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規、公用局),深圳市城管辦:
1996年 4月,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建委《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問題的通知》(粵價[1996] 104號)原規定: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由公安部門統一收取。現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省府辦公廳粵辦函[1996]7222號文),從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收費標準及其它有關事宜,仍按粵價[1996]104號文規定辦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到當地物價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員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收據。
公安部門應到當地物價局辦理《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收據繳銷手續。
附: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收取問題的復函(粵辦函[1996]7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收取問題的復函
粵辦函[1996]722號
省物價局:
粵價[1996]318號請示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見,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的收取,應按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規定執行。從1997年1月1日起由市政部門統一收取,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政、公安部門用于城市市政建設、道路管理和養護維修,具體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收費標準及其它有關事宜,可按粵價[1996]104號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