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發[2003]130號
為加強醫師隊伍的管理,規范軍隊醫師執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換領《醫師資格證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從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是指在軍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及有關規定已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師。
二、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應于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領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換領《醫師資格證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軍區級單位聯(后)勤機關衛生部門出具的換領《醫師資格證書》介紹信(附件2)
(四)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證明;
(五)原持有的軍隊《醫師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請人6個月內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張。
四、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于30日內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相應的經審核認定或經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同一級別和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并銷毀原軍隊核發的《醫師資格證書》。換領的《醫師資格證書》的編碼按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做好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衛醫發[2000]447號)執行,發證日期應填寫證書的核發日期,在“類別”下方空白處注明“軍隊換證”字樣。
五、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后在地方申請執業注冊的,應按《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5號)規定辦理相應的注冊手續。
六、凡發現申請人在換領《醫師資格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可拒絕換領申請;已經發放《醫師資格證書》的,予以收回。
七、對在換領《醫師資格證書》工作中刁難、索要和收受財物、循私舞弊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知下發前已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尚未換領《醫師資格證書》的原軍隊醫師,按本通知有關規定申請換領相應的《醫師資格證書》。
九、軍隊醫師離休、退休后仍由軍隊管理的,按照軍隊執業醫師的有關政策執行;擬在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須在軍隊注銷注冊,并持軍隊原準予注冊機關出具的《軍隊醫師變更執業注冊介紹信》,到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十、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醫師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申請換領《醫師資格證書》,比照本通知精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