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土地市場化管理進一步搞活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深府〔2001〕94號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的宏觀管理和土地市場化管理,推進以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進一步搞活和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于以下范圍:
(一)工業用地(特區內限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市、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
(四)軍事用地。
二、經市政府批準,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按公告的市場價格出讓,并將出讓情況予以公示:
(一)屬特區急需或特別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項目用地。
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均視為政府固定資產,土地出讓合同和房地產證注明:權利人為市、區人民政府,實際使用單位僅享有占有和使用權益,并無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類用地不得轉讓、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經營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否則依法收回后進行招標、拍賣出讓。
四、對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市規劃國土部門不再受理此類用地申請。
五、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取消協議地價,廢止《關于印發深圳經濟特區協議地價標準及減免的規定的通知》(深府[1991]133號)和《關于在特區范圍內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的通知》(深府[1991]134號),地價一律以市場地價計收。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土地等級、用途、年地租及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組織評估后公布。
六、減免地價以市場地價為基準按規定進行減免,且嚴格限于以下范圍:
(一)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收取市場地價的25%。
(二)市、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收取市場地價的23%;市、區政府建設的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收取市場地價的3%。
(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實行免地價出讓。
(四)原農村征地時留用的工商發展用地進入市場的,按建筑面積收取市場地價的10%。
(五)1992年市政府劃定的舊城改造用地收取市場地價的10%。
(六)南油、華僑城、蛇口等成片開發區用地,按照市場地價標準核減開發成本的原則計收地價,并報市國土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七)社會力量興辦的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學校和醫院用地,可適當減收地價,減收標準由市國土領導小組確定。
七、為推進土地全面市場化,原行政劃撥土地、歷史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單位和個人的不能進入市場的房地產,應補交市場地價。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補交的,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補交地價的標準:
1. 市、區國有企業按市場地價的20%補交地價。工業用途免予補交。
2. 市、區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按市場地價的25%補交地價。工業用途免予補交。
(二)自辦理手續之日起按相應房地產用途,重新開始計算土地使用年期。
(三)原安居房進入市場補交地價的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上述房地產補交地價后,發(換)紅皮房地產證,可以進入市場。
(五)上述規定不適用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未交清市場地價或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受讓單位。
(六)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未按上述標準補交地價的,一律按現行市場地價標準足額補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七)對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和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執行。
八、嚴格控制市屬國有企業應交地價轉國有資本金的對象和范圍。對于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應補交的地價款,不能轉為國有資本金,但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的除外。
九、本決定第七條規定的房地產進入市場時補交地價的征收和房地產登記發證受理工作,由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十、嚴格地價和年地租等土地收益的收集和管理。寶安、龍崗兩區的土地開發基金自2001年始,鹽田區自2003年始,其土地開發收入的15%上交市土地開發基金。
實行年地租制度后,年地租的收入,由市、區按3:7比例分成。
十一、對雖已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但逾期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所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一律廢止,土地由政府重新安排出讓。
十二、已簽土地出讓合同,閑置二年以上未開發的土地,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經批準繼續開發的閑置土地,須按廣東省有關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
十三、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酌情考慮保留部分存量土地外,對其它單位至今閑置未用的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堅決依法收回。對市屬國有企業的用地處理,按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深府〔2001〕8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建房視為房地產轉讓,對已交清地價款的出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出地方直接進入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已取得行政劃撥用地、歷史用地、協議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需尋找合作方的,須經過規劃國土部門對規劃、用地等問題進行審核,并補交市場地價后,再進入土地交易市場以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
十五、免征房地產二、三級市場土地增值費。
十六、提高商品房預售條件,預售條件中的形象進度定為:七層以下的達到主體工程封頂;七層以上的,主體工程須建到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層數。
十七、 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