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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 : 2019-12-18 19:40:02 來源 :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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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財政局,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指導各地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現就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業介紹補貼

  (一)申請單位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花名冊和求職者親筆簽名的職業介紹推薦信;

  2.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屬城鄉新成長勞動力的需同時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

  3.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4.成功推薦就業人員3個月以上(含3個月)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憑證(或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

  5.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需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只需首次申報提供);

  6.申請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申請單位持以上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二、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外,本省戶籍勞動力和外省來粵務工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2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執行。

  (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含鑒定補貼)。補貼工種、補貼標準參照《關于運用省就業專項資金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財社〔2013〕103號)規定執行。

  高校組織符合條件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應事先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由高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

  2.學生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學生簽名的花名冊(注明參加培訓機構名稱);

  4.高校的銀行基本賬戶。

  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由高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

  2.學生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學生簽名的花名冊(注明負責鑒定的機構名稱);

  4.高校的銀行基本賬戶。

  高校持以上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高校銀行基本賬戶。

  各地對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組織實施方式和補貼申請程序等另有規定的,可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險補貼

  (一)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

  1.用人單位申請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2)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4)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屬高校畢業生的,應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只需首次申報提供);

  (6)用人單位屬小型微型企業的,應提供本單位上年度從業人數、營業收入情況和所屬行業的依據;

  (7)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單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8)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以上材料在用人單位首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單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2.申請和核發程序。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后,持規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1.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名、雇主簽名確認或靈活就業人員所在社區蓋章確認的靈活就業崗位和地址等證明材料;

  (2)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3)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應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

  (5)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6)靈活就業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以上材料在靈活就業人員首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2.申請和核發程序。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四、崗位補貼

  (一)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2.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5.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的,需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和就業證明材料;

  6.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7.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以上材料在用人單位首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和享受補貼人員簽名。

  (二)申請和核發申領程序。用人單位招用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持規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一)見習單位申請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見習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只需首次申領提供);

  2.見習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復印件;

  3.見習協議書復印件;

  4.見習人員簽名的花名冊;

  5.見習單位向見習人員發放見習補貼明細賬(單);

  6.見習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見習單位在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后,持以上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見習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六、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一)申請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復印件;

  2.高校畢業生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4.6個月以上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5.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6.用人單位出具的上年度從業人數、營業收入情況和所屬行業的證明。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1年內(以勞動合同載明時間計),可由本人向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企業可代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本條第(一)項所列材料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

  (一)申請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廣東省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申請表;

  2.廣東省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申請人員花名冊;

  3.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表明屬城鄉困難家庭的相關證件復印件或證明(包括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下同),殘疾高校畢業生只需提供殘疾人認定證件復印件;

  5.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按照《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3〕3102號)規定執行。

  八、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

  (一)組織實施步驟。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上報當年購買崗位安置計劃,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下達。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崗位數量,通過公開招聘、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安置人選,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核定的購買崗位數量提出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當年度資金安排,按規定程序核撥。

  九、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一)申請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2.畢業證書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4.屬困難家庭的提供困難家庭相關證件復印件或證明;

  5.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以上材料在高校畢業生首次申請時應全部提供。從第二個月起畢業生申報繼續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簽名確認的未就業聲明。申請補貼的應屆畢業生已實現就業或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累計3次拒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應當終止領取。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向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十、創業培訓補貼

  (一)創業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學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2.學員的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3.學員簽名的花名冊;

  4.創業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創業培訓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經批準同意組織學員免費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創業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

  十一、創業資助

  (一)申請創業資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及相關身份證明(屬就業困難人員的應提供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屬在校生或畢業生的需提供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復印件);

  2.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校生提供學校出具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最近6個月的有效納稅證明或減免稅證明;

  5.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條件的人員向創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十二、租金補貼

  (一)申領租金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在校生需提供學生證)復印件;

  2.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校生提供學生證)復印件;

  3.場地租用合同、繳納租金的憑證復印件(發票、收據或銀行流水);

  4.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5.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條件人員按半年向創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十三、創業孵化補貼

  (一)創業孵化基地申請創業孵化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與入駐創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書面服務協議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

  3.創業孵化基地的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申領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創業孵化基地的銀行基本賬戶。

  十四、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按省和各地市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十五、扶持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一)省財政轉移支付地區的基層服務經費補貼、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實際提出資金需求,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后從省下撥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他地區由各地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省財政轉移支付地區的示范性項目補貼,由所在地按省評審確定的項目和規定標準從省下撥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他地區由省專項下撥。

  (二)基層服務經費補貼、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示范性項目補貼,用于各地補充促進就業創業經費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房屋建筑物購建和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支出。

  十六、其他事項和要求

  《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下簡稱188號文件)實施后,《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3〕4號)有關資金補貼的項目、范圍、對象和標準等與188號文件不一致的,按照188號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要根據188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要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推進網上服務,對通過信息化手段可獲得或驗證申請人申請補貼所需材料和信息的,應簡化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書面材料。要切實推進信息公開,制作直觀易懂的補貼辦理指南,明確各項補貼經辦業務窗口,并及時將辦理指南、辦理機構、咨詢電話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三)中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相關補貼核發業務時,可根據申請企業申報材料,對照上述文件標準確定企業類型。

  (四)部、省屬駐粵普通高等學校和企業申請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求職補貼、創業孵化補貼和就業見習補貼按照《關于運用省就業專項資金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財社〔2013〕103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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