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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時間 : 2022-02-23 16:43:27 來源 : 廣東省財政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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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財規〔2022〕1號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財政票據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粵財綜〔2003〕5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1月21日

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外,廣東省財政票據的監(印)制、領用、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廣東省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包括傳統紙質票據和電子票據兩種形式。財政電子票據是指由廣東省財政部門監管,行政事業單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憑證。

  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廣東省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廣東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廣東全省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省財政票據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全省財政票據的監(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l號)有關規定,廣州、深圳市財政部門被賦予省級財政票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內財政票據的監(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內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除廣州、深圳外的其他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廣東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件、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依托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財政電子票據,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

  第六條 廣東省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可通過財政部全國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臺、廣東省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或關注“廣東財政”微信公眾號進行財政電子票據真偽查驗等服務。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非稅收入類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廣東省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八條 省級及廣州、深圳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財政部的統一規定及實際需要,對財政票據的種類進行歸并、增減,并及時予以公告(廣東省現行財政票據主要種類詳見附件)。

  第九條 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第十條 紙質票據一般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特殊情況需要增減聯次及用途的,由省級及廣州、深圳市財政部門統一規定。財政電子票據為單聯次票據(對應紙質票據各聯次一致)。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監(印)制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由具有省級票據管理權限財政部門按照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貫徹實行全國統一的式樣、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財政電子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標準規范統一制樣。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包括數據要素、數據結構、數據格式和防偽方法等內容。廣東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三條 省級及廣州、深圳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數量及要求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五條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監(印)制。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監(印)制。

  第十六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確保財政票據的質量、安全和及時供應。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 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八條 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按財政部要求實施。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領用與發放

  第二十條 除廣州、深圳市以外的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一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用、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用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或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領單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領用財政票據的相關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據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首次領用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

  辦理《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應當提交申請函、填寫《廣東省財政票據申領登記表》,按要求提供與票據種類相關的可核驗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并發放財政票據。

  《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領用票據名稱、領用票據記錄、檢查核銷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 再次領用財政票據,應當出示《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六條 領用未列入《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用手冊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七條 首次開通財政電子票據,需辦理數字證書,用于財政電子票據的電子簽名。按數字證書辦理要求提交《機構數字證書業務申請表》、《數字證書用戶協議》等。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制作并發放數字證書。

  第二十八條 財政電子票據及紙質票據一次領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廣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的申領、開票、簽名、核銷等均在廣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上進行。開票單位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單位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辦理數字證書變更。自有業務系統的開票單位,可采取調用平臺接口方式。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開具電子票據,應當確保電子票據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財政電子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在啟用前,應當檢查票據是否有缺號、缺聯、重號、損壞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紙質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三十三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監(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五條 省級及廣州、深圳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七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付款單位應當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財政電子票據,并按照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等有關管理要求歸檔入賬。

  第三十八條 紙質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紙質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紙質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因使用量大倉容量不足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四十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四十一條 財政票據或者《廣東省財政票據領用手冊》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監(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財政票據(含電子及紙質)管理規定,依據財政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審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廣東省財政廳2003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粵財綜〔2003〕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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