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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0 16:01:48 來源 :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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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穗人社發〔2014〕58號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本局反映。


  附件: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外國人入穗就業許可,臺港澳人員在穗就業許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取消審批,民辦技工學校的設立、變更、取消審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設立、變更、取消審批,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和注銷審批,勞務派遣許可審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權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同一個許可行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有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行使。

  

第二章  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第六條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文)、原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管理辦法》(粵勞社發〔2009〕8號)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第八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的職工;

  4、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九條 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第十條 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

  (二)《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簽名表》;

  (三)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報告;

  (四)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

  (五)企業工時管理制度;

  (六)企業工資支付制度;

  (七)實施方案、工時管理及工資支付制度(需向本單位職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饋意見;

  (八)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注冊證、登記證)及復印件;

  (九)實行期滿需再次申請的企業,應當書面報告上期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

  

第三章  外國人入穗就業許可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入穗就業許可應當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頒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應當申辦《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下稱“許可證書”)。免辦許可證書的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用人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六)擬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辦許可證書: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事窗口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查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作出簽發許可證書決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申辦許可證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的申請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外國申請人的聘用意向書(申請人簽名);

  (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須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提供主管部門批準許可證書復印件; 

  (五)外國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復印件;

  (六)外國申請人的詳細工作經歷(申請人簽名確認)和工作履歷證明;

  (七)外國申請人的最高教育學歷證書(最高教育學歷證書與其擬從事工作無關聯的,另提交其他相關教育學歷證書)和其從事該項工作的職業資格證明(從事屬國家規定職業(工種)的原則上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屬須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崗位提供許可證書或資格證書;具有外國特色職業(工種)的持本國政府或行業協會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就業或上崗。該證書須經過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公證證明應為中文或英文)復印件(以上文件如為外文的須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公章確認);

  (八)外國申請人健康狀況證明;

  (九)外國申請人曾取得廣州市或內地其他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許可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下稱外國人就業證)的,提供注銷或遷移證明;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取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許可證書后,獲準在廣州市就業的外國人應憑許可證書、 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簽證處領取Z字簽證入境,用人單位在外國申請人(含免辦許可證書的)憑Z字簽證入境后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辦外國人就業證: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事窗口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查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作出簽發外國人就業證決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申辦外國人就業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國申請人憑許可證書取得有效Z字簽證后入境的:

  1、許可證書原件;

  2、《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3、外國申請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兩張;

  4、外國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的個人資料和有效Z字簽證頁復印件;

  5、勞動關系證明(雙方蓋章簽名的勞動合同原件,如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譯件并蓋章確認;由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派遣的提供派遣證明復印件和本市用人單位的任命書或工作證明原件;

  6、外國申請人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復印件;

  7、外國申請人的體格檢查記錄或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申辦許可證書時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無需重復提交。

  (二)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等屬于免辦許可證書,取得有效Z字簽證后入境的:

  1、《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2、《外國人就業登記表》(申請人簽名); 

  3、外國申請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兩張; 

  4、外國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的個人資料頁和Z字簽證頁復印件; 

  5、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廣州市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外國申請人的《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復印件; 

  7、外國申請人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復印件;

  8、外國申請人的體格檢查記錄或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9、外國申請人的詳細工作經歷(申請人簽名確認)和工作履歷證明;

  10、外國申請人的最高教育學歷證書(最高教育學歷證書與其擬從事工作無關聯的,另提交其他相關教育學歷證書)復印件和其從事該項工作的職業資格證明或專業技能證書(從事屬國家規定職業(工種)的原則上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屬須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崗位提供許可證書或資格證書)復印件;

  11、外國申請人曾取得廣州市或內地其他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許可證書或外國人就業證的,提供注銷或遷移證明;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在廣州市就業外國人的外國人就業證即將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單位繼續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下列程序申辦外國人就業證延期手續: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事窗口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查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作出簽發外國人就業證決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辦外國人就業證延期,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許可延期申請表》(申請人簽名);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外國人就業證原件(申請人簽名);

  (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或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外國申請人現持有有效的工作類居留證件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和就業申請人的就業信息發生變化的,提交相關證明和復印件,否則無需提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外國人在廣州市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外國人就業證所注明的單位相一致。

  外國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或從我國其他城市到廣州市就業,須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任職期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原外國人就業證注銷或變更(遷移)手續和到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就業許可變更或異地轉入就業手續,具體如下:

  (一)在廣州市已獲批準就業的外國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核發許可證書,其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原工作居留許可期限未滿的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變更手續。

  (二)在廣州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許可證書,并持Z字簽證入境后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外國人在穗就業許可手續。

  (三)已獲批準在我國其他城市就業的外國人,其離開原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到廣州市就業的,按下列情形辦理手續:

  1. 被派往本單位在廣州市的總、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之間用人單位就業,其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原工作居留許可期限未滿的,應持原發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就業證變更(遷移)證明,到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不需辦理許可證書);原外國人就業證期限已滿的,應到原發證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終止就業手續,并持Z字簽證入境后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外國人在穗就業許可手續。

  2. 被派往廣州市內與原異地用人單位屬于同一股東發起人或同一企業集團關系的用人單位就業,應持原發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就業證變更(遷移)證明,重新辦理許可證書后,其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原工作居留許可期限未滿的,到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原外國人就業證期限已滿的,應持Z字簽證入境后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外國人在穗就業許可手續。

  3. 非上述1、2情形從我國其他城市到廣州市就業的,應持原發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就業證變更(遷移)證明,重新辦理許可證書,并持Z字簽證入境后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外國人在穗就業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申請起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半年內有效。外國人就業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營業期限或登記證、主管部門批準許可證書、外國申請人的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勞動合同或派遣證明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的審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發許可證書的決定: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辦許可證書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簽發外國人就業證的決定: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辦就業證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就業許可或不予簽發外國人就業證的決定:

  1、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辦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

  3、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狀況、就業崗位等有關情況,認為從事的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廣州市暫缺適當人選,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告知用人單位:

  1、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外國人入穗就業許可,不適用申請外國人入穗就業許可;

  2、依法不屬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外國人入穗就業許可職權范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1、申辦就業許可提交的材料不齊全;

  2、申辦就業許可提交的材料不規范。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已取得許可證書或外國人就業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撤銷其就業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五)因違反中國法律被中國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外國駐穗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外國專家來穗工作許可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在廣州市就業的外國人,是指沒有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并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外國人,具體是指:

  (一)與廣州市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外國人;

  (二)與外國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報酬來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廣州市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不包括執行技術轉讓協議的外籍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外國人; 

  (三)來廣州市投資需直接參與投資單位經營管理并擔任管理職務的外國投資者;

  (四)在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廣州市代表機構任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外國人。

  第二十七條  本章所稱外國人申請許可證書或外國人就業證的年齡,為年滿18周歲至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屬于來廣州市投資需直接參與投資單位經營管理并擔任管理職務的外國投資者、境外企業的投資者在該企業常駐廣州市代表機構任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外國人、以及與廣州市用人單位的境外投資企業法人組織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報酬來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廣州市用人單位的持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須經其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外籍高級技術管理人員,可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但最長不得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二十八條  本章所稱外國人的身體健康,是指外國申請人申辦許可證書應持有由中國衛生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體格檢查記錄或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或由申請人所在國衛生醫療檢驗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申辦外國人就業證應持有廣州市廣東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或其他中國衛生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體格檢查記錄或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上述健康證明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并應包括“外籍、港、澳、臺人員體格檢查記錄”表中所規定的檢查結果和關于外國人是否健康及適合工作的檢查意見,項目不齊的應補齊所缺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國人的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原則上應為:(一)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2年以上相應的工作經歷;(二)大專或副學士文化程度且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3年以上相應的工作經歷;(三)大專以下文化程度或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能證書且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5年以上相應的工作經歷。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能證書。

  所稱相應的工作經歷,是指外國就業申請人以往工作就業經歷中與擬申請在我市就業職位工作內容相應的工作年限,且所有的實習時間不屬于有效的工作經歷年限。

  第三十條 本章所稱外國人的無犯罪記錄,按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前置核準意見認定。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稱有確定的用人單位,是指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聘用與外國人建立勞動關系或接受被派遣外國人就業,且須為在廣州市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省直、中央駐穗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外國人擬從事的崗位,指是經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狀況、就業崗位等有關情況,實行“引進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類調控政策認定,且為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稱外國投資者,是指在我市商事登記平臺股東信息中的外國自然人,如股東信息為企業法人組織的,外國投資者應為該企業法人組織的股東發起人。

  第三十四條  本章所要求外國就業申請人提供的健康證明書、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能證書、股東投資者證明、工作證明等其他應由中國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均須由出具證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官方職能部門出具或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由中國駐該國或地區使領館機構進行領事認證,以上證明如為外文的須在我市公證機構進行中文公證翻譯。

  

第四章  臺港澳人員在穗就業許可

  第三十五條 臺港澳人員在穗就業許可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社部令〔2005〕第26號)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下列在廣州市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下稱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一)與廣州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臺、港、澳人員;

  (二)在廣州市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其派遣到廣州市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臺、港、澳人員。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臺、港、澳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在廣州市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按照下列程序申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一)市或者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事窗口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查部門審核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作出就業許可決定。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許可申請登記表》(申請人簽名);

  (二)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登記證、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臺、港、澳申請人的入出內地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四)臺、港、澳申請人的健康狀況證明;

  (五)臺、港、澳申請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兩張;

  (六)聘雇或任職證明原件,擔任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提交《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復印件; 

  (七)臺、港、澳申請人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其持有的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臺、港、澳申請人曾取得廣州市或內地其他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就業許可的,提供原就業許可注銷或遷移證明;

  (九)臺、港、澳申請人曾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條 在廣州市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申辦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體經營執照復印件;

  (二)個人入出內地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三)香港、澳門申請人兩張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和填寫《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許可申請登記表》(申請人簽名);

  (四)香港、澳門申請人曾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自收到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提交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許可申請登記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在10個和5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并簽發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四十二條 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營業期限或登記證、主管部門批準許可證書、就業申請人的出入內地有效旅行證件、勞動合同或派遣任命證明的有效期。

  第四十三條 臺、港、澳人員就業許可的審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應當分別在10個和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就業許可的決定: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辦就業許可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應當分別在10個和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就業許可的決定,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或就業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辦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或就業申請人有關事項:

  1、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臺港澳人員在穗就業許可,不適用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2、依法不屬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臺港澳人員在穗就業許可職權范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或就業申請人須補齊的相關材料:

  1、申辦就業許可提交的材料不齊全;

  2、申辦就業許可提交的材料不規范。

  第四十四條 臺港澳人員已取得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撤銷其就業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 本章所稱臺、港、澳人員在廣州市就業即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是指:

  (一)臺、港、澳人員與廣州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二)香港、澳門人員在廣州市從事個體工商經營;

  (三)臺、港、澳人員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其派遣到廣州市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

  (四)臺、港、澳投資者來廣州市投資需直接參與投資單位經營并擔任管理職務;

  (五)臺、港、澳人員在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常駐廣州市代表機構任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四十六條 本章所稱臺、港、澳人員的身體健康,是指申請人應持有:1、內地衛生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或體格檢查記錄(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2、廣州市或省三級甲等醫院或臺港澳地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特指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署注冊的私家醫院,具體醫院名單詳見《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來粵就業健康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6〕43號)出具的健康證明(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所稱臺、港、澳人員的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公安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交部門為臺、港、澳人員在境外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第四十八條 本章所稱臺、港、澳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應持有的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是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部門核發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九條 本章所稱臺港澳地區投資者,是指在我市商事登記平臺股東信息中的臺港澳地區自然人,如股東信息為企業法人組織的,臺港澳地區投資者應為該企業法人組織的股東發起人。其股東發起人證明如由中國境外機構出具的,須由出具證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官方職能部門出具或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由中國駐該國或地區使領館機構進行領事認證,如為外文的須在我市公證機構進行中文公證翻譯。

  第五十條 本章所稱臺港澳人員申請就業許可的年齡為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屬于來廣州市投資需直接參與投資單位經營管理并擔任管理職務的臺港澳地區投資者、在外國或臺、港、澳地區企業擔任股東發起人并在廣州市常駐代表機構任職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臺港澳人員可超過60周歲。

  

第五章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

  第五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號)、《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變更等辦事指南》的規定執行。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日常管理職能,并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投訴的受理、處理、反饋等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下放后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辦、轉辦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辦者(單位或個人),可申請設立職業培訓學校:

  1、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設立職業培訓學校的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頒發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

  第五十三條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的,向辦學場地所屬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辦學場地所屬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按下列程序審批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一)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審核。經初審,符合辦學條件的,在45日內組織或委托專家(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照學校設置標準,對申報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現場核實,并提出審核評價意見。

  (三)批準、發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批復并發給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申請籌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培訓專業(工種)及層次、籌設的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聯系人及電話等);

  2、舉辦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舉辦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

  3、辦學場地、學校資產、注冊資金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其中產權證或租賃協議書提交復印件;

  第五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表》一式一份;

  2、籌設批準書;

  3、籌設情況報告;

  4、舉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擬任校長、財務負責人、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5、學校章程、學校制度、辦學規劃、首屆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辦學場地、學校資產、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其中產權證或租賃協議書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7、教學設備清單并附設備的購置發票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8、《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名稱使用查詢回執》;

  9、辦學場地的《消防驗收意見書》或消防備案回執。

  10、培訓工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備標準的,可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提交第五十四條和本條第1、4、5、6、7、8、9、10項規定的材料。

  第五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所需材料及辦理流程參照《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變更等辦事指南》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辦機構的正式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許可決定。

  第五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規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九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關于“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規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1、第一次出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2、自行糾正違法行為。

  (二)第一次出現《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1、多次出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2、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繼續辦學的。

  第六十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的依據《民辦教育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民辦技工學校設立、變更、注銷的審批

  第六十一條  民辦技工學校的設立、變更、注消審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關于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號)、《關于下放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權限的函》(粵人社函[2012]4660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辦者(單位或個人),可申請設立技工學校:

  1、申辦者為單位的,單位應屬在廣州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具備法人資格;申辦者為個人的,必須是已取得廣州戶籍。

  2、擬申辦的技工學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校園占地面積不少于3萬平方米(約45畝);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1.8萬平方米;具備在設立3年內實現培養規模達到1600人,其中,學制教育在校生規模800人以上,年職業培訓規模800人次以上的教育教學資源。

  3、申辦者用于設立技工學校的辦學場所,必須具備合法權屬證明或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少于8年)。用于辦學的房屋須具備房屋報建、建設工程驗收等證明,以及公安消防部門發出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申辦者所確定的擬任設立技工學校法人代表,須提交在公安部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5、同時具備以上1、2、3、4條件的,可申請設立技工學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按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合格技工學校評估標準進行論證。

  第六十三條 申請設立技工學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1、窗口受理申報材料;

  2、審核申報材料;

  3、組織專家論證;

  4、根據申報材料和專家論證意見,作出是否給予設立技工學校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十四條  申請設立民辦技工學校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主要包括:學校名稱、辦學地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當地生源情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需求情況,學校師資隊伍、管理隊伍、辦學場地、實訓設備、生活保障設施等情況。

  3.申報設立審批表。

  4.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包括法人資格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所在地政府部門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法人簽名字樣等,需提供原件核對);聯合辦學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與國(境)外教育機構聯合辦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辦學場所證明材料,包括辦學場地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食堂衛生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文件。其中租賃的辦學場所的,必須提交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場地使用協議,租期不少于8年。

  6.資產證明材料,包括舉辦者出資辦學的有效驗資報告(含賬戶存款、實物評估作價、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投資額),并載明產權。

  7.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8.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履歷。

  9.擬設專業情況,包括主體專業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

  10.設備配備情況,包括實訓設施配備表等。

  11.校長、教師、財會人員情況,包括校長及擬聘教職工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或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財會人員身份證、會計資格證和簽名字樣。

  12.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管理架構及人員名單、學校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辦機構的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 民辦技工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規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六十七條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關于“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規定,民辦技工學校終止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1、第一次出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2、自行糾正違法行為。

  (二)第一次出現《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1、多次出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2、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繼續辦學的。

  

第七章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設立、變更、取消的審批

  第六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設立、變更、取消審批應當按照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關于印發<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勞培司字1996]58號)和《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建立申請審批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3〕72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設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一)本市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

  (二)申報工種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鑒定所(站)的工種,或根據廣州市社會經濟的發展,結合產業結構、勞動市場需求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需要增加同類鑒定所(站)的工種。已準予行政許可的工種,由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予以動態公布。

  (三)人員配置要求:

  1.領導成員2~3人,站(所)長:1人,專(或兼)職,負責鑒定所(站)全面管理工作。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原則上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副站(所)長:1~2人,其中至少專職1人,協助所(站)長管理鑒定站(所)的日常工作。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培訓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

  2.管理人員:辦公室人員:主任1人,專職,協助所(站)長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日常事務。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培訓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

  財務管理人員:2人,專(或兼)職,持有財會人員證書或財會專業中級職稱資格以上的人員。

  3.工作人員

  考務人員:1-2人,專職,負責鑒定人員的報名、造冊、辦證以及承擔職業技能鑒定考場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培訓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

  計算機操作人員:1人,專職或由考務人員兼任,負責檔案管理和數據錄入工作。具有計算機文字處理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該專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證書。

  設備維修、保養人員:1人,專(或兼)職,負責鑒定站(所)設備維修、保養及材料管理。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4.考評人員:8人以上,其中自有考評人員不少于3人,外單位同行業人員不少于2/3人數,具有本工種20年以上工齡或從事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工種技師或高級技師或中級職稱以上資格,并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場地、設備要求:

  1.理論考試的教室能同時容納50人以上(理論考場按30人/每室,單人單桌間隔不少于0.8米設置);

  2.技能實操考核的場地及設備能達到每天考核50人以上,考場設備的型號、數量、精度等應符合考核需求;

  3.須保證每批鑒定實行每人一機(位),并配齊鑒定所需的工量具;

  4.機臺之間的距離和間隔必須符合鑒定的規定要求。場地或設備不能滿足一次完成,但在實操考核規定時間內能確保分批完成的,應當另外設立候考室并配備協助考務管理工作的人員。

  (五)完善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 申報單位申請設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可按下列程序申請立項評估指導:

  (一)將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書面申請遞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窗口;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收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情況復雜,經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會同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立項審查。

  (三)凡列入審核計劃的站(所)申報單位,由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抽取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另行發文確認)中人員組成專家小組,按照《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建立申請審批辦法》提出的鑒定站(所)基本要求,對鑒定站(所)申請承擔鑒定工種的資格條件進行評估指導,評定其承擔鑒定的工種及其等級和類別,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材料;

  (四)評估達不到要求但可調整后再審者,視具體情況確定復審時間或待下一批再審;

  第七十一條  申報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設立許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書面申請報告及立項評估報告;

  (二)申請單位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三)鑒定場地、設備來源證明文件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四)擬聘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五)擬聘考評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六)各種管理制度,如《職業技能鑒定所的職責與任務》、《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管理制度》、《職業技能鑒定考務員守則》、《職業技能鑒定所試卷保密制度》、《職業技能鑒定所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設備保養維修制度》、《財務制度》。

  第七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接受申辦機構的申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實地考察、專家評估評審期限)作出許可決定。情況復雜,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實地考察及專家評審時間分別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七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設立許可的審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1.具備申報條件;

  2.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建站(所)的要求,滿足產業結構、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的需要,同一通用職業(工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增城市、從化市除外)最多設立兩所,在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增城市、從化市行政區域內最多設立一所;

  4.專家評估達到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的等待下一批再審:

  具備申報條件、申請材料齊全,評估達不到要求但可調整后再審者,視具體情況待下一批再審;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要補齊的相關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許可:

  (1)不具備申報條件;

  (2)不符合第(一)項所列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建站(所)要求的。 

  第七十四條  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增加鑒定工種、級別按本申請審批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許可內容變更、到期換證、遺失補辦程序

  (一)《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的鑒定所(站)名稱、負責人及地址需要變更的,由申請方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并附上相應的證明材料。若鑒定所(站)隸屬關系或主管單位發生變化時,鑒定所(站)原則上隨所屬專業業務職能遷移,但要由有關單位申請重新確定隸屬關系,具體工作程序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處及有關上級單位研究確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二)對于需要辦理《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到期換證手續的,應由申請方在許可證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到期換證申請表》并附上原有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A4)。

  (三)遺失鑒定許可證單位需先在國家認可發行的報紙刊登遺失聲明,憑遺失聲明報紙原件和申請報告補辦鑒定許可證。

  廣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處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辦理相關的變更或換證手續。

  

第八章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和注銷審批

  第七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和注銷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才市場條例》、《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編辦登記注冊,或注冊資金1000萬元及以上的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原則上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可遵循自愿、就近、便民的原則,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地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中外合資、港澳獨資和省直、中央單位的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余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地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的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由駐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統一受理,依據業務范圍分送市人才交流協會或市人力資源市場服務中心進行材料和場地等資格初審,再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的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由各區(縣級市)指定一個窗口受理、一個主管部門審核和一個分管領導審批。

  第七十八條 經許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從事以下業務:收集、整理、儲存和發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薦;人才招聘;人才租賃;人才培訓;人才測評;人才信息網絡服務;人才擇業咨詢指導;人才資源開發與管理咨詢;職業介紹;職業信息服務;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七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一)有與其申請的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資金和設施。具體要求:從事屬人才服務業務的機構場所實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從事屬職業介紹服務的機構場所實用面積50平方米以上;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屬人才租賃業務的,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同時從事人才服務和職業介紹服務業務的機構,實用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有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具體要求:從事屬人才服務業務的機構不少于5名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屬職業介紹服務的機構不少于3名取得廣東省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法定代表人須是機構股東。

  (三)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十條 申請從事人才信息網絡服務業務的,除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外,還需符合如下條件:

  (一)具有3名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程序設計師資格的專職計算機信息和網絡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網站使用注冊域名,具有合法ICP經營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部門備案。

  (三)自有或租用服務器1臺(含)以上,租用 IDC機房的共享帶寬不低于 100M,自建機房的獨享帶寬不低于5M。

  第八十一條 申請從事人才培訓業務的,除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外,還需符合如下條件:

  (一)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與培訓業務相對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專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其中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5名;每個培訓專業項目至少配備2名以上教師,并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應有專用或租用、面積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的培訓場所。

  (三)有健全的培訓規章制度。

  (四)培訓項目或課程設置符合政府制定的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發展規劃。

  第八十二條 申請從事人才測評業務的,除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外,還需符合如下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大專文化程度以上從事人才測評技術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先進的人才測評軟件和相應的設備條件。

  第八十三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可按下列程序向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

  (一)受理:申報機構應先向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的服務窗口提供書面申請材料,同時完成網上申報。書面和網上申請材料齊全的,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及時受理;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二)承辦: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報市人力資源市場中心、市人才交流協會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市場主管部門審核。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市場中心、市人才交流協會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市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核查有關場地、設備和人員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合格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處室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科室領導。

  (四)批準: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管領導對申報材料進行許可審批。

  第八十四條 對申請設立許可的,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自受理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場地等審核工作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變更或注銷許可的,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自受理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十五條 申請設立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設立許可申請表》;

  (二)許可申請報告(原件)。內容主要包括:申請理由、申請業務范圍、具備相應的條件、籌備情況、應公開的服務內容、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三)機構服務章程。內容主要包括:服務宗旨、服務對象、業務范圍、組織架構、業務運作、收費情況等;

  (四)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五)提交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申請人才租賃業務的,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的驗資報告,兼營機構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表(原件、復印件)。

  (六)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屬自有場地的提交場地產權證明,屬租賃場地的提交經房管部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不少于1年租賃期的租賃合同,屬臨時商業用途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開具不少于1年的商業使用證明)(原件、復印件)。

  (七)不少于3名(屬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或5名專職從業人員身份證、學歷證、《廣東省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資格證》(原件、復印件)。

  申請從事人才信息網絡服務、人才培訓、人才測評業務的,除提供上述七項材料外,還須提供與相應申請業務有關的材料。

  第八十六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變更的,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許可申請表》;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屬變更企業名稱的,機構名稱中的表述應當是反映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或者機構經營特點的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機構經營范圍一致。

  屬變更經營場地的,除需提供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供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屬自有場地的提交場地產權證明,屬租賃場地的提交經房管部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不少于1年租賃期的租賃合同,屬臨時商業用途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開具不少于1年的商業使用證明)。屬市內跨區變更經營場地的,還需提供原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如不能提供,則按新設立機構申請許可。

  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除需提供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學歷證(屬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可不提供)、新舊股東變化情況報告。

  屬變更業務范圍的,如增加“人才信息網絡服務”、“人才培訓”、“人才測評”業務的,除需提供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供新增業務的相應證明。

  第八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如出現未參加年檢、許可證失效,主動歇業,法院裁定破產等情況,應主動到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的服務窗口辦理注銷許可手續。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了解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以上問題時,應主動聯系機構辦理注銷許可。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注銷的,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寫《廣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注銷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屬法院裁定破產的,應當提供法院出具的破產證明。

  第八十八條  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市場主管部門對于未能及時注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采取強制性注銷許可措施。

  第八十九條  對于審核通過的,市或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制作新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收回舊的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證。

  第九十條  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設立、變更和注銷許可,需提供當地政府部門關于機構調整、整合的文件通知,申請設立、變更許可時,需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先到市或所在區編制機構部門領取相應登記證,再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變更和許可申請規程辦理,其業務范圍、從業人員、場地面積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市實行一證一點經營,在市內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人力資源服務設立、變更、注銷許可規程辦理。市外機構來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機構總部所在地級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同意開辦分公司的函、總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到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人力資源服務設立、變更、注銷許可申請規程辦理。市內機構去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材料并說明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同意開辦分公司的批復。

  

第九章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九十二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法》(人社部第19號令)等規定,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九十三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四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第九十五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九十六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十七條  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九十八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十九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一百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免費發放和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并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第一百零四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延續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應當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續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第一百零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七)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一百零八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一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十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撤銷。被撤銷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一百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向許可機關申請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十三條 由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實施情況按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一百十四條 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收費、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后,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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