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粵府〔2016〕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深圳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專項資金目錄由資金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市財政部門匯總發布目錄清單。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專項資金名稱、主管部門、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范、公正透明。專項資金應當按規范程序設立,并根據資金績效進行調整、管理和動態統籌。積極推進“一個部門一個專項資金”。
第五條 專項資金投入方式實施分類管理。對分配對象為企業的專項資金,主要按市場化方式,包括: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設立的產業基金投資及跟投、中小微企業貸款資金池風險補償、貸前增信、融資風險分擔、銀行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貼息、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貸款保險保費補貼等;對于分配對象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主要按無償資助方式;市政府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評價應確保標準科學、規范公開。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評審應當充分參考專業機構的意見,對于市政府發布政策規定的重大項目的分配,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運用專家評審機制的,專家的領域、資格和能力應與被評項目匹配。項目審核、評價意見應向申報單位(即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反饋。
第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應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報,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在部門預算批復后應達到可執行狀態。屬于應急、搶險類項目的,以及資金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以“懸賞制”方式組織項目的,在預算編報階段可以不落實到項目單位。
第八條 資金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加強管理,分類核算,保證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安全完整。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按職責建立專項資金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制度、年度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相關部門(個人)職責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市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指導資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續期、壓縮和撤銷,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三)負責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核匯總、綜合平衡,以及專項資金整體調度和統籌安排;
(四)負責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匯總、編制、調整和發布;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部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續期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牽頭專項資金銀行監管制度改革;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二)加強對專業機構、有關中介組織以及專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確保項目評審規范、資金安全;
(三)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設立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中期財政規劃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集中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七)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其他部門(個人)職責: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申報單位應對申報事項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配合資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受資金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中介組織、依法確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定機構)等,按約履責,并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市委、市政府決定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資金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以上資金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專項資金首次設立期限不超過5年,確需續期的,每次續期期限不超過5年;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五)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六)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資金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競爭書面審查結論)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議;
(四)市政府審議批準后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發布、項目申請、受理、評審、驗收、中介組織服務、跟蹤管理等進行規范,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經批準續期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并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市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設立程序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存續期間內的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評估和清理,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政府提出壓縮或撤銷的調整建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時的目標任務已完成,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二)設立依據已被調整或者廢止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三)在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者績效評價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或者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四)由于專項資金的原因造成資金主管部門連續兩年預算支出進度績效考核未達標的,應當壓縮專項資金規模。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資金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二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并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后,如因新增專項資金、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和《深圳市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實施方案》(深府辦〔2016〕50號)的規定,測算分年度資金需求,編制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
第二十二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中期財政規劃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三條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一)資金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預算隨同其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下稱“一上”);
(二)市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主管部門“一上”數據,并下達預算編報控制數(以下稱“一下”);
(三)資金主管部門根據“一下”控制數,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隨同其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下稱“二上”);
(四)市人大審議通過部門預算草案后,由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以下稱“二下”),資金主管部門按批復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指示,結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統籌。
第六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統一的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進行申報指南(通知)發布、申報受理、項目評審、項目公示、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項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項目計劃或者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體研究決策,專項資金的規劃布局應由資金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策,內設監察部門的,監察部門應當參與研究;
(二)專業機構管理,融資風險分擔、融資成本補償類資金,由社會金融機構負責融資項目審核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創新載體、科技基礎設施、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類資金,逐步由法定機構管理;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公益性研究等類資金,探索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注重同行評議和專業機構意見,按自然科學基金分配管理;
(三)嚴格資質核查,資金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和項目進行核查,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四)審核獨立科學,資金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專業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的獨立性,專業機構應當完善內控制度,制定審核辦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五)加強監督考核,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考核機制,考核結果作為選擇專業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一上”前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編制項目分年度預算;在“二上”前對申報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編入單位部門預算。
第三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后編報部門預算。
第三十一條 在“二下”后,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預算批復發文立項。
對于事前資助項目,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立項時通過項目專項資金使用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批復文件等形式明確項目預算明細。
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殊項目,資金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發文立項。
對于已獲得國家、省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市本級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應當予以統籌考慮。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申報單位為市級預算管理單位的,由市財政部門在“二下”后下達指標,申報單位按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因應急需要或者突發情況確需在年中安排的,由市財政部門辦理指標調劑劃轉給申報單位后,由申報單位按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
申報單位為非預算管理單位的,由資金主管部門在“二下”后根據預算管理制度辦理國庫集中支付。需委托商業銀行進行專項資金使用監管的,按照監管辦法辦理。監管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申報單位為區級預算管理單位的,按預算編制要求編入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并按相關規定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統一的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開以下信息:
(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單位、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專項資金名稱和類別、申報單位名稱、扶持金額、項目簡介、績效目標。對未立項的項目應告知申報單位不通過的原因;
(四)投訴受理以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專項資金相關信息確因保密需求無法公開的,按照國家保密制度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按要求配合市財政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的檢查,接受監管。申報單位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對于事前資助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定期向資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按資金主管部門要求申請項目驗收。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對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明確規定并及時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過程監督和項目驗收(結題)。項目驗收時應當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評價,并在項目驗收(結題)報告中反映。對非預算管理單位的項目剩余資金,應當在項目驗收(結題)報告中明確處理意見。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和知識產權轉化應用加強管理、準確核算,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部門預算批復后,績效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目標調整程序有關規定報市財政部門,并說明績效目標調整依據。
第三十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或者申報單位自籌資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在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因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
市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市財政部門或者資金主管部門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黑名單,并通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相關主要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風險提示名單,并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中向市財政部門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通報:
(一)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的;
(二)違反規定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辦理項目驗收或者驗收時提供材料不真實的;
(四)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聯合懲戒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各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7〕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