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函〔2011〕798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局、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佛山市順德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
現將衛生部等5部局《關于換發軍隊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通知》(衛醫療〔2010〕169號)及《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1〕10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一并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按文件精神,2011年1月1日后轉業、復員、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員,軍隊已予以換發新的《醫師資格證書》(舊版軍隊《醫師資格證書》已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該證書軍地通用,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不再為上述人員換發地方《醫師資格證書》。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轉業、復員、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軍人,仍按照《關于做好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3〕130號)辦理換證手續。
申請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時,申請人除提交上述通知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出具的有關其合法執業資格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受理。
三、2011年1月1日后轉業、復員、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員及離休、退休后仍由軍隊管理的軍人,擬到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其執業注冊手續應按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和《關于換發軍隊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通知》(衛醫療〔2010〕169號)第三條第(四)項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衛生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