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創業項目征集工作,為自主創業人員搭建創業項目信息服務平臺,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創業項目征集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項目征集工作,主要采取有償征集、動態管理的方式,面向社會廣泛征集創業項目。提倡開展公益性創業項目征集。
(一)項目征集條件。
1.符合本市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綠色產業、低碳經濟、循環經濟、新興產業、環境保護和高新技術的要求,符合服務、經營模式創新和帶動就業的需求。
2.創業項目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于限制項目。項目持有人應具有對項目的所有權、經營權或代理權。
3.創業項目要求投資少、風險小、市場前景好以及適合在本地落戶發展,加盟的投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4.創業項目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項目持有人具備為創業者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5.項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經營資質并實際經營創業項目一年以上。
(二)項目入庫。
1.申報。項目持有人申報創業項目的,應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進行單位注冊立戶;完成注冊立戶后,通過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外網)填報創業項目入庫申請,詳細說明項目的基本概況、市場前景、風險提示、目標客戶、管理模式以及相關成功案例等,并按要求上傳相關資料。
2.評審。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匯總網上申報成功的創業項目,每半年組織一次項目評審。項目評審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創業導師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創業導師組成評審組進行。
3.公示。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經評審通過的創業項目在市公共就業服務網站公示7天。
4.入庫。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納入創業項目庫,并通知項目持有人。
(三)項目征集補貼。
對入庫的創業項目,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與項目持有人簽訂協議,給予項目持有人一次性補貼3000元。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無償對入庫的項目進行推介。
二、創業項目使用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創業項目庫,完善創業項目資源共享機制,以及風險提示機制。
(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依托創業項目庫,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創業項目推介和展示活動,所需經費應納入部門預算。
三、在庫項目更新及退出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健全創業項目更新和淘汰機制。
(一)在庫的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更新:
1.項目商業模式已經優化的;
2.項目持有人的商事主體名稱或經營地點變更的;
3.其他應當更新的內容。
(二)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對在庫項目進行清理,對不再具有推廣價值的創業項目予以退出。
四、監督管理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創業項目入庫管理,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取消相關項目入庫資格。
(二)項目持有人如有弄虛作假、違規套取創業項目征集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創業項目入庫資格,追繳補貼資金,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