路路產損壞程序和與之相對應的賠償標準計賠。
被損壞公路路產損壞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養護部門共同確定。如損壞路產當事人對損壞程度有異議,可向其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要求復議。
三、因建設施工需要挖掘公路的,工程完工后建設(施工)單位應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修復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驗收。不修復的,應按本賠償標準的相應項目標準計賠。
四、本賠償標準為賠償最高限額。各市(地級市)交通、財政、物價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本賠償標準內制定符合本市情況的賠償標準。
五、本《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自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原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頒發的粵交公[1992]261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略
廣東省交通廳(章) 廣東省財政局(章) 廣東省物價局(章)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