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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的通知

時間 : 2019-12-17 18:02:59 來源 :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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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8月4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統一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71號)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規程辦理各項業務。

  第三條 省統一建設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與外部各應用系統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機制,全省統一使用,數據信息和應用系統實行省級集中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逐步實行市內通辦,并過渡到全省通辦。本市(省)轄區內的任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受理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申報業務,在辦理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受理業務的審核流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在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辦理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會保險業務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財務預決算年度。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核算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結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需要,統一使用社會保障卡,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應用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七條 本規程涉及需要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證照材料,凡能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不再要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

  第八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業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參保信息記錄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繳費登記信息進行信息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的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調整、增減變動和基本信息變更申報的明細信息進行信息記錄。

  根據國家規定不符合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應按規定為參保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標識。

  第十條 省建立參保人生物特征信息庫,應用于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生物特征信息主要通過應用社會保障卡庫和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方式獲取,也可通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網點采集。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變更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銀行信息(開戶銀行、賬號、戶名)、單位經辦人及聯系電話、主管部門名稱的,應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社會保險信息記錄及變更申請表》(附件1),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當場為參保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并與參保單位確認變更信息。

  第十二條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聯系方式、待遇發放方式、銀行賬號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應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信息變更/歷史信息重核申報表》(附件2),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已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修改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的,核查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能夠證明變動事項的材料。若上述證件無法證明變動事項,需核查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

  (二)已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變更領取養老金銀行賬號的,核查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參保人未提供社會保障卡的,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本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賬號頁或借記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其他個人參保信息修改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參保人符合變更崗位信息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信息變更/歷史信息重核申報表》(附件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變更個人身份的審批認定或勞動(人事)合同變更等依據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前,如有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人員變更管理單位手續;如存在欠費的,應按規定進行欠費處理。

第三章  繳費核定

  第十五條 繳費核定主要包括:一次性繳費、一次性躉繳、欠費核銷、多繳誤繳退款、重復繳費退款等,按本章確定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符合《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轉發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號)、《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 〔2012〕64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9號文)條件的,如實填報《個人自愿選擇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3),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戶籍信息;

  (二)個人檔案原件;

  上述文件對其他應提交的材料作出規定的,仍需按有關文件要求核查相關資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繳費核定手續,告知申請人選擇一次性繳費年限并記錄相關信息,打印《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交申請人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 原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 、《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粵人社發〔2012〕1579號)條件的,如實填報《一次性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4),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一次性躉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戶籍信息后,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計算參保人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和躉繳金額,打印《一次性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交參保人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參保人應在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或《一次性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審核表》并簽名確認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繳費,因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原因逾期未繳納的,原核定結果自動失效,應重新申請、重新核定。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期間因未能按時繳費而形成欠繳養老保險費,由于破產無法完全清償欠費的部分,按規定程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核銷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欠費核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單位書面申請;

  (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銷文件;

  (三)核銷欠費的人員名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欠費核銷手續。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含稅務代征)社會保險費期間多繳、誤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沖銷保險費申報表》(附件5),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退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繳費憑證等相關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退還手續,并記錄相關信息,打印退費憑證。

  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核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按規定重新核定待遇標準,并追回已多發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因關系轉入原因存在重復繳費的,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參保人其重復繳費的情況并與本人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清理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參保人申請退款時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退款申請表》(附件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人提供的社會保障卡。參保人未提供社會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本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賬號頁或借記卡。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退款核定手續,在完成審核的次月將退款發放到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號,并記錄相關信息。

  退回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非轉入基金重復繳費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重復繳費部分金額退還單位或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申請退款時按照本規程第二十條辦理。

第四章 信息核定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的檔案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女性參保人的退休前崗位、軍轉干部身份、視同繳費年限等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相關的歷史信息未核定的,可以在待遇領取地提前申請歷史信息審核,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審核申報表》(附件7)。參保人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前未申請歷史信息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申領待遇時一并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個人檔案原件;若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出函借閱檔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出具《借閱檔案聯系函》(附件8);檔案原件中包括以下資料:

   1.記載參加工作時間的材料,如:《職工登記表》、《學徒(臨時工)轉正定級呈批表》、《招工錄用表》、《錄用證明》等;

   2.調動材料:跨地區調動的職工,應提供經各級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調動材料;部隊干部調動的,應提供軍隊主管部門的調令;本地區內互調的,應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紹信、商調函、工資轉移單等;1993年5月以前從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職工,應提供經勞動主管部門批準的調動材料;

   3.具有特殊工作經歷的,如原知青上山下鄉、入伍、任民辦教師、鄉村醫生、在職學習等相應材料,如:復員、退伍及轉業軍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義務兵(或志愿兵)退出現役登記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轉業軍人工資、差旅費介紹信》等;原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登記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其他原始輔助材料;

   4.屬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特殊群體的,應提供復員轉業、單位改制或離開原單位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材料,如: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原單位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并附工資介紹信等原始材料,轉業干部轉業時部隊開具的本人工資介紹信;

   5.其它能佐證視同繳費年限核定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或者其他相應的佐證材料沒有在檔案原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指引參保人查找所需材料,同時核查相應材料的原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發函或者其他形式向參保人相關材料保管單位提出核查要求,請其協助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歷史信息核定,按有關規定建立視同繳費賬戶并記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每年7月,根據《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4〕2號)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利率計算方法,公布視同繳費賬戶的記賬利率,統一結算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職工的視同繳費賬戶利息。

   當年視同繳費賬戶利率公布前,發生待遇支付的,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視同繳費賬戶利率計算利息,當年視同繳費賬戶利率公布后,支付的待遇予以重新核定并補發待遇差額。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曾從事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高空、高(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業務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應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附件9),可在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前申請特殊工種工作經歷核定(與歷史信息核定同時申報),或在申領待遇時一并申請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特殊工種登記管理制度,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有關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檔案材料。如:轉正定級表、歷年調整工資表、年度考核表、工種及崗位變動、任免通知、工作履歷、勞動合同等;

   (二)若檔案未清晰和連續記載特殊工種工作經歷,須有清楚記載工種名稱的相關輔助材料,如記載具體工種名稱的津貼表、工資發放單、考勤表、工作記錄等輔助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或者其他相應的佐證材料沒有在檔案原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指引參保人查找所需材料,同時核查相應材料的原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發函或者其他形式向參保人相關材料保管單位提出核查要求,請其協助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五章 關系轉移

  第二十五條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省內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信息,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各項養老保險權益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具參保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申請和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繳費信息后,無欠費或信息無誤的,應當場出具《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書面告知(附件10)欠費并提醒其及時補繳,在參保人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后,再出具參保憑證。參保人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需本人簽署《個人放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承諾書/溫馨提示》(附件10)。參保人個人基本信息或繳費信息缺失或有誤的,告知其先進行更正處理。

   (二)受理審核。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轉移接續申請和《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對符合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電子數據同步上傳省內轉移平臺,傳送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信息。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省內轉移平臺傳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含電子公章),電子數據同步上傳省內轉移平臺,傳送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終止參保人在本地的養老保險關系。

  (四)轉入接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省內轉移平臺傳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確認轉移信息,涉及重復繳費退款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利用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查驗參保人轉出地參保情況;

   2.根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3.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等辦結情況通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

  (五)實現信息系統省級集中應用和業務數據省級集中管理后,參保人在省內流動就業參保的,不再辦理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手續,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跨省轉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般繳費賬戶)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關系歸集。參保人曾在省內不同地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辦理跨省轉出前,先進行關系歸集(按省內轉移規定辦理),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歸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申請和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繳費信息后,無欠費或信息無誤的,應當場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書面告知(附件10)欠費并提醒其及時補繳,在參保人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后,再出具參保憑證。參保人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需本人簽署《個人放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承諾書》(附件10)。參保人個人基本信息或繳費信息缺失或有誤的,告知其先進行更正處理。

  (三)受理審核。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轉移接續申請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受理并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如下材料:

   1.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2.參保人戶籍信息(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辦理轉入的)。

  對非本省戶籍的參保人,2010年1月1日后在我省首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且首次參保時男性年滿50周歲或女性年滿40周歲的,還須核查本人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的材料,或經行業主管部門發文正式任免,在行業內跨省(區、市)變換工作單位,正式轉移了工作關系、工資關系,且檔案記載完整連續,變動前后工作時間不間斷可以連續計算的原固定職工的調動材料。

   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電子數據上傳全國轉移平臺,傳送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流程辦理。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信息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電子數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電子數據上傳全國轉移平臺,傳送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流程辦理。對于參保人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及相關文件規定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能夠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轉入接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電子數據)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額;對于參保人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及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銀行劃款憑證轉移基金額一致的,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個人賬戶;涉及重復繳費退款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

  (六)定期查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半年匯總分析轉入

  人員信息,對轉入人員中補繳年限超過10年以上人員集中的轉出地區、補繳單位、轉入人員進行查驗,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情況移交稽核部門。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臨時繳費賬戶)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具《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申請和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經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電子數據上傳全國轉移平臺,傳送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流程辦理。

   (二)受理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電子數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生成《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電子數據上傳全國轉移平臺,傳送至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流程辦理。

   (三)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信息和基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電子數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電子數據上傳全國轉移平臺,傳送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流程辦理。對于參保人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及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轉入接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電子數據)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額;對于參保人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及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銀行劃款憑證轉移基金額一致的,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個人賬戶;涉及重復繳費退款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應按國家和省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前已履行告知義務,經參保人確認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該時段不作轉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需在信息系統將參保人在本機構的參保繳費全部信息保留備份。

第六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社會保險權益。個人賬戶主要包括個人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賬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在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在兩個及以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且不存在重復繳費的,原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應與現個人賬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存在重復繳費的,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按時足額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記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未按時足額繳費的時段,不記入其個人賬戶,待參保單位補齊欠繳本息后,按補繳時段補記入個人賬戶。

  第三十四條 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沖減個人賬戶儲存額。待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按月沖減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三十五條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根據上年度個人賬戶記賬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和省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勞社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5號)中“月積數計算法”計息。

   參保人辦理退休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即時計息結轉,每年按規定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進行計息結轉。辦理跨統籌區、跨制度轉移手續的參保人,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關系轉出當年不計息結轉;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系轉出當年1月1日起計息。當年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公布前,發生待遇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暫不計算利息,當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公布后,重新核定待遇。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應進行封存,中斷繳費期間按規定計息。對恢復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發生跨統籌區(省)、跨制度范圍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基金轉出后,注銷參保人個人賬戶;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轉入基金到賬后,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若轉入人員在轉入地沒有個人賬戶,應先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對個人賬戶記錄的信息有異議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如實填報《參保人信息變更/歷史信息重核申報表》(附件2),可憑相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個人賬戶調整的相關憑證資料后,對確需調整的,在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審核后予以修改,保留調整前的記錄,記錄調整信息,將調整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對不需調整的,書面告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參保人相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同時,應當與市場監督、民政、公安、衛健、機構編制等部門相關信息進行核對,核對后發現信息不正確的,應及時通知參保單位、參保人申請修正,涉及多領養老待遇的,可按本規程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騙冒領養老待遇或其他社保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確認信息不正確之日起30日內移交稽核部門按稽核程序處理。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備保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獨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工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維護等環節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服務網點、自助終端、電話或者網站等途徑,為參保單位、參保人免費提供社會保險信息查詢服務,并按年提供包含實際繳費情況、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的權益記錄單。參保人可通過社會保障卡查詢個人權益信息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核對其繳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信息等。

  第四十二條 符合《轉發勞動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2〕246號)要求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經參保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核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賬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附件11),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按規定為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性補貼,并記錄相關信息。

第七章 待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應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說明本人工作經歷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領取情況,在參保人達到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二個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參保人未提供社會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本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賬號頁或借記卡。

   (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資料(未核定歷史信息、在審核待遇時一并核定的)。

   (三)法院判決、裁定等文書(涉及失蹤重現、刑滿釋放、被判刑后予以監外執行(假釋)等情形的)。

  對曾以中國公民身份參保、現無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的離境定居人員,告知參保人憑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有效證件辦理信息變更(變更為有效證件記載的姓名、號碼)后再申領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告知申請人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及不能重復領取養老待遇的法定情形,同時利用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部門共享數據信息平臺、本地信息系統等,查驗申請人死亡、服刑、存在已領取基本養老金情況,對出現上述情況及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按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附件28);對資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附件27);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告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停保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已辦理停保手續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對受理后再次比對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部門共享數據信息平臺、本地信息系統等渠道發現屬于死亡、服刑、存在已領取基本養老金情況以及其他經查驗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附件29);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出具養老保險待遇結論,通過郵寄、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參保人,并按規定發放養老金,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應當包含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待遇總額、首次發放待遇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申請提前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應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上注明提前退休類型(有單位管理的人員先由企業主管部門加蓋意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按第四十三條核查資料外,還需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且未核定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在審核待遇時一并核定的);

   (二)所在地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材料(申請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的);

  (三)加蓋公章的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申報表(申請政策性關閉破產提前退休的)。

  對參保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如實填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前退休內部審批表》(附件13),按提前退休審批相關規定提交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辦理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相關部門同意提前退休書面意見后完成基本養老金核定。相關部門不同意提前退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附件29)。

  第四十五條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因死亡、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涉嫌犯罪被羈押、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其他原因需停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單位、參保人家屬應如實填報《停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申請書》(附件14),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其中參保人家屬申報停發待遇的,需同時提交與參保人關系等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辦理待遇停發手續。

  在養老待遇支付過程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利用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部門共享數據信息平臺、本地信息系統等,每個月查驗申請人死亡、服刑、重復領取待遇等情況,對出現上述情況的人員中止支付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單位、參保人或參保人家屬,同時在一個月內核實相關情況。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材料反映。經核實查驗信息有誤的,按第四十七條最后一款辦理。經核實屬于重復領取待遇的,則按本規程第九十三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參保單位、參保人家屬因參保人死亡按本條申請停發基本養老金的,可同時按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死亡或判刑的,參保單位、參保人家屬未及時申報停發待遇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送《退款通知書》(附件30)通知家屬或參保人返還多領待遇并追回(其中屬于死亡后多發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參保人的死亡待遇和個人賬戶存儲額中扣除多發養老金,不足抵扣的,發送《退款通知書》)。構成騙保的,按照第八十八條處理。

  第四十七條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失蹤重現、刑滿釋放、被判刑后予以監外執行(假釋)或其他原因申請續發養老待遇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如實填報《續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申請表》(附件1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法院判決、裁定等文書(涉及失蹤重現、刑滿釋放、被判刑后予以監外執行(假釋)等情形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應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養老保險待遇續發并從完成審核的次月起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如需補發待遇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補發核定。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后或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申請續發養老金的,對其養老金應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的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保人未按規定辦理領取資格認證被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補辦資格認證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恢復并補發相應養老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查實出現錯誤中止支付基本養老金情形的,可憑查實資料主動辦理待遇續發業務,并按規定補發相應養老待遇。

  第四十八條 參保單位存在撤銷、合并及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或其它情形,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管理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轉出單位同意轉出確認函;

  (二)轉入單位同意轉入確認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辦結,及時記錄變更信息,并與參保單位確認變更信息。

  第四十九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未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領取一次性待遇并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需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書》(附件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參保人未提供社會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本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賬號頁或借記卡。

  (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相關資料(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對曾以中國公民身份參保、現無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的離境定居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憑申領待遇時持有的有效證件到指定金融機構開具養老金發放存折,并辦理信息變更(變更為有效證件記載的姓名、號碼)后再申領一次性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向申請人出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一次性待遇)》(附件17),書面告知其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打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送達參保人,并從審核完畢的次月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按第一百一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2011年7月1日后,參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領取工傷保險或失業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得跨地區、跨險種重復領取。參保人曾在省內多地參保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遺屬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可自愿向其中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遺屬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核查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經公證的當地醫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譯本。

  (二)申報死亡待遇遺屬的有效身份證件、與參保人關系材料(戶口本或經公證的關系材料等)。

  (三)參保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

  參保人銀行賬戶全部注銷且有經公證的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核查遺囑、公證文書及指定繼承人名字的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參保人銀行賬戶全部注銷且沒有指定繼承人的,核查    

  申報死亡待遇的遺屬名字的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

  (四)參保人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公證材料(申報死亡待遇的遺屬不是參保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應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待遇核定。符合領取死亡待遇條件的,打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送達參保單位或申請人,并從審核完畢的次月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按第一百一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參保單位或遺屬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發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申請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遺屬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經公證的當地醫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譯本。

  (二)申報死亡待遇遺屬的有效身份證件、與參保人關系材料(戶口本或經公證的關系材料等)。

  (三)參保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

  參保人銀行賬戶全部注銷且有經公證的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核查遺囑、公證文書及指定繼承人名字的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參保人銀行賬戶全部注銷且沒有指定繼承人的,核查    

  申報死亡待遇的遺屬名字的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

  (四)參保人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公證材料(申報死亡待遇的遺屬不是參保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

  (五)被供養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戶口簿、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建立的供養直系親屬勞保登記卡或其它佐證資料。對于勞保登記卡進行過變更、涂改或勞保登記卡在職工參加工作時未建立,是以后建立或補建的,還須核查單位有效的情況說明;對于單位不能提供勞保登記卡或其他佐證資料的,核查由單位或其工會組織出具的供養直系親屬材料(樣式可參考附件19),證明已為離退休人員建立供養直系親屬關系(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其遺屬符合申請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條件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待遇核定。符合領取死亡待遇條件的,打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送達參保單位或申請人,并從審核完畢的次月發放待遇,及時記錄待遇支付信息。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按第一百一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如死亡參保人存在個人賬戶余額的,無須參保單位或遺屬另行申請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一并核定應退回的個人賬戶余額。因申報不及時致多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多發的待遇。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或遺屬可以申請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曾以中國公民身份參保,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屬于外國國籍人員參保的;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后采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已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在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領取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已死亡,遺屬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領取死亡待遇的;其他按規定可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情形。申請時參保人或遺屬需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附件12);除參保人死亡的情形外,參保人還需填寫《終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書》(附件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參保人未提供社會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本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賬號頁或借記卡。

   (二)放棄國籍的有關材料或經公證的已取得他國國籍的中文譯本(曾以中國公民身份參保,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

   (三)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后采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

   對曾以中國公民身份參保、現無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的離境定居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憑有效證件到指定金融機構開具養老金發放存折,并辦理信息變更(變更為有效證件記載的姓名、號碼)后再申請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對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應先出具《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退回個人賬戶)》(附件18),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條件的,打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送達參保人,并從審核完畢的次月撥付有關款項,及時記錄支付信息。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條件的,應按第一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國家、省政策規定和統一部署,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維護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參數。

  第五十四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或遺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待遇申請的,如實填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核申請書》(附件2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或遺屬)提供的以下資料:

  (一)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原件;

  (二)申請主張所根據的憑證等證據材料:

  1.《參保人信息變更/歷史信息重核申報表》(附件2)、檔案原件等相關材料(因更正視同繳費年限、特殊群體建賬參數、參加工作時間、出生年月、軍轉標識、待遇標準、職工崗位等個人歷史信息而重核待遇的);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材料(因領取待遇后申請基金轉入的);

  3.補繳業務材料(因申請養老保險補繳的);

  4.更正繳費歷史業務材料(因申請補錄或更正實際繳費記錄的);

  5.補發養老金有關材料(因申請補發基本養老金的)。

  6.單位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因公受傷或因病癱瘓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企業離休干部護理費調整申報表》(附件21)(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申請調整護理費的)。

  7.死亡待遇業務材料(因申請重核死亡待遇(含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

  8.其他業務相應材料(因其它原因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在受理后40個工作日內告知其復核結果;對復核后確需調整的,應書面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標準,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結果,從應調整之月起補發、補扣參保人待遇。

     第五十五條 經審計、基金監督或者稽核內控檢查發現需要重新核定參保人待遇支付標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出具《重核結果告知書》(附件22),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并從應調整之月起補發或追回參保人待遇。屬于多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重核結果告知書》中說明造成多發待遇的原因、返還多發待遇的方式以及收到告知書后的相關救濟途徑。

  第五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情況、當月退休人員增減變化及待遇數據維護等信息,每月月末完成業務結賬,形成每月的業務臺賬,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當月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

   一次性待遇、補發補扣、失敗賬重發等零星支付業務,可按上述流程實時發起支付計劃。

  第五十七條 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一次性支付的待遇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章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

  第五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基本原則堅持以信息比對為主、現場核實為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發待遇時,主動告知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應參加資格認證。認證業務全年辦理,兩次認證時間的間隔小于或等于12個月的,養老金按時發放;最后一次認證及首次領取養老金后超過12個月沒有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從第13個月開始暫停養老金發放。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運用社會保障卡等人社系統內部數據資源,按月實時開展數據比對。推進與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保、法院等部門的業務合作,實現與人口管理、出入境、服刑、殯葬、就醫、體檢等實名驗證數據比對。通過跨部門大數據信息比對,供各地核實后予以確認。如經與相關部門認證確認后發現參保人死亡等喪失待遇領取條件的,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部級異地退管系統、省內異地協作平臺開展已領取養老金人員資格協助認證工作,開通互聯網、手機APP等遠程認證渠道。省內異地協作平臺全年可辦理認證業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月根據平臺的認證信息更新本地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資格認證信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整理信息比對結果,形成具備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喪失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和待核實人員名單,并做好相應信息標識。

  第六十條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可自愿通過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任何一家認證機構或網點、及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經辦,也可依托退管機構、原工作單位、街道、社區、委托有資質機構等第三方及政府采購服務等方式辦理,還可通過互聯網、手機APP進行自助認證,其中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辦理資格認證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提供預約上門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將待核實人員名單按居住地進行分類,下發至居住地基層服務組織按規定進行信息核實。   

  第六十一條 經核查發現第三方或委托服務機構存在組織虛報、瞞報參保人資格信息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處分、停止委托、通報、提請行政處罰、移交公安機關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資格認證工作,不斷完善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信息管理,對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調整并根據資格認證結果進行如下處理:

  (一)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資格認證且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認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對核實后發現仍然具備領取資格的人員或退休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續發業務后,應及時恢復發放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十三條 全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和協查辦法,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網上政務服務

  第六十四條 根據廣東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要求,統一全省公共服務事項指導目錄及辦事指南,依托省集約化政務服務平臺開展網上政務服務。

  第六十五條 網上政務服務業務包括:業務辦理預約服務、公共服務事項在線申報、業務進度查詢、網上信息查詢、網上支付、投訴、建議及咨詢、表單和辦理結果打印等。

  第六十六條 網上政務服務業務分甲乙兩類。甲類業務:指無需向經辦機構報送紙質業務審核要件,經辦機構接收到申報數據后可直接辦理的業務。乙類業務:指必須向經辦機構報送紙質業務審核要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繼續辦理的業務。甲乙類業務名錄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對于甲類業務,參保單位或個人應在經辦機構規定的業務受理時限內登錄集約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相關業務。

  經辦機構應在接收申報信息后在公開承諾時限內辦結該次申報業務。審核通過的業務直接在業務系統生效,審核未通過的業務應向申報人反饋原因。經辦機構應在業務審核辦結2個小時內,將業務辦理結果上傳至集約化政務服務平臺,供參保單位查詢。

  第六十八條 對于乙類業務,參保單位在集約化政務服務平臺進行業務申報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將紙質業務審核要件報送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參保單位的申報資料,并辦結該次業務。對于逾期未報送申報資料的業務,不予通過。經辦機構應在業務審核辦結2個小時內,將業務辦理結果上傳至集約化政務服務平臺,供參保單位查詢。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半年抽查參保單位報備紙質材料與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一致性,也可對參保單位的網上申報工作進行實地抽查,實施單位網上業務信用等級管理。對于網上經辦差錯率高、缺乏誠信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可降低網上經辦權限或取消網上經辦資格。

第十章 基金財務

  第七十條 基金預算由各市提出基金預算計劃,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會同省稅務局統籌編制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稅務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待遇人數和標準變動以及政策調整等因素,提出下年度基金預算計劃。預算計劃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稅務局匯總,并向同級政府報告。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會同省稅務局編制預算草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審核,由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省稅務局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組織執行。

  第七十一條 經辦機構基金財務通過統一的會計核算系統設置會計科目,進行財務核算。嚴格財務對賬,財務要與業務、銀行、稅務等進行對賬,核對總賬和明細賬,確保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七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加強社會保險費三方對賬工作。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專戶銀行進賬單與稅務部門劃解財政專戶的入庫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確認征收收入,并按照本期實繳、預繳、補繳等明細科目分別記賬。

   如發生退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退費憑證進行退費賬務處理。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轉來銀行利息通知單確認利息收入;根據上級部門提供的關于委托投資資金投資收益的相關通知,確認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相關文件、銀行進賬單確認財政補貼收入。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轉入基金后,應及時將有關到賬信息錄入系統中,通過系統將資金到賬信息與轉移信息進行自動比對,并根據到賬確認情況確認轉移收入。

  第七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年度預算及上月支出情況,每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次月待遇用款申請。款項從財政專戶劃至支出戶后,根據銀行進賬單和財政部門撥款文件進行核算。

  第七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社銀系統對接方式委托金融機構于規定時間內發放待遇和轉出基金,并逐步使用全省社保基金清算系統清算發放。發放后根據銀行返回數據文件進行到賬確認。發放失敗的,核對修改信息后,重新發放。根據基金支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對相關基金支出進行核算。  

  第七十八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省下撥的省級統籌調撥資金時,根據財政專戶銀行收款進賬單和財政部門撥款文件進行核算。上解省級統籌調撥資金時,根據稅務部門等上解部門提供劃解憑證進行核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根據財政專戶銀行進賬單進行調撥資金核算。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7日前,提出省級統籌調撥基金用款需求,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匯總,并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

  第七十九條 2017年7月1日前各市的累計結余基金,除預留2個月養老保險待遇支出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中作為周轉金外,其余授權地方存放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法保值增值。各市使用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計結余基金時,用款計劃應按年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八十條 年度終了,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會同同級社保費征收機構編制年度基金決算草案,經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稅務局匯總,待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十一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編報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表:每月6日前報上月月報表,每季首月10日前報上季度快報數,每季首月15日前報上季季報表及編報說明,每年1月20日前報上年年度報表及編報說明。

第十一章 統計分析

  第八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統計工作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加強數據比對分析,遵照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的原則開展統計工作。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統計指標基礎數據采集要求,定期整理、加工各類業務數據,建立臺賬,以此作為編制統計報表和撰寫分析報告的主要依據,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統計指標包括參保職工、繳費人數、領取養老金人數、平均繳費工資、平均養老金等,應根據政策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并將指標數據依照政務公開的程序適時發布。

  第八十四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和上級有關要求,做好定期統計和專項統計工作,認真收集統計數據,編制統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及時上報。其中,每月6日前報上月月報表,每季首月10日前報上季度快報數,每季首月15日前報上季季報表及編報說明,每年1月20日前報上年年度報表及編報說明。

  第八十五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季進行一次統計分析,形成基金運行分析報告,為政策決策、基金預算管理、基金運行風險監測、政策和管理效率評估提供支持。

  第八十六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社會保險數據、社會經濟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和統計方法不定期開展專題分析。根據制度改革和實際工作需要,開展統計調查。

第十二章 稽核內控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稽核和內控制度。縣級以上(含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稽核、內控工作,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從事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行規范、監控和評價。

  第八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發現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告知參保單位、參保人或參保人家屬。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材料反映。情況屬實的,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并依法作出處罰。涉嫌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業務操作監控和內部監督機制。確定監控時點或周期、監控范圍、異常閾值、預警形式,對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進行實時監控和內部監督。制定業務監控計劃,對異常業務進行風險提示。制定內部監督計劃,定期抽取或篩選業務進行檢查,建立內部監督記錄和臺賬。各業務部門和稽核內控部門都要每年定期抽查業務內容。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異常業務審查和處理機制,完善異常數據監控指標和規則。對疑似違規辦理的業務,發出異常業務預警,進行核查處理。根據內部監督記錄和有關證據提出整改意見,按程序報批后送相關環節執行,并跟蹤監督。

  第九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業務糾錯機制,及時將已辦錯業務回退至辦錯環節修改為正確狀態。當已辦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出現經辦差錯時,不能通過信息系統直接在后臺錄入、修改或按原辦理途徑正常回退,應啟動業務糾錯流程。業務糾錯處理時限自經辦人員發現差錯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含糾錯審批程序時間)。

  啟動業務糾錯流程,需由相關經辦人員填報糾錯審批表,對差錯發現時間、出錯原因、錯誤類型、責任人等進行記錄,經負責人批準后,進行糾錯業務處理。

  處理糾錯業務時,應確保出錯業務關聯各項業務均進行相應處理。

  第九十二條 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全面上線應用后,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業務風險等級實行對業務的分級風險監控管理,明確各項業務的審批層級,各環節必須在系統中完成,各環節的辦理材料應當一致;要按照本規程統一設置經辦崗位,明確各崗位經辦權限。加強崗位風險監控,加強崗位權限管理,嚴格落實崗位不相容原則。層級審批及權限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條 發現參保人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時,核發基本養老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重復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核實確認函》(附件23),在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復領取待遇核實確認工作。

  對核實確認為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核發基本養老金所在地經辦機構應向其發出《關于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的通知》(附件24)和《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5),并要求參保人在30天內選擇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

  重復領取人選擇在本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應向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5),基本養老金繼續發放;放棄本地作為待遇領取地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其放棄當月停發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逾期拒不協商或無法聯系到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期限屆滿的次月起停發其金額較少的基本養老金。待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協商后再按照規定清理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放棄待遇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妥重復領取人養老保險關系終結業務后,應向參保人選擇待遇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重復領取)》(附件26),告知重復領取待遇有關處理結果。參保人選擇待遇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待遇重復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聯系,確認重復領取人是否放棄對方作為領取地,并及時開展相應后續工作。

  發現重復領取人同時選擇兩個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5)的下月起,兩地均停發其基本養老金,直至按規定確認后恢復確認地基本養老金發放。

  參保人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鄉銜接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誤審核社會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依法重新認定和審核;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多發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退回。

  第九十五條 社保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或影響多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由社保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性行為最初發生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整改責任,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其職能范圍內配合完成整改,應建立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環節共同參與的聯合工作機制。

第十三章  檔案管理

  第九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令3號)、《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GB/T31599—2015)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社會保險〔2010〕13號)的要求,對業務材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分類、歸檔、保管、統計、利用、鑒定銷毀、移交和數字化處理等工作,保證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九十七條 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上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全流程業務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

  第九十八條 業務資料收集遵循“誰經辦誰收集整理”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業務檔案分類方案結合辦結時間,按件收集辦結的業務材料。一筆業務形成的業務表單和相關審核憑證為一件,每件業務材料按照“業務表單在前、審核憑證在后,重要憑證在前、次要憑證在后”的原則順序排列;憑證排列順序應與業務表單名冊中人員順序保持一致。電子業務材料的收集應與紙質業務材料同步。各項業務從受理到辦結各環節提供、出具的資料、表格等均應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九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同步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申報的紙質資料掃描進入信息系統,并結合系統掃描影像進行業務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掃描部門按規定將申報的紙質資料整理立卷后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處理;申報或掃描的影像資料由業務掃描部門在信息系統按規定程序進行立卷并移交檔案部門。

  第一百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業務時,提供的證件資料原件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掃描影像的,可不再提供復印件;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已在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存檔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可不再提供復印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部門間信息共享情況,逐步減少可從其他部門共享的業務申報資料。

  第一百〇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業務檔案分類方案和檔案整理要求,定期對應歸檔的業務材料進行分類整理。

  第一百〇二條 分類后的業務材料可按“件”或“卷”整理歸檔。按“件”歸檔的單位,按“年度-類別-案件流水號”進行編號。按“卷”歸檔的單位,將若干件同一年度、同一類別的業務材料按時間順序進行組卷。保管期限30年以上的業務材料在組卷時編制頁碼,已掃描的不用重新掃描,由系統生成案卷中相應的頁碼,和紙質案卷一一對應。組卷時視經辦業務量大小可按月、季或年度組卷,但不能跨年組卷。案卷內材料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文件目錄、業務材料、卷內備考表的順序依次排列。

  第一百〇三條 業務檔案立卷后應定期歸集到檔案管理部門集中保管。檔案管理部門對歸集的業務檔案進行案卷質量審核。檢驗合格后,與業務部門辦理歸檔交接手續,做到賬物相符。

  第一百〇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對業務經辦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統轉入、業務系統轉換產生的數據和重要電子信息進行歸檔備份,并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一百〇五條 基金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一百〇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專門的檔案庫房,指定專職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管理。應按照檔案管理“二十防”要求,完善防護設備和管理措施,維護檔案的完整安全。

  第一百〇七條 檔案管理部門應定期統計分析業務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保管利用等情況。

  第一百〇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主動地依法依規就可開放的業務檔案面向參保對象、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并做好檔案信息利用登記。在確保檔案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業務檔案利用渠道,提升利用效能。

  第一百〇九條 應由相關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和經辦人組成業務檔案鑒定小組,負責業務檔案鑒定。對達到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業務檔案定期組織鑒定,提出銷毀或延長保管期限的意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業務檔案,應編制銷毀清冊,按規定銷毀。

  第一百一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甲類業務的檔案可以電子版文件的形式歸檔,辦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留存紙質文件備查。乙類業務的檔案在以紙質材料歸檔的同時,應建立影像化檔案,方便查詢利用。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一百一十一條 經參保人同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可由參保單位(移交社區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機構)代為申報,也可由本人申報或委托其他人申報。委托其他人申報的,須同時提供委托書。參保人已死亡的由其遺屬申報。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規程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對資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附件27);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附件2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當事人業務申報材料時,應當場出具以上其中一種文書。

  對受理后經審核仍發現資料不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再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附件27);不符合有關政策的,應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附件29),告知參保人業務審核不通過的原因及救濟途徑;對未經參保人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改變原審核結論的,應出具《重核結果告知書》(附件22),告知參保人改變原審核結論的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規程規定的辦理時間不包括參保單位或參保人補充材料的時間。逾期未補充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已申報材料核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或繼承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重核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申請主張所根據的有關證據材料;也可自收到核定結果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核定結果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規程規定的重復領取待遇包括不同養老保險制度、不同險種、不同地區重復領取養老待遇。

  第一百一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規程制定辦事指南。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省級人社信息化建設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制定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按要求開展系統需求更新、數據維護等相關工作。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應用,規范后臺修改程序,數據管理應用及后臺修改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用省集中式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經辦業務的職責分工等內部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已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社會保險信息記錄及變更申請表

  附件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信息變更 歷史信息重核申報表

  附件3 個人自愿選擇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附件4 一次性躉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附件5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沖銷保險費申報表

  附件6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退款申請表

  附件7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審核申報表

  附件8 借閱檔案聯系函

  附件9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

  附件10 個人放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欠費承諾書 溫馨提示

  附件1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賬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

  附件12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附件13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前退休內部審批表

  附件14 停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申請書

  附件15 續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申請書

  附件16 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書

  附件17 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一次性待遇)

  附件18 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退回個人賬戶)

  附件19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供養直系親屬證明

  附件20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核申請書

  附件21 因公受傷或因病癱瘓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企業離休干部護理費調整申報表

  附件22 重核結果告知書

  附件23 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核實確認函

  附件24 關于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的通知

  附件25 選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確認書

  附件26 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告知書(重復領取)

  附件27 補充材料告知書

  附件28 不予受理告知書

  附件29 辦理結果告知書

  附件30 退款通知書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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