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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

時間 : 2019-12-19 22:39:11 來源 : 深圳市龍崗區科技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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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龍崗區科技創新局

                             2019年7月16日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科技創新引領支撐作用,推動龍崗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是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辦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一節  創新資源集聚計劃

  第三條  創新平臺及“十大行動計劃”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立項扶持的創新平臺,以及深圳創新“十大行動計劃”項目,給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 申請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

  (2)廣東省、深圳市創新平臺。

  (3)深圳創新“十大行動計劃”中“十大諾獎實驗室”“十大重大科技產業專項”“十大‘雙創’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十大基礎研究機構”“十大海外創新中心”。

  3. 獲得上級立項扶持2年內提出申請,項目正常開展。如上級分批次撥付扶持,可在每筆資金到賬后1年內提出配套申請。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獲得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3000萬元配套扶持,連續分三年平均撥付。

  2. 獲得廣東省、深圳市創新平臺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500萬元配套扶持。

  3. 獲得深圳創新“十大行動計劃”專項扶持,扶持金額5億元以下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5000萬元配套扶持;5億元(不含)至10億元的,給予最高1億元配套扶持;10億元(不含)以上的,給予最高1.5億元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資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設及場地裝修。

  第四條  新型科研機構建設扶持。對龍崗區科技企業與高校院所合作創建的新型科研機構給予建設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依托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近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3億元-5億元(不含)的,上一年企業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6%;近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的,上一年企業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研發費用支出30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正增長。

  (4)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近三年獲得授權的有效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不含商標)總數不少于20件,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非自主研發方式擁有的知識產權不得超過30%。其中,非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植物新品種研究等企業,專利數不得低于12件;或首次獲得藥品臨床批件、臨床BE備案數不少于3個,或首次獲得藥品生產批件數不少于2個,或獲得新藥證書數不少于1個。

  2. 新型科研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民辦非企業機構。

  (2)應統籌整合依托單位現有優勢資源,聯合高校院所開展技術開發、產學研合作、項目孵化培育、人才交流等活動,進一步集聚創新要素,開展突破產業技術瓶頸、引領新技術研發與應用、孵化創新型企業等工作。

  (3)擁有研發人員30人以上,高校院所兼職人員不得超過30%。具有中、高級職稱或碩士、博士學歷人員不低于30%,其中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4)具備基礎研發條件和設施,場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的現值不低于800萬元(軟件類新型科研機構相應的現值不低于400萬元)。

  (5)正常開展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創新平臺建設、產業投資等工作。

  (二)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按依托單位實際出資額50%,給予新型科研機構最高1000萬元開辦費用扶持,用于支付裝修、人員及設備等費用。

  2. 連續五年給予不超過新型科研機構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0萬元扶持。

  3. 連續五年給予新型科研機構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去除龍崗區財政扶持)30%、每年最高300萬元扶持。

  (三)區政府“一事一議”項目或獲得我區“深龍英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扶持的,不予重復扶持。

  (四)新型科研機構建設扶持為驗收類項目,須在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提交結題材料。

  第五條  區級創新平臺扶持。分為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區級重點實驗室、區級產品檢測中心、國家認可資質檢驗檢測實驗室建設扶持,區級創新平臺提升激勵。

  (一)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近兩年每年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00萬元以上。該中心的專業技術開發人員20人以上,中級職稱或碩士學歷以上人員不低于35%,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人員不低于10%。

  (3)具備必要的科研(工藝)設備和場地等條件,及檢測、測試、分析手段。科研儀器、設備的原始購置價300萬元以上。

  (4)所屬領域研發技術實力達到深圳市領先水平。

  (5)同一項目未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創新平臺認定,且依托單位未獲得區級產品檢測中心建設扶持。

  (6)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正增長。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扶持。

  (二)區級重點實驗室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

  (2)依托單位能夠為組建區級重點實驗室提供資金保障及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障和學術交流等配套條件,其中提供科研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的原始購置價500萬元以上(軟件類300萬元以上)。

  (3)具備相應的科研實力及經費、人員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擔大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或產業化項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專職研究開發團隊。其中,教授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歷的學術帶頭人1人以上;具備國家、省、市、區重大項目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的實驗室主任1人;碩士以上學歷的骨干科研人員2人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科研人員5人以上,配有足夠的技術和服務人員。實驗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區重點實驗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項目未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創新平臺認定。

  2. 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發布建設指南,項目依托單位須符合指南規定的產業方向、技術領域、工作內容等要求。

  3.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扶持。

  (三)區級產品檢測中心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

  (2)具有國家級機構認定或授權的認證資格,能獨立完成檢測并出具報告。

  (3)檢測服務對象是龍崗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或優勢傳統產業,且定位和發展方向明確,對科技創新有促進作用。

  (4)檢測中心場地面積300平方米以上。

  (5)科研、設計檢測等技術服務儀器、設備的原始購置價300萬元以上。

  (6)配有相關業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

  (7)上一年度檢測服務收入500萬元以上。

  (8)同一項目未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類創新平臺認定,且依托單位未獲得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或區級重點實驗室建設扶持。

  (9)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正增長。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產品檢測中心,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扶持。

  (四)國家認可資質檢驗檢測實驗室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

  (2)檢驗檢測實驗室設在龍崗區。

  (3)近兩年獲得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授予的實驗室認可證書。

  (4)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正增長。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30%、最高100萬元扶持。

  (五)區級創新平臺提升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納入區級創新平臺管理的區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產品檢測中心。

  (2)獲得區級創新平臺認定超過3年。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不超過新增建設投入50%、最高100萬元激勵。

  第六條  高等院校科技創新扶持。與高等院校共同成立科技創新專項扶持資金,對高等院校科技創新項目給予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高等院校。

  2. 高等院校已設立支持教師、科研人員科技創新的專項扶持資金,并制定資金管理、項目評審、項目考核等相關管理制度。

  3. 所扶持團隊項目為高等院校創新創業、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項目,企業項目依托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企業正常運營,項目正常開展。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高等院校出資金額100%、最高1000萬元扶持。高等院校科技創新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規程另行制定。

第二節  創新環境優化計劃

  第七條  區級創新載體扶持。分為眾創空間配套扶持,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及建設扶持,以及區級創新載體提升激勵。

  (一)眾創空間配套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運營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眾創空間認定。

  2. 獲得上級立項扶持2年內提出申請,項目正常開展。如上級分批次撥付扶持,可在每筆資金到賬后1年內提出配套申請。

  3.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對深圳市認定的眾創空間,給予不超過市級扶持金額50%、最高50萬元配套扶持,專項用于眾創空間建設。

  (2)對2017年1月1日以后國家、廣東省認定的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扶持,專項用于眾創空間建設。

  (3)獲國家級、省級兩級眾創空間認定的,按最高扶持金額給予差額扶持。

  (二)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1. 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運營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人員管理、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面積2/3以上,未來作為孵化器使用期限5年以上,場地具有合法產權,產權關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務、網絡、通訊等基本配套設施,可為孵化企業提供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項目申報、信息交流、人才引進、企業推介、對外合作、資金籌措和技術開發等多方位服務。

  (5)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運營能力,孵化器專職管理人員6人以上,其中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人員3人以上。

  (6)建有在孵企業畢業及淘汰制度。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三)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2017年1月1日以后認定,且未獲得建設扶持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正常運營2年以上。

  (2)創新產出及工作績效明顯,引進一批創新人才(團隊)及企業,正常運營的在孵初創期科技型企業30家以上。

  (3)上一年度開展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等服務活動10場(次)以上。

  (4)按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連續兩年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統計調查信息系統填報數據,主動報送工作信息,配合區科技創新局推進創新載體建設各項工作。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30%、最高300萬元扶持,專項用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

  3. 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扶持。上一年度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載體)立項扶持,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資金50%、最高150萬元扶持。

  (四)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

      1. 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運營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有明確的高新技術產業導向。

  (3)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與高端創新資源對接。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運營能力,加速器專職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6人以上。

  (4)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租售的面積2/3以上,未來作為加速器使用期限5年以上,場地具有合法產權,產權關系明晰。

  (5)產業服務功能完善,配套服務設施齊全,能夠為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提供發展空間,以及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6)建立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接機制,優選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入駐。建立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準入機制和快速入駐通道。

  (7)與加速器緊密合作的服務機構,可為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專業服務。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

  (五)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

  (2)正常運營2年以上,正常運營的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30家以上。

  (3)加速器內科技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20件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20家以上。

  (4)加速器內科技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總值5億元以上,簽約的科技服務機構10家以上。

  (5)創新產出及工作績效明顯,引進一批創新人才(團隊)及企業。

  (6)按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主動報送工作信息,配合區科技創新局推進創新載體建設各項工作。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30%、最高400萬元扶持。

  (六)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

      1. 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運營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園區主導產業為龍崗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符合我區產業布局規劃,發展目標明確,產業布局科學合理,優勢產業特色突出,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場地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業租售的面積2/3以上,未來作為園區使用期限10年以上,場地具有合法產權,產權關系明晰。   

  (4)園區管理主體明確,配套服務設施齊全,具有專門的招商、運營、服務管理機構,及統一規范的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專業化服務。

  (5)配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負責人具備相關從業經驗,專職管理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8人以上。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

  (七)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建設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

  (2)正常運營2年以上,納入統計且正常運營的規上科技型企業10家以上,其中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3家以上。

  (3)園區內科技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30件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30家以上。

  (4)園區內科技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總值10億元以上,園區簽約的科技服務機構10家以上。

  (5)創新產出及工作績效明顯,引進一批創新人才(團隊)及企業。

  (6)按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主動報送工作信息,配合區科技創新局推進創新載體建設各項工作。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建設投入30%、最高500萬元扶持。

      3. 獲得區星級園區認定扶持的,可申請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但不予重復扶持。

  (八)區級創新載體提升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超過3年。

  (2)經認定的區級創新載體正常運營。

  2.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對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不超過新增建設投入50%、最高100萬元激勵,對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給予不超過新增建設投入50%、最高200萬元激勵,對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給予不超過新增建設投入50%、最高300萬元激勵。

  第八條  創新載體入駐租金扶持。對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的科技型企業給予租金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租金費用為入駐創新載體獲得區級認定后產生。

  3. 滿足以下入駐條件之一:

  (1)入駐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2)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3)入駐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獲得各級創新創業比賽獎項的科技型企業,或參加各級創新創業大賽的港澳團隊創辦企業。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對入駐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萬元扶持。

  2. 對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萬元扶持。

  3. 對入駐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的獲得各級創新創業比賽獎項的科技型企業,或參加各級創新創業大賽的港澳團隊創辦企業,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萬元扶持。

  第九條  獲獎企業激勵。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等各級政府舉辦的創新創業比賽前三等次,且在龍崗區落地的科技型企業給予獲獎企業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獲獎后2年內提出申請,企業正常運營,項目正常開展。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獲得國家級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激勵。

      2. 獲得省、市級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20萬元激勵。

      3. 獲得區級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激勵。

  4. 同一項目獲得多級獎項的,按最高激勵金額給予激勵。

  第十條  雙創賽事及活動扶持。

  (一)雙創賽事扶持。

  對深圳創新創業大賽龍崗區預選賽或龍崗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的執行單位給予賽事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賽事已納入龍崗區工作方案。

  (3)賽事結束后1年內提出申請。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于不超過賽事實際費用50%、最高100萬扶持。

  (二)雙創活動扶持。

  對積極參加龍崗區組織的全國雙創周、國際創客周等重大雙創活動的單位給予活動費用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活動已納入龍崗區工作方案。

  (3)活動結束后1年內提出申請。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于不超過活動實際費用50%、最高50萬扶持。

  3. 區政府“一事一議”項目,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一條  科普教育基地認定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 2017年1月1日以后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科普教育基地正常運行。

  (二)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經核準符合條件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扶持。獲得多級認定的,按最高扶持金額給予扶持。

第三節  創新能力提升計劃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立項扶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給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 獲得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深圳市技術攻關項目、研發中試項目立項扶持。

  3. 獲得上級立項扶持2年內提出申請,項目正常開展。如上級分批次撥付扶持,可在每筆資金到賬后1年內提出配套申請。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獲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300萬元配套扶持。

  2. 獲得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200萬元配套扶持。

  3. 獲得深圳市技術攻關項目、研發中試項目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100萬元配套扶持。

  (三)同一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計獲得配套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研發投入激勵。對龍崗區科技型企業給予研發投入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符合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稅務部門辦理了加計扣除申報。

  3. 正常運營1年以上,財務管理規范,設置有研發項目輔助賬,納稅信用等級C級以上。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對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培育入庫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50萬元激勵。

  2. 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萬元激勵。

  3. 對獲得海關高級認證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30%、最高300萬元激勵。

  4. 對中國五百強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500萬元激勵。

  5. 對世界五百強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0萬元激勵。

  6. 對其他科技型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最高50萬元激勵。

  第十四條  生物創造激勵。對擁有新藥醫療臨床批件、醫療器械注冊證、藥品生產批件以及開展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科技型企業給予生物創造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申請激勵的新藥醫療臨床批件、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藥品生產批件須為上一年首次獲得,且相應的產品為用于人體的藥物或醫療器械。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新藥臨床批件。

      (1)1、2類新藥臨床批件激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項。

      (2)3類新藥臨床批件激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項。

    (3)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上兩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30%、最高500萬元。

  2. 醫療器械注冊證。

  (1)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激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項。

      (2)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激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項。

      (3)開展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并取得臨床試驗報告的,激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項,同一產品只扶持1次。

  (4)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上兩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30%、最高500萬元。

      3. 藥品生產批件。

  (1)藥品生產批件激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項。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上兩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30%、最高500萬元。

  第十五條  集成電路扶持。對龍崗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給予集成電路IP(知識產權模塊)復用及EDA軟件扶持、流片扶持、測試驗證分析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從事集成電路產品設計(含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開發)的科技型企業。

  2. 企業正常運營,研發活動正常開展。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集成電路IP(知識產權模塊)復用及EDA軟件扶持。

  (1)給予不超過上一年使用正版IP或購買EDA軟件實際發生金額50%、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扶持。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的集成電路IP(知識產權模塊)復用及EDA軟件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2. 流片扶持。

  (1)給予不超過上一年MPW流片(含掩膜版)實際發生金額50%、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扶持。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2)對于完成小于90nm全掩膜(Full Mask)工程產品流片的項目,給予不超過流片費用(含掩膜版)30%的扶持。其中,工藝制程小于90nm、大于45nm(不含)的,單個項目最高扶持50萬元;小于45nm、大于28nm(不含)的,單個項目最高扶持200萬元;小于28nm的,單個項目最高扶持300萬元。同一項目只扶持1次,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3. 測試驗證分析扶持。

  (1)在龍崗區外測試驗證分析的,給予不超過上一年IC工程測試驗證、產品分析項目實際發生金額50%、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扶持。

  (2)在龍崗區內測試驗證分析的,給予不超過上一年IC工程測試驗證、產品分析項目實際發生金額60%、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扶持。

  (3)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4. 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上述集成電路扶持總額不超過600萬元。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激勵。分為境外發明專利激勵、國內有效發明專利年費激勵、知識產權獲獎激勵。

  (一)境外發明專利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申請激勵的境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須為上一年獲得。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獲得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激勵金額2萬元/國/項。

  (2)通過PCT國際專利途徑申請的,對其額外激勵金額1萬元/項。

  (3)同一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授權的,最多激勵5個國家的授權,且通過PCT國際專利途徑申請的只激勵1次。

  (4)申請單位是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中對共同專利,申請單位須為共同專利中第一申請人;專利在授權后變更專利權人的,不再激勵新的專利權人。

  (5)同一單位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200萬,中國五百強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世界五百強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國內有效發明專利年費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發明專利授權后維持年限達7年以上(以授權公告日為起算時間),且截至申報日仍維持有效。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每件專利一次性1000元激勵。

  3. 同一單位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知識產權獲獎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申請激勵的獎勵證書須為上一年獲得,申請單位應為第一或第二專利權人。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激勵。

  (2)獲得廣東省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激勵。

  (3)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給予10萬元激勵。

  (4)同一專利獲得多級獎項的,按最高激勵金額給予激勵。同一單位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技術標準研制激勵。對參與技術標準起草的單位給予技術標準研制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 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前5名起草單位之一。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主導研制單位。

  (1)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標準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負責起草單位”。如未注明“負責起草單位”,前兩名視為主導研制單位。

  (3)國際標準經專家組核準后作為主導研制單位的。

  3. 該技術標準已公開發布。

  4. 在技術標準公開發布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國際標準。

      (1)主導國際標準研制的,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50%、最高100萬元激勵。

      (2)非主導但參與國際標準研制的,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25%、最高50萬元激勵。

      2. 國家標準。

      (1)主導國家標準研制的,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50%、最高60萬元激勵。

      (2)非主導但參與國家標準研制的,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25%、最高30萬元激勵。

      3. 行業標準。

      (1)主導行業標準研制的,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50%、最高30萬元激勵。

      (2)非主導但參與行業標準研制的,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25%、最高15萬元激勵。

  4. 同一單位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分為扶持類及非扶持類,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2. 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

  3. 項目研究開展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4. 項目研究內容具體、技術路線清晰、預期成果先進、應用前景廣闊、社會效益顯著,有助于提高我區醫療衛生科研實力和創新能力。

      (二)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扶持類項目經評審認定為重點項目的,給予最高20萬元扶持。其他一般項目,給予最高5萬元扶持。

  2. 非扶持類項目予以立項但不給予資金扶持。

  (三)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為驗收類項目,須在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提交結題材料。

第四節  創新企業培育計劃

  第十九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分為認定激勵、培育引進激勵、研發投入激勵、創新載體入駐租金扶持。

  (一)認定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后2年內提出申請。其中,區外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后遷入我區的企業,須在我區注冊滿1年。

  2. 首次申請龍崗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激勵的,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激勵;之后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每次給予10萬元激勵。

  3. 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予重復激勵。

  (二)培育引進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創新載體為各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其運營管理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創新載體上一年度培育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從區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對上一年度從區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從區內遷出后又遷入的企業不納入計算)的創新載體,每引進1家,給予5萬元引進激勵。

  (2)對入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30家以上,且數量同比增長30%以上的創新載體,一次性給予30萬元培育激勵。同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只能在一個創新載體計算數量。

  (3)同一創新載體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科技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提高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扶持比例及上限,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萬元激勵。

  (四)創新載體入駐租金扶持。對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萬元扶持。

  第二十條  高端科技企業培育扶持。對高端科技企業給予培育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企業產業方向為龍崗區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領域,企業正常運營、發展前景明朗、成長性較好,擁有優秀的技術及管理團隊,并開展關鍵技術研發。

  3. 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30%以上。

  4.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經政府備案或登記的風投機構風險投資500萬元以上,且近三年獲得“深龍英才計劃”高層次人才企業扶持。

  (2)獲得經政府備案或登記的風投機構風險投資3000萬元以上。

  (3)由高校院所從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科研人員、教師創辦,個人占股30%以上或合計占股50%以上;擁有高新技術研發成果、專利技術等產權明晰的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知識產權的類型包括:近兩年內獲得授權的國內、境外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企業的經營產品(服務)屬于其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項目范疇。

  (二)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去除龍崗區財政扶持)30%、每年最高200萬元扶持。

  2. 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50萬元租金扶持。

  (三)區政府“一事一議”項目或獲得我區“深龍英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企業扶持的,不予重復扶持。

  第二十一條  龍崗區中小創新企業50強培育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屬于龍崗區中小創新企業50強,并于1年內提出首次申請。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連續兩年,給予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30%、每年最高200萬元扶持。

  2. 連續兩年,給予不超過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30萬元扶持。

  (三)獲得我區“深龍英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扶持的,可申請認定為龍崗區中小創新企業50強,但不予重復扶持。

第五節  科技服務業發展計劃

  第二十二條  技術轉移交易激勵。對龍崗區技術轉移促進中心交易平臺運營單位給予技術轉移交易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 交易在龍崗區技術轉移促進中心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金額按實際履行金額計算。

  3. 交易完成的項目落戶龍崗區。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平臺運營單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交易履行金額5%、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激勵,每年最高激勵總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科技金融扶持。分為助飛貸、創業貸扶持,政府應急轉貸、融資租賃、銀行保理、金融保險扶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扶持。

  (一)助飛貸、創業貸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申請“助飛貸”的科技型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不含)以上、2億元以下。申請“創業貸”的科技型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下。

  (3)所獲貸款為純信用貸款,且資金須用于研發投入、原材料購買、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生產經營等企業經營活動。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符合“助飛貸”的科技型企業,正常還本付息后,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利息扶持,按不超過企業貸款總額1.5%給予擔保扶持,且不超過企業實際發生擔保費用。

  (2)符合“創業貸”的科技型企業,正常還本付息后,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利息扶持,按不超過企業貸款總額1.5%給予擔保扶持,且不超過企業實際發生擔保費用。

  (3)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利息扶持和擔保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4)在貸款還清1年內提出申請,如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可分年度申請扶持。

  (二)政府應急轉貸、融資租賃、銀行保理、金融保險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通過政府應急轉貸、融資租賃、銀行保理、金融保險方式獲得融資,相關業務已完成。

  (3)資金須用于研發投入、原材料購買、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生產經營等企業經營活動。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給予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50%、單筆最高50萬元扶持。

  (2)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知識產權質押貸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通過知識產權(僅限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質押方式申請額度1000萬元以下、期限為一年的銀行貸款。

  (3)貸款本息已還清。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不超過利息支出50%、單筆最高50萬元扶持,給予不超過擔保(服務)費用50%、單筆最高20萬元扶持。

  3. 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若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扶持。

  4. 同一項目在市級政府部門獲得扶持的,不予重復扶持。同一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科技服務機構及科技類社會組織扶持。分為科技服務機構運營扶持、科技類社會組織運營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科技服務機構運營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2)直接服務于企業技術創新,對外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重點提供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產業化等環節中的共性、專業性技術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科技信息、科學數據、儀器設備等各類科技資源共享,開展試驗驗證、檢測測試、開發設計等開放性研發支持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財務、市場推廣等非技術性服務以及針對產品的檢驗檢測及售后技術服務不在扶持范圍內)。

  (3)須整合社會資源、向全社會開放(上一年度服務企業10家以上),并具有線上線下服務相結合功能,正常運營1年以上。

  (4)科技服務收入應占營業收入總額70%以上。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租金扶持。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萬元扶持。

  (2)運營扶持。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5%、每年最高100萬元運營扶持。

  (二)科技類社會組織運營扶持。

   1. 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深圳市、龍崗區民政部門登記,且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類社會組織,登記時間1年以上。

  (2)主要業務范圍是圍繞技術創新的專業服務或技術研發。

  (3)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上一年度有5個以上成功服務案例,或上一年度至少獲得一項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連續五年給予不超過上一年運營投入50%、每年最高10萬元運營扶持。

  第二十五條  軟科學扶持。對在龍崗區開展的與科技創新相關的軟科學項目給予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深圳市注冊或登記,具備軟科學研究能力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

  2. 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

  3. 項目研究開展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4. 項目主要為與科技創新相關的戰略規劃、政策法規、體制改革、產業創新、重大任務、政府管理、創新管理研究,以及軟科學理論與方法研究等。

  5. 項目成果具有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科學價值,研究成果應用潛力大。

  (二)經評審認定為重點軟科學項目的,給予最高30萬元扶持。其他一般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扶持。

  (三)軟科學項目為驗收類項目,須在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提請驗收。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科技型企業為從事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高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其主營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相關規定。

  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是指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企業。

  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是指近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科技型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場地租金支出為相關部門當年度發布的片區場地租金指導價,且不高于企業實際租金支出。

  第二十八條  同一事項符合多項扶持或激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或激勵。

  第二十九條  獲得扶持或激勵的龍崗區企業統計地須在龍崗區。

  第三十條  除特別注明外,本實施細則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額等,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一條  區科技創新局依照《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在“龍崗政府在線”上公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單位按指南要求如實向區科技創新局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  原科技研發專項扶持、產學研合作專項扶持等驗收類項目到期后,逾期6個月未申請驗收或未能通過驗收的,該項目承擔單位自項目到期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本實施細則項目扶持或激勵。

第四章  審核和公示

  第三十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依照《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三十四條  審核通過或經區政府扶持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按規定在“龍崗政府在線”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科技創新局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扶持或激勵,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跟蹤監管

  第三十五條  獲得扶持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其中,“創新平臺及‘十大行動計劃’配套扶持”“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配套扶持”“新型科研機構建設扶持”“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和“軟科學扶持”為事前項目,其余為事后項目。事前項目須與區科技創新局簽訂合同,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所獲資金應專款專用、如實記帳,不得挪用。上述扶持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區科技創新局須委托銀行進行資金監管。

  第三十六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獲得扶持或激勵的單位如發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東結構、項目負責人變更,以及單位經濟、法律糾紛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區科技創新局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合理期限內辦理有關信息更新手續。

  第三十七條  根據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需要,區科技創新局有權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獲得扶持或激勵的單位或個人應予配合,并根據要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按時提交實施報告。

  第三十八條  項目申報、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未及時告知重大變更信息,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區科技創新局有權終止項目實施或者撤銷項目,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對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通報批評,3年內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的項目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各項政策的資金量受本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總量的控制和調整。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區科技創新局有權對本實施細則部分內容進行修訂,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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