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經貿委,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7號)精神,為規范、統一有關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下列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內資項目)的免稅確認工作。具體范圍包括:
(一) 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內資項目;
(二) 原國家計委和原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內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 按《國家計委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計辦[2001]2440號)規定,由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基本建設項目;
(四) 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項目;
(五) 國務院授權具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但無出具免稅確認書資格的有關企業批準的限額以下內資項目;
(六) 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內資項目。
二、 關于免稅確認書的辦理
(一) 申請辦理免稅確認書的程序
以上項目免稅確認書的辦理,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經貿委,下同)及各有關企業(指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下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出具免稅確認書。
(二) 出具免稅確認書需審核的材料
1、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復印件(國家只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需同時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復印件;授權或委托審批的項目,另附授權或委托函復印件);
2、 項目進口設備清單一式四份(格式見附件一)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一份;
3、 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 初審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的申請中,應對項目法人單位、項目進口設備清單及用匯額、項目建設起止年限、項目適用政策條目等進行初審,并在上報申請中明確初審意見。要認真審核項目法人單位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和用匯額度,并在清單上加蓋公章,非該項目自用設備不得列入。如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進口設備或用匯額等內容進行調整,應說明原因并提出初審意見。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未明確項目法人單位,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法人單位、建設地點變化等重大變更的,應到原項目批復主辦單位申請辦理項目補充批復后,再申請辦理免稅確認書。
(四) 免稅確認書的出具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采取一次性確認方式,共出具免稅確認書(附進口設備清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檔,其余三份下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收到下發的免稅確認書后,應及時將其中兩份分別發送給項目法人單位和項目主管地直屬海關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檔。
三、 關于免稅確認書的變更
(一) 申請辦理免稅確認書變更的程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已經出具的內資項目免稅確認書,在執行中如確需進行延期、增加用匯額度等事項變更的,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或有關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變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
(二) 辦理免稅確認書變更需審核的材料
1、 已出具的免稅確認書復印件四份;
2、 調整事項的前后對比表及有關說明材料。
(三) 初審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的申請中,應對免稅確認書需要變更的內容及原因進行預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四) 免稅確認書的變更
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辦理免稅確認書變更。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采取在原免稅確認書復印件上變更的方式進行。變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檔,其余三份下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收到變更的免稅確認書后,應及時將其中兩份分別轉發給項目法人單位和項目主管地直屬海關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檔。
四、 關于免稅確認書的備案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及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必須嚴格執行免稅確認書備案的有關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本單位上月出具限額以下的內資項目免稅確認書(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進口設備清單)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各單位在報送備案材料時需同時報送符合格式要求的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二)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如發現備案的免稅確認書中存在錯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通知發文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將通知海關總署停止執行其出具的免稅確認書。
對連續3個月不按要求進行備案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通知海關總署停止執行其出具的免稅確認書。
五、 關于進口設備清單的確認
(一) 申請辦理設備清單確認的程序
原國家經貿委已經出具免稅確認書,按分批招標、分批進口、分批確認設備清單方式,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的內資項目,辦理有關進口設備清單確認手續,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或有關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一次性補辦確認手續(不再分批)。
(二) 確認進口設備清單需審核的材料
1、 原國家經貿委出具的免稅確認書及已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復印件;
2、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
3、 需要辦理確認的項目進口設備清單一式四份;
4、 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 初審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的申請中,應對項目需要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要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認真審核需要進口的設備清單,并在清單上加蓋公章,非該項目自用設備不得列入。如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或用匯額等內容進行調整,應說明調整的理由和初審意見。
(四) 進口設備清單確認
進口設備清單確認采取在清單上加蓋公章的方式進行,共出具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檔,其余三份下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省級計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收到設備清單確認件后,應及時將其中兩份分別轉發給項目法人單位和項目主管地直屬海關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檔。
六、 其他
(一) 本通知所指限額以上內資項目,是指現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有關政策規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內資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內資項目。
(二) 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和有關文件要求,所有限額以上內資項目免稅確認書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不得違規出具限額以上項目免稅確認書。
(三)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額以下內資項目免稅確認書辦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額以下投資項目免稅確認書資格的各單位參照本通知制定管理辦法。
(四) 有關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申請辦理工作,不得由項目法人單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
(五) 有關文件應采用公文交換形式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在收到完整無誤的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辦復,并將免稅確認書通過公文渠道下發。
(六) 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司具體負責所有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的管理,并具體負責出具有關限額以上投資項目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各有關單位要結合機構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對口原則,盡快理順關系,明確負責此項工作的處室,于9月1日前將負責此項工作的聯系人及電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司。
(七)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執行。對執行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各有關單位應及時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司聯系。
聯系電話:68502556 傳真:68501657
電子郵件:wangbc@sdpc.gov.cn
附件一:進口設備和技術清單格式(略)
附件二:備案匯總表格式(要求采用excel文件形式)(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