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涉及交通運輸部門的4項行政許可事項。其中,交通運輸部(含直屬系統)實施行政許可事項3項:“從事海船船員服務業務審批”“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審批”;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1項:“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許可(中資)”。為切實加強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后的事中事后監管,交通運輸部針對上述事項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取消“從事海船船員服務業務審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不再進行該項業務的審批,相關事項納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的“勞務派遣許可”中。交通運輸部門從以下兩個方面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好船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1.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船員勞務派遣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饋。
2.對從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員在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海洋船舶船員證書)時,進行嚴格規范,切實加強管理。
二、取消“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15017”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完善法律法規銜接。修改交通運輸部規章《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4號),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確保其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2.加強預案編制指導。出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編制應急預案。
3.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日常的船舶安全檢查,督促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加強應急防備和應急演練,加強對船舶污染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事中監管。
4.加強后續跟蹤管理。落實船舶污染事故后應急處置效果評估制度,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5.嚴格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督促高事故風險的船舶在進出港口或作業前與具備相應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事故防備和處置協議,通過岸基的支持補充船舶應急能力不足。
6.推進船舶污染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做好各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銜接,應對船舶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
7.加強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督促相關部門落實船舶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規劃,不斷提高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
三、取消“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審批15018”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完善法律法規銜接。修改交通運輸部規章《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5號),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實施報告制。
2.強化標準監管。修訂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等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明確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要求。
3.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日常的船舶安全檢查,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落實污染物接收作業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通過海事巡邏船舶、飛機和衛星遙感,對船舶從事相關作業實施立體監視,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不具備相關能力、不遵守作業規程等情況下作業。對于現場抽查發現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存在污染風險或者造成污染的,依法及時處理。
4.加強聯合監管。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聯單制度,加強海事管理部門與港航、環保、城建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不按照規定接收和處置船舶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
5.做好事后監管。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污染物接收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故依法調查處理。
四、取消“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許可(中資)D15005”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備案管理,做好市場跟蹤分析和動態管理。
健全有獎舉報和輿情監測制度。加快完善舉報激勵機制,調動公眾監督積極性,對舉報反映的問題,相關管理部門認真核實依法處理。
加強對從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國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監管。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船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號)等規定要求,對從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企業進行審核,嚴格對企業的安全監管。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