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辦發〔2000〕71號
現將《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人事部辦公廳
2000年9月7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依據人事部有關資格考試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部考試中心)組織或參與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本地區資格考試考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必須嚴格按人事部資格考試年度工作計劃和有關考務文件的要求,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組織。
第五條 在實施資格考試工作中,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要積極與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并按確定的分工,各司其職。
第六條 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實行計算機管理。考試的信息管理工作統一使用部考試中心《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并按有關文件的要求進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條 認真落實《關于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監督巡視員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發〔1997〕51號)精神,發揮監督巡視員作用,加強在資格考試組織、運作過程中的監督,保證資格考試的嚴肅性、公正性。
第八條 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應嚴格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準審批的收費標準收繳考試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報名
第九條 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應在規定的報名日期前20天向社會發布《考試公告》。
公告的內容應包括:考試名稱、考試科目設置、考試時間及報名日期、地點、報考條件等。
第十條 考試報名按省區市(經批準的部分副省級城市)組織,實行屬地化管理。考生可以在工作單位(含臨時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參考。對個別因報考人數較少本省區市不組織的考試,或屬于滾動考試中異地調動的考生,應允許考生到就近省區市報名參考,有關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應負責為考生辦理轉接手續,考生各科成績均合格后,由最終成績合格所在的省區市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報名前,應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按人事部的統一樣式印制《報名信息卡》、《資格考試報名表》及有關報名材料。報名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二)向報考人員提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手冊》。
(三)公布與報名工作有關的信息編碼,以及與本次考試有關的其他事宜。
(四)按報名工作程序及要求等規定為考生辦理報名手續。
(五)報名工作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方便、快捷、準確地為報考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對超過規定報名時限要求報名的考生,原則上在距規定的考試日期兩個月前應準許補報。具體補報事宜,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更改報考專業、科目的按補報申請受理。
第十三條 在報名期間,對已辦理報名手續,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考生,應受理其退考或更改報考專業、科目的申請,并可收取相應的工本費。全國統一考試前兩個月內,不再受理退考、改報的申請。
第四章 考前準備
第十四條 考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擬定詳細、周密的考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根據報名情況統籌安排考點和考場,并制作準考證。考點、考場的選擇、布置及工作人員的配置按考點、考場設置的要求辦理。
(三)認真做好有關報名數據的統計工作,按規定時限向部考試中心上報《試卷預訂單》(一式兩份)。
部考試中心接收各省區市考試中心修訂《試卷預訂單》的最后截止時間為該專業考試日期之前50天。
(四)組織對主考、監考、巡視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職責,并逐級簽訂責任書。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1.各自的工作職責;
2.考試實施步驟和要求;
3.與考試有關的紀律和規定;
4.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整理、裝訂和密封方法;
5.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6.其他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種與考試有關的指定用書、復習資料等的出版、發行必須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凡未經人事部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翻印、出版任何資格考試的指定用書、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等,不得以人事部、專業主管部門、復試主管部門的名義,或者以“全國××專業資格考試指導用書”等名義擅自編寫、出版輔導教材、復習資料、習題集、模擬題等。各級人事考試中心必須按人事部或專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考試用書的發售工作,不得借報名之機搭售非考試用書。
第十六條 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分發工作按規定的要求進行,確保各個環節的安全。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考試實施應按考試實施計劃、方案和要求進行,并嚴格執行考場規劃等考試紀律。個別地區的考試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如期進行,必須更改考試時間時,須由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及時報部考試中心,經批準后方可采取補救辦法或順延考試時間。
第十八條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負責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部考試中心負責考試考務等工作;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試卷內容方面的工作(無專業主管部門的考試由部考試中心負責)。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省區市考試中心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須安排晝夜值班,值班時間一般為考試前一天19時至考試結束后1小時。
第六章 考后管理
第二十條 評閱卷工作按人事部的規定組織進行。
(一)客觀題(機讀卡)閱卷由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組織進行。
(二)主觀題閱卷工作按以下形式組織:
1.由部考試中心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統一組織閱卷工作。閱卷點所在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和專業部門承擔閱卷的具體實施與保障工作。
2.由部考試中心和專業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各省區市閱卷人員,并提供統一的評分標準和程序,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和專業部門共同組織閱卷。
3.由部考試中心提供統一的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按有關規定組織閱卷。
第二十一條 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在收到人事部(或授權有關專業主管部門)下發的考試合格標準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部考試情況與合格人員統計庫。
第二十二條 考試成績應在檢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按合格標準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由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檢查驗收工作按人事部有關規定進行。
(一)檢查驗收工作組由人事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人員,以及未參加評閱卷工作的專家組成。
(二)檢查驗收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格慎重的原則,采取專家認定、人事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把關的方法進行。
(三)檢查驗收的重點是:
1.考試合格率偏高的考區、考點、考場;
2.雷同卷較多的考場;
3.署名舉報、問題嚴重的考點、考場;
4.違反考務工作規程的;
5.有其他突出問題的。
(四)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各種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考務工作實施情況;
3.考試合格人員報名資格條件的復查情況;
4.評卷質量;
5.考風考紀;
6.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7.回避制度的執行情況;
8.專項調查以及其他內容。
(五)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布考試成績后,各省區市資格考試部門應按《資格證書的發放及管理規定》的要求,在30天內完成證書發放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考試成績公布后30日內,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應為考生提供便捷的查分服務和有償查閱卷卷面合分服務。查卷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報當地物價部門確定。在確認合分有誤時,經一定的批準程序改正成績應將所收的查卷費用全部退還考生。
對全國集中評閱并保管的試卷,由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提出查卷申請的考生名單匯總后報部考試中心組織復查,所需費用由各地分擔。查卷工作按《查卷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應考人員違法違紀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定》(人辦發〔1992〕1號)考試工作密級范圍劃分如下:
絕密級事項:啟用前的考試試題(含題庫)、試卷(含備用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
機密級事項:尚未進行的考試的命題方案、計劃、已考完但尚未評閱的試卷等。
秘密級事項:命題工作情況、命題人員名單,尚未公布的合格標準、考生的考試成績及統計數字分析報告,已評閱完畢的試卷。
第二十八條 考試信息軟盤和考試成績登記冊由各省區市人事(職改)部門和人事考試中心存檔保存。試卷、考場情況記錄單、《資格考試考場紀律檢查情況記錄單》、考試成績錄入單和計算機工作記錄從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保存6個月,到期后由負責保存的單位自行銷毀。群眾舉報有問題的,待查清后再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參加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發表、透露或暗示有關考試需保密的內容。
(二)凡參與有關考試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和涉及考試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本年度舉行該項考試,如有親屬參加本年度該項考試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三十條 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實際操作類考試的有關規程和具體考務操作辦法,由部考試中心另行制發。
第三十二條 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的其它考試考務工作可參加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