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廳:
《關于規范我省非機動車牌證收費問題的函》(粵公函字〔2008〕760號)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 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非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將現行殘疾人專用車收費項目更名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費,注冊登記時收費標準由原來46元/套降為30元/套(包括反光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安裝支架、行駛證、登記證);臨時號牌仍為5元/張。
(二)對申領電動自行車牌證收取電動自行車牌證費,具體收費標準為:注冊登記時收費標準為30元/套(包括反光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安裝支架、行駛證、登記證);臨時號牌5元/張。
(三)補發非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為:反光號牌20元/張;專用固封裝置1元/個;安裝支架2元/只;行駛證5元/本;登記證5元/本。
(四) 取消粵價〔1998〕330號文規定的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兩項非機動車牌證收費項目。
二、 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